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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附条文说明]

点击目录可直接跳转到相应章节 加入收藏 规范号JGJ/T 185-2009

目 录


前言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工程资料管理

附录A 工程资料形成、类别、来源、保存及代号索引

附录B 监理资料用表

附录C 施工资料用表

附录D 竣工图绘制

附录E 竣工图图纸折叠方法

本规程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building engineering document management


JGJ/T 185-2009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0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19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185-2009,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10月30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工程资料管理及相关附录。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西里17号楼,邮政编码:100102)。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中建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城建档案馆 哈尔滨市城建档案馆 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本规程参加单位: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冯世伟 戚森伟 高俊峰 张惠丽 郝伶俐 胡耀辉 韩光瑾 龚剑 苗地 向阳 李向红 杨辉萍 林奕禧 常福荣 韩伟 高彩琼 侯本才 杨焕宝 唐川华 陶亚南 杨晓毅 常军 樊日广 董文斌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杨嗣信 吴松勤 张元勃 艾永祥 徐良 郑德金 马伟民 林寿 姜中桥 胡耀林


1 总 则


1.0.1 为提高建筑工程管理水平,规范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资料管理。


1.0.3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的基本要求。当规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4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工程资料 engineering document

    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信息记录的统称,简称工程资料。


2.0.2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 engineering document management

    建筑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审批、收集、整理、组卷、移交及归档等工作的统称,简称工程资料管理。


2.0.3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engineering preparatory stage document

    建筑工程开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2.0.4 监理资料 supervision document

    建筑工程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5 施工资料 construction document

    建筑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6 竣工图 as-built drawings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反映建筑工程施工结果的图纸。


2.0.7 工程竣工文件 engineering completion document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移交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8 工程档案 engineering files

    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


2.0.9 组卷 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立卷。


2.0.10 归档 archiving

    工程资料整理组卷并按规定移交相关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


3 基本规定


3.0.1 工程资料应与建筑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形成,并应真实反映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


3.0.2 工程资料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资料管理应制度健全、岗位责任明确,并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级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2 工程资料的套数、费用、移交时间应在合同中明确;

    3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移交及归档应及时。


3.0.3 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资料形成单位应对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由多方形成的资料,应各负其责;

    2 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审批、签认应及时进行,其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

    3 工程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当需修改时,应实行划改,并由划改人签署;

    4 工程资料的文字、图表、印章应清晰。


3.0.4 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并应有经办人签字及日期。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0.5 工程资料应内容完整、结论明确、签认手续齐全。


3.0.6 工程资料宜按本规程附录A图A.1.1中主要步骤形成。


3.0.7 工程资料宜采用信息化技术进行辅助管理。


4 工程资料管理


4.1 工程资料分类


4.1.1 工程资料可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和工程竣工文件5类。


4.1.2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可分为决策立项文件、建设用地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招投标及合同文件、开工文件、商务文件6类。


4.1.3 监理资料可分为监理管理资料、进度控制资料、质量控制资料、造价控制资料、合同管理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6类。


4.1.4 施工资料可分为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进度及造价资料、施工物资资料、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报告、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资料8类。


4.1.5 工程竣工文件可分为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决算文件、竣工交档文件、竣工总结文件4类。


4.2 工程资料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


4.2.1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工程竣工文件的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2 监理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的有关规定;监理资料用表宜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附录B未规定的,可自行确定。


4.2.3 施工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施工资料用表宜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附录C未规定的,可自行确定。


4.2.4 竣工图的编制及审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均应编制竣工图;竣工图应真实反映竣工工程的实际情况。

    2 竣工图的专业类别应与施工图对应。

    3 竣工图应依据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包括技术核定单)等绘制。

    4 当施工图没有变更时,可直接在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形成竣工图。

    5 竣工图的绘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 竣工图应有竣工图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

