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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机电网>>条文规范>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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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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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 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 章和第4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6

7

9

三级

7

8

10

四级

9

10

12

注:1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 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3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7.5.3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4 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6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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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定为6m,比卫生、日照等要求都低,实际工作中可以行得通。根据灭火救援需要,6m的防火间距也是必要的,但考虑到旧城市在改建和扩建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具体困难,因此也作了一些有条件的调整,主要是:
    1 当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或超出高度较高时,应主要考虑较低一面对较高一面的影响。本条注1是与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一致。
    2 当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较低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且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防火间距允许减少到3.5m。因为火灾通常都是从下向上蔓延,考虑较低的建筑物起火时,火焰不会导致迅速蔓延到较高的建筑物,采取防火墙和耐火屋盖是合理的,故规定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较高一面建筑物起火时,火焰不会导致向较低一面建筑物窜出和落下,故较高建筑物可通过设置防火门(窗)或卷帘和水幕等防火设施来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有关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具体设计要求已在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中作了明确规定,设计时应按该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主要是考虑消防车通行的基本需要。
    3 本条文注4主要考虑有的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而全部不开设门窗洞口又有困难,允许每一面外墙开设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全部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缩小25%。下面举例说明:
    [例]有耐火等级为二级的甲、乙两座建筑物,甲座建筑物山墙的高度为10m,宽度为10m;乙座建筑物高度为12m,宽为12m。问两座建筑物相邻墙面允许开启门窗、洞口的面积分别为多少? 两座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最少应为多少?
    甲座建筑物允许开启门窗、洞口面积:10×10× 5/100=5(m2);
    乙座建筑物允许开启门窗、洞口面积:12×12×5/100=7.2(m2);
    两座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最少应为6×3/4=4.5(m)。
    考虑到门窗洞口的面积仍然较大,故要求门窗洞口应错开、不应直对,以防起火时受到较强的热辐射和热对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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