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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

点击目录可直接跳转到相应章节 加入收藏 规范号GB 50411-2007

目 录


前言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墙体节能工程

5、幕墙节能工程

6、门窗节能工程

7、屋面节能工程

8、地面节能工程

9、采暖节能工程

10、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11、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12、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13、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14、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

15、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附录A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

附录B 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表

附录C 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方法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energy efficient building construction


GB 50411-200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 0 0 7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554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11-2007,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5、3.1.2、3.3.1、4.2.2、4.2.7、4.2.15、5.2.2、 6.2.2、7.2.2、8.2.2、 9.2.3、 9.2.10、 10.2.3、 10.2.14、 11.2.3、11.2.5、11.2.11、12.2.2、13.2.5、15.0.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7年1月16日


前 言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建筑“四节”工作,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技术水平,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本规范。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开展专题讨论和试验,以多种方式征求了国内外有关科研、设计、施工、质检、检测、监理、墙改等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

本规范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中节能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考虑了我国现阶段建筑节能工程的实际情况,突出了验收中的基本要求和重点,是一部涉及多专业,以达到建筑节能要求为目标的施工验收规范。

    本规范共分15章及3个附录。内容包括: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本规范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组(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E-MAIL:songbo163163@163.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与环境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装质量监督总站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 

                       哈尔滨市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办公室

                       宁波荣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哈尔滨天硕建材工业有限公司 

                       北京振利高新技术公司

                       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松下电工株式会社

                       三井物产(中国)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及时雨保温隔音技术有限公司

                       西门子楼宇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江苏仪征久久防水保温隔热工程公司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宋 波 张元勃 杨仕超 栾景阳 于晓明 金丽娜 孙述璞 冯金秋 

    (以下按姓氏笔画)

    万树春 王 虹 史新华 阮 华 刘锋钢 许锦峰 佟贵森 陈海岩 李爱新 肖绪文 应柏平 张广志 张文库 吴兆军 杨西伟 杨 坤 杨 霁 姚 勇 赵诚颢 康玉范 徐凯讯 顾福林 黄 江 黄振利 涂逢祥 韩 红 彭尚银 潘延平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5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2 术 语


2.0.1 保温浆料 insulating mortar

    由胶粉料与聚苯颗粒或其他保温轻骨料组配,使用时按比例加水搅拌混合而成的浆料。


2.0.2 凸窗 bay window

    位置凸出外墙外侧的窗。


2.0.3 外门窗 outside doors and windows

    建筑围护结构上有一个面与室外空气接触的门或窗。


2.0.4 玻璃遮阳系数 shading coefficient

    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标准3mm透明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的比值。


2.0.5 透明幕墙 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能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6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2.0.7 总谐波畸变率(THD) total harmonic distortion

    周期性交流量中的谐波含量的方均根值与其基波分量的方均根值之比(用百分数表示)。


2.0.8 不平衡度ε unbalance factor ε 

    指三相电力系统中三相不平衡的程度,用电压或电流负序分量与正序分量的方均根值百分比表示。


2.0.9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动。


2.0.10 进场复验 site reinspection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的活动。


2.0.11 见证取样送检 evidential test

    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2.0.12 现场实体检验 in-situ inspection

    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对已经完成施工作业的分项或分部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实体上抽取试样,在现场进行检验或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简称实体检验或现场检验。


2.0.13 质量证明文件 quality proof document

    随同进场材料、设备等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件。通常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进口产品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适用时,也可包括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检验和现场实体检验等资料。


2.0.14 核查 check

    对技术资料的检查及资料与实物的核对。包括:对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内容的正确性、与其他相关资料的一致性及整理归档情况的检查,以及将技术资料中的技术参数等与相应的材料、构件、设备或产品实物进行核对、确认。


2.0.15 型式检验 type inspection

    由生产厂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的全部性能及其适用性所作的检验。其报告称型式检验报告。通常在工艺参数改变、达到预定生产周期或产品生产数量时进行。


3 基本规定


3.1 技术与管理


3.1.1 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3.1.2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3.1.3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3.1.4 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3.1.5 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检测,除本规范14.1.5条规定的以外,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3.2 材料与设备


3.2.1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3.2.2 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 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3 对材料和设备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及各章的规定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3.2.3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的规定。


3.2.4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3.2.5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保温浆料、聚合物砂浆等,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当未给出要求时,应按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3.2.6 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


3.3 施工与控制


3.3.1 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3.3.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3.3.3 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