    7 竣工图应按本规程附录D的方法绘制,并应按本规程附录E的方法折叠。


4.3 工程资料编号


4.3.1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工程竣工文件宜按本规程附录A表A.2.1中规定的类别和形成时间顺序编号。


4.3.2 监理资料宜按本规程附录A表A.2.1中规定的类别和形成时间顺序编号。


4.3.3 施工资料编号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资料编号可由分部、子分部、分类、顺序号4组代号组成,组与组之间应用横线隔开(图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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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为分部工程代号,可按本规程附录A.3.1的规定执行。

    ②为子分部工程代号,可按本规程附录A.3.1的规定执行。

    ③为资料的类别编号,可按本规程附录A.2.1的规定执行。

    ④为顺序号,可根据相同表格、相同检查项目,按形成时间顺序填写。

    2 属于单位工程整体管理内容的资料,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可用“00”代替;

    3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次的施工物资用在两个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时,资料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可按主要使用部位填写。


4.3.4 竣工图宜按本规程附录A表A.2.1中规定的类别和形成时间顺序编号。


4.3.5 工程资料的编号应及时填写,专用表格的编号应填写在表格右上角的编号栏中;非专用表格应在资料右上角的适当位置注明资料编号。


4.4 工程资料收集、整理与组卷


4.4.1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与组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工程竣工文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与组卷。

    2 监理资料应由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与组卷。

    3 施工资料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与组卷。

    4 竣工图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也可委托其他单位。


4.4.2 工程资料的组卷除应执行本规程第4.4.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资料组卷应遵循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资料内在联系。工程资料可根据数量多少组成一卷或多卷。

    2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工程竣工文件可按建设项目或单位工程进行组卷。

    3 监理资料应按单位工程进行组卷。

    4 施工资料应按单位工程组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专业承包工程形成的施工资料应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并应单独组卷;

        2)电梯应按不同型号每台电梯单独组卷;

        3)室外工程应按室外建筑环境、室外安装工程单独组卷;

        4)当施工资料中部分内容不能按一个单位工程分类组卷时,可按建设项目组卷;

        5)施工资料目录应与其对应的施工资料一起组卷。

    5 竣工图应按专业分类组卷。

    6 工程资料组卷内容宜符合本规程附录A中表A.2.1的规定。

    7 工程资料组卷应编制封面、卷内目录及备考表,其格式及填写要求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的有关规定执行。


4.5 工程资料移交与归档


4.5.1 工程资料移交归档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当无规定时,应按合同约定移交归档。


4.5.2 工程资料移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施工资料。

    2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各专业承包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移交施工资料。

    3 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资料。

    4 工程资料移交时应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填写工程资料移交书、移交目录。

    5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并办理相关手续。有条件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的工程档案应为原件。


4.5.3 工程资料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参建各方宜按本规程附录A中表A.2.1规定的内容将工程资料归档保存。

    2 归档保存的工程资料,其保存期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无规定时,不宜少于5年。

        2)建设单位工程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应满足工程维护、修缮、改造、加固的需要。

        3)施工单位工程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应满足工程质量保修及质量追溯的需要。


附录A 工程资料形成、类别、来源、保存及代号索引


A.1 工程资料形成


A.1.1 工程资料形成宜符合图A.1.1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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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工程资料类别、来源及保存要求


A.2.1 工程资料类别、来源及保存宜符合表A.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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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表中工程资料名称与资料保存单位所对应的栏中“●”表示“归档保存”;“○”表示“过程保存”,是否归档保存可自行确定。

    2 表中注明“*”的表,宜由施工单位和监理或建设单位共同形成;表中注明“* *”的表,宜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多方共同形成。

    3 勘察单位保存资料内容应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勘察招投标文件、勘察合同、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以及勘察单位签署的有关质量验收记录等。

    4 设计单位保存资料内容应包括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审查意见、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要求征求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和要求取得的有关协议、初步设计图及设计说明、施工图及设计说明、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及审查报告、设计招投标文件、设计合同、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单位签署意见的工程洽商记录(包括技术核定单)、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以及设计单位签署的有关质量验收记录。


