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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机电网>>条文规范> (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第3章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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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第3章3.6.7
加入收藏 规范号DB11/994-2013
3 建筑
3.6 辅助房间
3.6.7 防化器材储藏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生产车间、食品站等有人员洗消要求的人防工程,宜在其清洁区内靠近主要出入口的附近设置防化器材储藏室。
2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等人防工程的防化器材储藏室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2㎡:二等人员掩敲所以及生产车间、食品站等人防工程的防化器材储藏室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8㎡。
3 防化器材储藏室宜设置局部排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