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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第4章4.5.4
加入收藏 规范号DB11-891-2012
4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的节能设计
4.5.4 住宅采用户式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名义工况时的能效比应符合《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6)中能效比4级的标准。
2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综合性能系数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中规定的第3级。
3 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最低能效比和性能系数应符合《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GB/T 18836)的规定。
4 风冷或蒸发冷却的户用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7)中规定的4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