A.3 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索引


A.3.1 施工资料编制时,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应按表A.3.1填写,表中未明确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可依据相关标准自行确定。


表A.3.1 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索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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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监理资料用表


B.1 监理管理资料用表


B.1.1 监理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传递意见、建议、决定、通知等的工作联系单时可采用表B.1.1的格式。当不需回复时应有签收记录,并应注明收件人的姓名、单位和收件日期,并由有关单位各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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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的有关规定。监理单位填写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一式两份,并应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宜采用表B.1.2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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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3 工程暂停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的有关规定。监理单位签发的工程暂停令应一式三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工程暂停令宜采用表B.1.3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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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进度控制资料用表


B.2.1 工程开工报审表、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的有关规定。


B.3 质量控制资料用表


B.3.1 旁站监理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的有关规定。监理单位填写的旁站监理记录应一式三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旁站监理记录宜采用表B.3.1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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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2 监理单位填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员备案表应一式五份,质量监督站、检测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员备案表宜采用表B.3.2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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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3 监理单位填写的见证记录应一式三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见证记录宜采用表B.3.3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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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造价控制资料用表


B.4.1 工程款支付证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的有关规定。监理单位填写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应一式三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工程款支付证书宜采用表B.4.1 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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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2 费用索赔审批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的有关规定。监理单位填写的费用索赔审批表应一式三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费用索赔审批表宜采用表B.4.2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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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 合同管理资料用表


B.5.1 工程延期审批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的有关规定。监理单位填写的工程延期审批表应一式四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保存一份。工程延期审批表宜采用表B.5.1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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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施工资料用表


C.1 施工管理资料用表


C.1.1 施工单位填写的工程概况表应一式四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保存一份。工程概况表可采用表C.1.1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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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填写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一式两份,并应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宜采用表C.1.2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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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3 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的有关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填报的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应一式三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各保存一份。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宜采用表C.1.3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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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4 调查单位填写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勘查记录应一式五份,并应由调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保存一份。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勘查记录宜采用表C.1.4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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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5 施工单位填写的见证试验检测汇总表应一式两份,并应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见证试验检测汇总表宜采用表C.1.5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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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6 施工单位填写的施工日志应一式一份,并应自行保存。施工日志宜采用表C.1.6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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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7 施工单位填报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应一式两份,并应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宜采用表C.1.7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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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施工技术资料用表


C.2.1 施工单位填报的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应一式两份,并应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宜采用表C.2.1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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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2 施工单位填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表应一式两份,并应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表可采用表C.2.2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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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3 施工单位填写的技术交底记录应一式一份,并由施工单位自行保存。技术交底记录宜采用表C.2.3的格式。

表C.2.3 技术交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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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4 施工单位整理汇总的图纸会审记录应一式五份,并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保存一份。图纸会审记录宜采用表C.2.4的格式。表中设计单位签字栏应为项目专业设计负责人的签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栏应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相关专业负责人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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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5 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应一式五份,并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保存一份。设计变更通知单宜采用表C.2.5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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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6 工程洽商提出单位填写的工程洽商记录应一式五份,并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保存一份。工程洽商记录宜采用表C.2.6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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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进度造价资料用表


C.3.1 工程开工报审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填报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应一式四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保存一份。工程开工报审表宜采用表C.3.1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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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2 复工报审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填报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应一式四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保存一份。工程复工报审表宜采用表C.3.2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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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3 施工单位填报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应一式三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宜采用表C.3.3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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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4 施工单位填报的_年_月人、机、料动态表应一式两份,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月度人、机、料动态表宜采用表C.3.4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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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5 施工单位填报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应一式三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工程延期申请表宜采用表C.3.5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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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6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填报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应一式三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宜采用表C. 3.6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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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7 施工单位填报的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应一式三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宜采用表C.3.7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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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8 费用索赔申请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填报的费用索赔申请表应一式三份,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费用索赔申请表宜采用表C.3.8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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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 施工物资资料用表


