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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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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1.总则

2.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选址与总图布置

4.主体设施

5.配套设施

6.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7.建筑标准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前 言

    《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和人体健康、防治环境污染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我国生活垃圾收集站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大量资料进行了科学的分析和论证,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标准》送审稿通过了审查会议审查,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总图布置、主体设施、配套设施、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建筑标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和资料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参编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深圳市龙澄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 城市建设研究院 青岛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 武汉华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刘春林 陈海滨 胡传海 秦咸悦 胡洋 林艳 杨禹 刘咏 张豪兰 朱洪 陆晓春 史富文 王丽莉 张后亮 吴标彪 汪俊时 宋霁 张波 刘虎 庞立习 汪洋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科学发展,加强垃圾污染治理,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规范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收集站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生活垃圾收集站项目决策、项目建设的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生活垃圾收集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和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生活垃圾收集站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是指将分散收集的垃圾集中后,由车辆运至转运站或末端处理场(厂)的垃圾收集设施。

第五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约能源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社会经济现状为基础,并考虑一定的发展需要,合理确定。

第七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建设,应在城乡规划及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指导下,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建设数量、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论证,综合比选。新建项目应与垃圾收运系统相协调,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八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建设,应采用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九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建设与运营成本。

第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建设,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土地、道路、交通、供电、给排水等建设条件。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每日垃圾产生量确定,并与生活垃圾转运和处理设施相协调。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规模分类


注:Ⅰ、Ⅱ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Ⅲ类不含上限值。

第十四条 对于人口密度较大的城镇区域,宜建设配置有压缩装置的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对于农村或人口较少且分散的偏远地区,可建设满足相应服务区域要求的非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由主体设施、配套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构成。
    一、主体设施主要包括:站房、场地、垃圾装卸料设备、垃圾集装箱、通风降尘除臭设备等;
    二、配套设施主要包括:进出站通道、供配电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等;
    三、附属设施主要包括:管理间及休息间等。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可根据需要设置附属式公厕。公厕应与收集设施有效隔离,并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的服务区域,生活垃圾收集站应考虑分类收集设施的配套。分类收集设施应根据使用功能、作业流程,地形及安全因素等合理布局。


第十八条 对于城市或城镇中心区,生活垃圾收集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乡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以及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既易于安排垃圾收集和运输线路,又便于实施污染控制;
    三、有方便、可靠的电源及供水水源;
    四、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人流、车流集中的地段;
    对于农村及偏远地区,关于电源、水源的要求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总图布置应符合收集工艺流程要求,功能区布局合理,人流、物流通畅,作业管理方便。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应充分利用地形自然条件进行合理的工艺布置。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建筑密度宜为0.3~0.5。


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站房应安装便于启闭的大门,设置可启闭的通风口。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收集设备不宜少于2套。垃圾集装箱应具有良好的防渗和防腐性能,并设置污水排放或收集设施。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满足垃圾车卸料及回车作业的要求;
    二、应满足垃圾车辆进出站和停车等待的要求;
    三、Ⅰ类垃圾收集站场地应满足能够设置进站垃圾计量设施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Ⅰ类生活垃圾收集站应配置相应的填装、压缩设备;Ⅱ、Ⅲ类收集站宜根据其服务区域的具体情况配置相应的设备。

第二十六条 同一收集系统内的各生活垃圾收集站或同一生活垃圾收集站内的收集设备,应选用相同的型号和规格。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内垃圾装卸料及压缩设备、垃圾集装箱等应综合考虑高峰期垃圾产生量和日有效运行时间进行配置。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配套设施应与主体设施相适应,满足生活垃圾收集站正常运行、安全作业和保护环境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进出站通道,应保证各种工作车辆的流畅通行,道路宽度、转弯半径与承载能力等应满足最大收运车辆满载通行的要求。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供电电源应由当地电网供给,供电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地方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室内外场地应平整并保持必要的坡度,以避免滞留渍水。站房内应按垃圾装卸料设备布局要求设置垃圾污水导排沟(管),以便及时疏排污水,或设置集污池并通过槽车导排污水。

第三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消防、防雷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应与生活垃圾收集站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启用。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应结合垃圾收集的工艺特点,强化在卸、装垃圾等关键位置的通风、降尘、除臭措施。

第三十五条 作业过程产生的噪声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应根据自身运行情况和所在地区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等条件,确定生活垃圾收集站污水排放、预处理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安全和卫生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卸料平台等位置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设立醒目的安全标牌或标志。

第三十九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内应备有劳动保护用具和用品。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内应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应采取防鼠、灭蝇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建筑标准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确定。站房应实用,其造型和色调应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生产需求并留有发展余地。站房、管理间及休息间的建筑面积指标应按表2执行。

表2  生活垃圾收集站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


注:1.同类设施中,规模大者取上限,规模小者取下限,在此区间内的规模宜采用插入法进行测算;
2.建筑面积指标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3.其他功能设施(如附建式公厕、垃圾分选区等)建筑面积另计。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应进行必要的绿化,城郊或乡镇地区的生活垃圾收集站绿地率应达到10%~20%。


第四十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编制。本章所列技术经济指标,可作为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参考。

第四十五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单位投资估算指标可按表3所列指标控制。

表3  生活垃圾收集站投资估算指标[万元/(t/d)]


注:1.投资估算不包括上游收集车和下游运输车购置费;不包括征地费、拆迁费及分选、公厕、景观与站外工程等其他辅助功能建设投资;
2.对环保有特殊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站可适当调整指标;
3.涉及软地基处理、半地下结构等特殊情况的取放大系数1.1~1.3;
4.表中投资估算指标按照2009年北京市工料及费率标准计算。

第四十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工期可按表4控制。

表4  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工期(月)


注:建设工期从破土动工计,至工程完工验收止,不包括非正常停工。

第四十七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应按国家现行的相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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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2.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选址与总图布置

4.主体设施

5.配套设施

6.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7.建筑标准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一条 本条阐明了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垃圾污染治理,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规范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收集站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条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用途。本建设标准是生活垃圾收集站项目决策、项目建设的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生活垃圾收集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的生活垃圾收集站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因受原选址、用地、交通等条件的限制,一时可能达不到本建设标准的规定,但站房、垃圾装卸料(及压缩)设备及环境保护等应符合本建设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本条阐明了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定义。生活垃圾收集站作为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的一个环节,一般位于垃圾产生源和转运站之间,Ⅰ类生活垃圾收集站(带压缩设备)的垃圾也可直接运至垃圾末端处置和利用设施,而不一定再运至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收集站一般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封闭式建筑物,即站房;②站内配有垃圾卸、装设备(分固定式和移动式);③日均垃圾收集量不超过30吨;④通过人力或小型机动车收集垃圾。小型机动车一般是指有效载荷1吨以下的收运机械。

第五条 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应遵循的原则。环境保护、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生活垃圾收集站工程项目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约能源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建设水平。生活垃圾收集站工程建设应根据我国国情,以本地区的社会经济现状为基础,并考虑今后的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七条 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的原则。生活垃圾收集站是防治城乡生活垃圾污染、改善环境、维护和促进城乡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所以强调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要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满足人们对环境的要求。统筹规划是指既要满足城乡近期的需要,又要考虑远期发展的经济合理性,以近期(5年规划)为主,远近期相结合,为将来发展留有余地。
    生活垃圾收集站直接影响环境与社会生活,因此,其工程建设应根据规模做多方案比较,不但要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而且需要进行社会与环境的论证及综合比选。

第八条 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站工程选用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原则。

第九条 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站工程项目建设内容确定的原则,并非所列项目都要建设,要视生产需要和工艺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和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内容。

第十条 本条规定工程建设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及土地、道路、交通、供电、给排水等设施的条件,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和运行。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工程项目建设涉及面广,本建设标准仅从加强生活垃圾收集站工程建设的宏观管理、工程建设水平及投资效益等主要方面作出必要的规定。在本建设标准编制过程中,国家已经颁布或将要颁布一系列规范和标准,本建设标准在相关条文中,对执行这些标准和规范都作了相应的规定。随着标准化工作的进展,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故本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本标准参考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主要有: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
    《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 50359);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 5478);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安全色》(GB 2893);
    《机械设备安装施工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
    《机动车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CJJ 71)。

第十二条 本条是关于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规模的规定。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建设规模与服务区域内每日垃圾产生量有关,与垃圾转运和处理设施相协调。

第十三条 结合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分类规定,生活垃圾收集站的收集量不能大于Ⅴ类(即50t/d)生活垃圾转运站,根据生活垃圾收集站及收集设备的具体情况,从而确定了收集站的收集量最大为30t/d,并把收集站建设规模分为Ⅰ、Ⅱ、Ⅲ类,Ⅰ类生活垃圾收集站通常为压缩式,Ⅱ、Ⅲ类生活垃圾收集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是否配置压缩装置。

第十四条 本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站的类型选择应结合城乡特点,因地制宜地进行。对于人口密集的地区,宜选择较高的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规模和配置;对于农村或人口较少且分散的偏远地区,可建设满足相应服务区域要求的非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

第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站的项目构成。为了避免漏建或多建工程项目,致使生活垃圾收集站无法正常运行或造成浪费,经过调查了解到,生活垃圾收集站一般包括主体设施(站房、场地、垃圾装卸料设备、垃圾集装箱、通风降尘除臭设备等)、配套设施(进出站通道、供配电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等)、附属设施(管理间及休息间等)。

第十六条 环卫设施征地较为紧张,可以考虑将公厕和生活垃圾收集站合建,以方便群众,提高用地效率。

第十七条 随着我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不断推进,有必要在生活垃圾收集站中考虑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配套,便于垃圾分类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收集站应合理安排各项设施,确保各单元安全、高效。

 