C.4.1 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施工单位填写的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应一式两份,并应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宜采用表C.4.1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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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2 施工单位填写的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应一式两份,并应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宜采用表C.4.2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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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3 设备、阀门、闭式喷头、密闭水箱或水罐、风机盘管、成组散热器及其他散热设备等在安装前按规定进行试验时,均应填写设备及管道附件试验记录,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设备及管道附件试验记录宜采用表C.4.3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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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 施工记录用表


C.5.1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施工单位填写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一式四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保存一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宜采用表C.5.1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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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2 施工单位填写的施工检查记录应一式一份,并由施工单位自行保存。施工检查记录宜采用表C.5.2的格式。

表C.5.2 施工检查记录(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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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3 交接双方共同填写的交接检查记录应一式三份,并应由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和见证单位各保存一份。交接检查记录宜采用表C.5.3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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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4 施工单位填写的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应一式四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保存一份。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宜采用表C.5.4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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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5 施工单位填写的建筑物垂直度、标高观测记录应一式三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建筑物垂直度、标高观测记录宜采用表C.5.5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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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6 地基验槽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填写的地基验槽记录应一式六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保存一份。地基验槽记录宜采用表C.5.6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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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7 地下工程防水效果检查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的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填写的地下工程防水效果检查记录应一式三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地下工程防水效果检查记录宜采用表C.5.7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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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8 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的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填写的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应一式三份,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宜采用表C.5.8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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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9 由施工单位填写的通风道、烟道、垃圾道检查记录应一式三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通风道、烟道、垃圾道检查记录宜采用表C.5.9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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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 施工试验记录与检测报告用表


C.6.1 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填写的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应一式四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保存一份。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宜采用表C.6.1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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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2 系统试运转调试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填写的系统试运转调试记录应一式四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城建档案馆各保存一份。系统试运转调试记录宜采用表C.6.2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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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3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0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填写的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应一式四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保存一份。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宜采用表C.6.3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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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4 绝缘电阻测试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0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填写的绝缘电阻测试记录应一式三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绝缘电阻测试记录宜采用表C.6.4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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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5 施工单位填写的砌筑砂浆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应一式三份,并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保存一份。砌筑砂浆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宜采用表C.6.5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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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6 施工单位填写的混凝土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应一式三份,并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保存一份。混凝土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宜采用表C.6.6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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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7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填写的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记录应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保存一份。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记录宜采用表C.6.7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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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8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记录应一式四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保存一份。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记录宜采用表C.6.8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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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9 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在安装完毕后,以及暗装、埋地、有绝热层的室内外排水管道进行隐蔽前,应进行灌水、满水试验。施工单位填写的灌水、满水试验记录应一式三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灌水、满水试验记录宜采用表C.6.9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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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10 强度严密性试验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室内外输送各种介质的承压管道、承压设备在安装完毕后,进行隐蔽之前,应进行强度严密性试验。施工单位填写的强度严密性试验记录应一式四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保存一份。强度严密性试验记录宜采用表C.6.10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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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11 通水试验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室内外给水、中水及游泳池水系统、卫生洁具、地漏及地面清扫口及室内外排水系统在安装完毕后,应进行通水试验。施工单位填写的通水试验记录应一式三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通水试验记录宜采用表C.6.11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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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12 冲洗、吹洗试验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室内外给水、中水及游泳池水系统、采暖、空调水、消火栓、自动喷水等系统管道,以及设计有要求的管道在使用前做冲洗试验及介质为气体的管道系统做吹洗试验时,应填写冲洗、吹洗试验记录。施工单位填写的冲洗、吹洗试验记录应一式三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冲洗、吹洗试验记录宜采用表C.6.12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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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13 施工单位填写的电气设备空载试运行记录应一式四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保存一份。电气设备空载试运行记录宜采用表C.6.13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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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14 大型照明灯具承载试验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填写的大型照明灯具承载试验记录应一式三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大型照明灯具承载试验记录宜采用表C.6.14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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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15 智能建筑工程子系统检测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填写的智能建筑工程子系统检测记录应一式四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保存一份。智能建筑工程子系统检测记录宜采用表C.6.15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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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16 风管漏光检测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填写的风管漏光检测记录应一式三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风管漏光检测记录宜采用表C.6.16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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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17 风管漏风检测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填写的风管漏风检测记录应一式三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风管漏风检测记录宜采用表C.6.17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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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用表


C.7.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填写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一式三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宜采用表C.7.1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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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填写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一式三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宜采用表C.7.2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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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填写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一式四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保存一份。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宜采用表C.7.3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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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4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填写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一式五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保存一份。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宜采用表C.7.4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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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 竣工验收资料用表


C.8.1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填写的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应一式四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保存一份。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宜采用表C.8.1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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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表格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填写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应一式五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保存一份。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宜采用表C.8.2-1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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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施工单位填写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应一式四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保存一份。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宜采用表C.8.2-2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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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施工单位填写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应一式四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保存一份。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宜采用表C.8.2-3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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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施工单位填写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一式四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保存一份。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宜采用表C.8.2-4的格式。

表C.8.2-4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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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竣工图绘制


D.0.1 竣工图按绘制方法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利用电子版施工图改绘的竣工图、利用施工蓝图改绘的竣工图、利用翻晒硫酸纸底图改绘的竣工图、重新绘制的竣工图。


D.0.2 编制单位应根据各地区、各工程的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绘制方法。


D.0.3 利用电子版施工图改绘的竣工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将图纸变更结果直接改绘到电子版施工图中,用云线圈出修改部位,按表D.0.3的形式做修改内容备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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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竣工图的比例应与原施工图一致;

    3 设计图签中应有原设计单位人员签字;

    4 委托本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时,应直接在设计图签中注明“竣工阶段”,并应有绘图人、审核人的签字;

    5 竣工图章可直接绘制成电子版竣工图签,出图后应有相关责任人的签字。


D.0.4 利用施工图蓝图改绘的竣工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杠(划)改或叉改法进行绘制;

    2 应使用新晒制的蓝图,不得使用复印图纸。


D.0.5 利用翻晒硫酸纸图改绘的竣工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用刀片将需更改部位刮掉,再将变更内容标注在修改部位,在空白处做修改内容备注表;修改内容备注表样式可按 表D.0.3 执行;

    2 宜晒制成蓝图后,再加盖竣工图章。


D.0.6 当图纸变更内容较多时,应重新绘制竣工图。重新绘制的竣工图应符合本规程第4.2.4条第5款、D.0.3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附录E 竣工图图纸折叠方法


E.0.1 图纸折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纸折叠前应按图E.0.1所示的裁图线裁剪整齐,图纸幅面应符合表E.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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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折叠时图面应折向内侧成手风琴风箱式;

    3 折叠后幅面尺寸应以4#图为标准;

    4 图签及竣工图章应露在外面;

    5 3#~0#图纸应在装订边297mm处折一三角或剪一缺口,并折进装订边。


E.0.2 3#~0#图不同图签位的图纸,可分别按图E.0.2-1、图E.0.2-2、图E.0.2-3、图E.0.2-4所示方法折叠。


E.0.3 图纸折叠前,应准备好一块略小于4#图纸尺寸(一般为292mm×205mm)的模板。折叠时,应先把图纸放在规定位置,然后按照折叠方法的编号顺序依次折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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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3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4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

5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

6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7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8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9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10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0

11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

12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

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14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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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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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制定说明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工程资料管理

附录A 工程资料形成、类别、来源、保存及代号索引

附录B 监理资料用表

附录C 施工资料用表

附录D 竣工图绘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JGJ/T 185-2009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200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10月30日以第419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程制订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的实践经验,对工程全过程的资料管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工程竣工文件管理的责任主体,文件(资料)形成主要步骤及文件(资料)主要管理要求。