第十八条 本条明确了生活垃圾收集站选址的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站选址避开邻近商店、餐饮店、学校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主要是避免垃圾收集作业时的二次污染,以及潜在的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社会或心理上的负面影响。
    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在交通便利、易于安排收集和运输线路的地方,有利于生产调度和降低日常运行成本。
    农村及偏远地区生活垃圾收集站规模通常相对较小,很少配置压缩设备,无齐备的水、电条件仍可维持运行,故可酌情放宽要求。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总体布局应依据其采用的收集工艺确定,充分利用场地空间,有效抑制二次污染并节约土地。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总图布置应利用站址地形自然条件。对于高位卸料,设置进站引桥的竖向工艺设计,充分利用地形和场地空间尤其重要。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建筑密度是指建筑物占地面积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建筑密度的调研样本值为0.44~0.52,因调研的大多数收集站占地面积偏小,很多收集站不能满足垃圾车卸料、回车作业、车辆进出站和停车等待的要求,参照建筑密度的调研样本值并考虑实际情况,规定垃圾收集站的建筑密度宜为0.3~0.5。

第二十二条 为防止污染周边环境卫生,生活垃圾收集站站房应安装便于启闭的卷帘闸门,设置可启闭的通风口等。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收集设备是指生活垃圾收集站内具备垃圾装卸、收集功能的主体设备,由垃圾装卸料(及压缩)设备和垃圾集装箱组成。为了保证收集作业的连续性与事故状态下(如机械故障、机器检修等)的收集能力,即使是Ⅲ类生活垃圾收集站,其收集设备也不宜少于2套。当一套收集设备丧失工作能力时,另一套收集设备可以通过延长作业时间来完成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全部收集任务。

第二十四条 本条明确了生活垃圾收集站场地的要求。配置必要的计量装置是实现生活垃圾收集站科学化、规范化运营管理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由于Ⅰ类生活垃圾收集站的收集量较大,应配置相应的填装、压缩设备;Ⅱ、Ⅲ类生活垃圾收集站则要根据其服务区域的具体情况,选择是否配置填装、压缩设备。

第二十六条 同一收集系统内的各生活垃圾收集站或同一生活垃圾收集站内的收集设备,应选用同一型号、规格,以提高系统内和站内机械设备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便于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提高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综合效益。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垃圾装卸料及压缩设备、垃圾集装箱的配置要考虑高峰期垃圾产生量和日有效运行时间,达到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本条是生活垃圾收集站配套设施的建设原则。配套设施应与主体设施相适应,以提高运行效率为目的,满足生活垃圾收集站主体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提出了对生活垃圾收集站进出通道的要求。

第三十条 本条对生活垃圾收集站的供电提出要求。供电设计要按照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地方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对生活垃圾收集站排水系统提出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本条是对生活垃圾收集站消防、防雷的要求。生活垃圾收集站内应该配备消防、防雷设施,以消除其建筑、收集设备等的消防隐患。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包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以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等。

 

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应遵循环境保护配套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启用的“三同时”原则。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对周边环境影响最大的是收集作业时产生的粉尘和臭气,因此,通过洒水降尘和喷药除臭等方法,加强收集作业过程中卸装垃圾等关键位置的通风、降尘、除臭十分重要。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噪声控制主要包括对机械设备的减振降噪,以及生活垃圾收集站密闭式结构或设置隔声屏障等隔声措施。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包括《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等。

第三十六条 本条对生活垃圾收集站污水处理系统提出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安全与劳动卫生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包括《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及《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第三十八条 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安全色》(GB 2893)的规定,在生活垃圾收集站的相应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三十九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内应备有防噪耳塞、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具。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内应该采取防鼠、灭蝇等有效措施,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条是生活垃圾收集站建筑标准确定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用房建筑面积指标是在调研基础上,根据对有效样本的数据测算,并结合不同规模生活垃圾收集站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制定的。
    编制组对10个省(区)范围内的14个城市不同类型、规模的生活垃圾收集站进行了实地调查,共获取113个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基础资料,其中满足生活垃圾收集站条件的有效样本数为80个,占总体的70.8%。通过对调查资料进行分析测算,并考虑设备及人体工程尺寸确定了生活垃圾收集站用房建筑面积,如下表所示。

生活垃圾收集站用房建筑面积调查分析表

第四十三条 地区通常土地资源紧张,为节约用地,其生活垃圾收集站不做绿地率要求;对于城郊或乡镇而言征地相对容易,因而对其绿地率指标提出了要求。


第四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站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所列的单位投资估算指标是评估或审批生活垃圾收集站投资估算的依据。在具体评估或审批生活垃圾收集站项目时,要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修正。目前许多新建生活垃圾收集站兼有分选、公厕、景观等辅助功能,此时估算投资额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期是参考现行的生活垃圾收集站平均建设工期确定的。由于建设工期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施工条件等因素有关,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工期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条件合理确定,防止建设工期拖延,增加工程投资。

第四十七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项目工程应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经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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