    为便于广大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程时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程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0.2 本规程工程资料管理包含了工程进度控制、质量控制、造价管理等内容。由于施工安全资料仅针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与管理,不需要长期保存,且已有专门的法规和标准规范其要求,故本规程所定义的工程资料不包括施工安全资料。

    本规程涵盖整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全过程,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资料质量控制的各主要环节,适用于参与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供应等单位的工程资料管理,也适用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和检查。

    勘察、设计资料是工程资料的一部分,考虑到其内容另有专门规定,故本规程仅将其纳入,未列出对其形成、管理的具体要求。


1.0.4 执行本规程时,除应与相关规范协调、配套使用外,尚应注意本规程附表依据专业规范要求制定,因此当相关专业规范修订时,应注意涉及工程资料的规定有无改变,必要时应进行相应修改,使其协调一致。


2 术 语


2.0.1~2.0.7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管理规范》GB/T 50328从档案管理的角度,将工程文件划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等五类。本规程侧重工程资料的过程管理与应用,因此在保持与《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管理规范》GB/T 50328协调的同时,根据目前国内工程资料管理的现状,对术语进行了适当调整。其中:“监理资料”即《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管理规范》GB/T 50328中的“监理文件”;“施工资料”即《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地规范》GB/T 50328中的“施工文件”;“工程竣工文件”包括《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提出的“竣工验收文件”,还包括“竣工决算文件、竣工交档文件、竣工总结文件”等内容。


2.0.10 各地对于档案部门的用语不够统一,本规程将其表述为“档案管理部门”,包含了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企业档案管理部门两层含义。


3 基本规定


3.0.1 工程资料与工程建设同步是保证工程资料真实性的必要手段。“同步”的含义,是“共同推进”或“及时跟进”,即工程建设进展到哪个环节,工程资料的形成与管理就应当跟进到哪个环节。只有这样,才能够使资料的真实性得到基本保证,发挥资料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作用,起到提高建筑工程管理水平,规范建筑工程资料管理,从而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

    另外, “同步”与“同时”有所区别,本条所要求的“同步”,并不是非常严格的“同时”,而是要求工程资料与工程进度应基本保持对应、及时形成。


3.0.3 工程资料的形成情况比较复杂,造成工程资料管理的责任划分也比较复杂,本条给出了工程资料形成过程中责任划分和对资料质量的基本要求:

    1 针对资料形成单位规定了“各负其责”的原则,即:由一方单独形成的资料,由形成单位自己负责;由两方以上形成的资料,按照“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方对自己签署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2 在工程资料管理过程中,有时存在资料提交或签署不及时的现象,影响工程进度。本条规定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审批及签认”等“应及时进行”,其含义为“当有合同约定时,应执行合同约定;当合同未约定时,应以不影响工程进度为前提”。

    3 “工程资料不得随意修改”是指原则上工程资料不应进行修改,以保证工程资料的真实性。但有时由于笔误等原因需要对资料的个别内容进行更正,本款规定此时应执行划改(也称“杠改”),划改人应签署并承担责任。


3.0.4 原件是原始记录,能够真实反映资料的原始内容,使资料的真实性得到有效保证。但是工程施工过程中,原件数量往往难以满足对资料份数的需求,因此在工程资料中,允许采用复印件。本条规定了对复印件的基本要求,并明确规定“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旨在保持复印件便利性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提高复印件的可靠性。


3.0.5 本条对工程资料的内容、结论、签认手续等提出要求。这些要求关系到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责任追溯,十分重要,是对于工程资料的最基本要求。

    工程资料应内容完整,是要求资料中对其有效性有决定性影响的项目和内容应填写齐全,不应空缺。

    工程资料应结论明确,是指当资料中需要给出结论时,例如某些检验报告中的“试验结果”或验收记录中的“验收意见”,应当按照相关设计或标准的要求给出明确结论,不应填写成“基本合格”,“已验收”,“未发现异常”等不确切词语。

    工程资料应签认手续齐全,是指应该在资料上签字、审核、批准、盖章等的相关人员和单位应当及时签认,不应出现空缺、代签、补签或代章等。


4 工程资料管理


4.1 工程资料分类


    本节依据工程资料管理责任及工程建设阶段,将工程资料划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工程竣工文件等五类;在每一大类中,又依据资料的属性和特点,将其划分为若干小类。


4.2 工程资料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


4.2.4 竣工图编制及审核:

    第1款 竣工图是建筑工程资料和竣工档案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对工程进行维护、管理、灾后鉴定、灾后重建、改建、扩建的主要依据。因此不仅新建工程要编制竣工图,改建、扩建的工程也要编制竣工图。竣工图必须真实,才有利用价值。特别是已经隐蔽的地基基础、结构工程、地下管线等部位的竣工图,如果与工程实体不一致,将会给工程使用单位造成很大的困难和损失。

    第3款 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中涉及图纸内容改变的这些洽商(技术核定单)内容要改绘到施工图上;与图纸内容改变无关的洽商如:商务洽商等,不必反映到施工图上。


4.3 工程资料编号


4.3.3 施工资料有多种来源且种类繁多,对其进行科学、规范的编号,其目的是便于整理、组卷、查找、利用,尤其是采用计算机管理时更为便利。

    1 施工资料采用四组代码进行编号。

    举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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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施工日志、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等类资料的内容适用于整个单位工程,难以划分到某个分部(子分部)中,因此组合编号中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可用“00”代替。

    3 同一材料用于多个分部工程时,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复验报告编号可选用主要分部代号。但为了方便对用于其他部位的材料进行追溯、查找,宜在复验报告空白处或编目时记录具体使用部位。


4.4 工程资料收集、整理与组卷


4.4.1 本条第1款明确了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工程竣工文件收集、整理与组卷的责任人是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是组织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是合同关系,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就工程整体而言,他们提供的只是一部分服务。在工程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办理各项工程建设前期手续,并进行监理、设计、施工招标等工作,形成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工程整体资料的备案、交档手续,形成工程竣工文件。因此,只有建设单位能够进行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工程竣工文件的收集、整理与组卷。


4.4.2 本条第1款中组卷时应“保证卷内文件、资料内在联系”的含意是:例如:工程资料中同一事项的请示与批复,应组合在一起,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排列。施工资料中的设计变更、洽商记录中有正文及附图,应组合在一起,按正文在前、附图在后顺序排列。同一厂家、同一产品质量合格证与检测报告, 应组合在一起,按合格证在前、检测报告在后顺序排列。

    本条第4款中规定施工资料应按单位工程组卷。由专业承包单位独立施工的应单独组卷,每一专业、系统再按照资料类别从C1~C8。当相关标准或合同要求单独组卷时,要进行单独组卷。

    第4款第4)项主要是指:一个建设项目,有多个单体工程共用施工组织设计,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时,可按建设项目组卷。

    第4款第5)项本款中目录属于施工资料过程管理必不可缺少的内容,组卷时与内容同等重要。


4.5 工程资料移交与归档


4.5.2 本条第4款规定了工程资料移交手续必须齐全,这是明确各方资料责任的必要手段。在移交时,接收单位应按照移交目录对移交的资料内容进行核对,无误后双方应在移交书上签字盖章。

    本条第5款所称“有条件时”是指当工程资料中有原件时,应优先考虑将原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但是当工程资料中的原件同时有正本和副本时,宜将副本原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而将正本原件留在建设单位归档保存。


4.5.3 本条第2款从质量责任追溯的角度对工程资料的保存期限作出了规定。

    第2款第1)项在《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中,对于归档资料的保存期限给出了规定,其中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其中永久是指工程档案需要永久保存;长期是指工程档案的保存期限等于该工程的使用寿命。短期是指工程档案保存20年以下。对于一些保存期限少于20年的工程资料没有作出规定。

    本规程在此基础上,为适应施工过程中对资料使用和保存的要求,提出了“过程保存”的概念。所谓“过程保存”是指某些重要的工程资料,如由监理批准的施工方案等技术资料,反映了施工的方法手段,并可追溯施工过程中的责任,但这些资料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施工过程中,竣工后不需要长期保存,因此本规程将其定义为应当在施工过程中保存,简称“过程保存”。

    第2款第3)项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编写,原文如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此该部分资料的保存期限应满足以上期限的需要。

 

附录A 工程资料形成、类别、来源、保存及代号索引


A.1 工程资料形成


    依据工程建设的特征,将工程资料形成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工程准备阶段,从项目申请开始,到办完开工手续为止;在这个阶段建设单位应负责形成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第二阶段为工程实施阶段,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场开始,到完成竣工验收为止;在这个阶段,监理单位履行各项监理职责,形成监理资料;施工单位按合同施工,形成施工资料。

    第三阶段为工程竣工阶段,从工程竣工验收开始,到工程档案移交为止;在此阶段,形成工程竣工文件和竣工图。

    对于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的要求,系依据以下规定编写:

    1 关于征地手续的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编写。

    2 关于建设规划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编写。关于消防内容审查,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编写。关于环保部门审查意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编写。

    3 关于施工图报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编写。

    4 关于施工许可证的办理:依据《建筑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编写。

    对于工程竣工文件的要求,系依据以下规定编写:

    1 关于规划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编写。

    2 关于消防验收: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编写。

    3 关于竣工验收应具备的资料,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编写。

    4 工程竣工验收步骤包含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专项验收两部分内容。其中专项验收包括规划、消防、环保等验收。

    图A.1.1规定了工程资料形成过程中的关键步骤和应形成的主要文件,体现了各个关键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在实施中,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当相关法规修订时,应注意涉及工程资料的规定有无改变,必要时应进行相应调整,使其协调一致。


A.2 工程资料类别、来源及保存要求


    本附录中给出了每个小类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体现了工程参建各方在资料管理过程中具体负责的内容。


A.3 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索引


    表A.3.1是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附录B的基础上,赋予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以便于进行施工资料编号及管理。


附录B 监理资料用表


    本规程中所列出的监理资料用表只是整个监理资料用表中最基本的一部分。主要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中的B类表设置,根据工程实践经验进行了适当调整;并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管理办法》(试行)增加了《旁站监理记录》;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设置了《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表》和《见证记录》。


附录C 施工资料用表


    本规程所给出的施工资料用表,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各地目前实际使用的表格形式确定。本规程只给出了整个施工资料用表中最基本的一部分,其他可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其中《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引用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附录A中的表。 《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工程开工报审表》、 《工程复工报审表》、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工程延期申请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 《费用索赔申请表》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表格设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引用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附录D、E、F的表,并进行了适当调整。《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第5.7.1条设置,监理单位完成竣工资料审查、工程质量预验收后签署此表格,向建设单位提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资料用表引用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附录G中的表G.0.1-1~4,并根据本规程需要,进行了适当调整。其余表格依据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设置。

    在使用本规程给出的样表时,可根据各地情况进行调整,但不应缺少本规程所给样表的主要内容。当相关专业规范改变要求时,应相应地调整,以保持协调。


附录D 竣工图绘制


D.0.1 “利用电子版施工图改绘竣工图”是指利用计算机绘图软件,将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的内容改绘到设计单位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上,然后用绘图仪等电子输出设备打印出图的方法。


D.0.4 “采用杠(划)改或叉改法进行绘制”是指在要修改的内容上划斜杠或划叉,并将修改后的内容标注在旁边,划索引线至图纸空白处,注明更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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