3.4 验收的划分


3.4.1 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其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应按照表3.4.1划分。

    2 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3 当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进行划分。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4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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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墙体节能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采用板材、浆料、块材及预制复合墙板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4.1.2 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分项工程验收。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


4.1.3 墙体节能工程当采用外保温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时,其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安全性和耐候性检验。


4.1.4 墙体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 保温板粘结或固定;

    3 锚固件;

    4 增强网铺设;

    5 墙体热桥部位处理;

    6 预置保温板或预制保温墙板的板缝及构造节点;

    7 现场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

    8 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

    9 保温隔热砌块填充墙体。


4.1.5 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


4.1.6 墙体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每500~1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为一个检验批。

2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4.2 主控项目


4.2.1 用于墙体节能工程的材料、构件等,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4.2.2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3 墙体节能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和粘结材料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2 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3 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


4.2.4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保温使用的粘结材料,其冻融试验结果应符合该地区最低气温环境的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5 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前应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对基层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基层应符合保温层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6 墙体节能工程各层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照经过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7 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3 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4 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保温材料厚度采用钢针插入或剖开尺量检查;粘结强度和锚固力核查试验报告;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3处。


4.2.8 外墙采用预置保温板现场浇筑混凝土墙体时,保温板的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保温板的安装位置应正确、接缝严密,保温板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不得移位、变形,保温板表面应采取界面处理措施,与混凝土粘结应牢固。

混凝土和模板的验收,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相关规定执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9 当外墙采用保温浆料做保温层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和压缩强度。保温浆料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应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核查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样制作同条件养护试块不少于3组。


4.2.10 墙体节能工程各类饰面层的基层及面层施工,应符合设计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饰面层施工的基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基层应平整、洁净,含水率应符合饰面层施工的要求。

    2 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宜采用粘贴饰面砖做饰面层;当采用时,其安全性与耐久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砖应做粘结强度拉拔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不得渗漏。当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采用饰面板开缝安装时,保温层表面应具有防水功能或采取其他防水措施。

    4 外墙外保温层及饰面层与其他部位交接的收口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试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11 保温砌块砌筑的墙体,应采用具有保温功能的砂浆砌筑。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砌体的水平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90%,竖直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80%。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核查施工方案和砌筑砂浆强度试验报告。用百格网检查灰缝砂浆饱满度。

    检查数量:每楼层的每个施工段至少抽查一次,每次抽查5处,每处不少于3个砌块。


4.2.12 采用预制保温墙板现场安装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墙板应有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含安装性能的检验;

    2 保温墙板的结构性能、热工性能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与主体结构连接必须牢固;

    3 保温墙板的板缝处理、构造节点及嵌缝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4 保温墙板板缝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核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对照设计观察和淋水试验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全数核查;其他项目每个检验批抽查5%,并不少于3块(处)。


4.2.13 当设计要求在墙体内设置隔汽层时,隔汽层的位置、使用的材料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隔汽层应完整、严密,穿透隔汽层处应采取密封措施。隔汽层冷凝水排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5%,并不少于3处。



4.2.14 外墙或毗邻不采暖空间墙体上的门窗洞口四周的侧面,墙体上凸窗四周的侧面,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必要时抽样剖开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5%,并不少于5个洞口。



4.2.15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等隔断热桥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不同热桥种类,每种抽查20%,并不少于5处。


4.3 一般项目


4.3.1 进场节能保温材料与构件的外观和包装应完整无破损,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3.2 当采用加强网作为防止开裂的措施时,加强网的铺贴和搭接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砂浆抹压应密实,不得空鼓,加强网不得皱褶、外露。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5处,每处不少于2m2。



4.3.3 设置空调的房间,其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桥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不同热桥种类,每种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4.3.4 施工产生的墙体缺陷,如穿墙套管、脚手眼、孔洞等,应按照施工方案采取隔断热桥措施,不得影响墙体热工性能。

    检验方法:对照施工方案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3.5 墙体保温板材接缝方法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保温板接缝应平整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4.3.6 墙体采用保温浆料时,保温浆料层宜连续施工;保温浆料厚度应均匀、接茬应平顺密实。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10处。


4.3.7 墙体上容易碰撞的阳角、门窗洞口及不同材料基体的交接处等特殊部位,其保温层应采取防止开裂和破损的加强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不同部位,每类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4.3.8 采用现场喷涂或模板浇注的有机类保温材料做外保温时,有机类保温材料应达到陈化时间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检查方法:对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进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 幕墙节能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透明和非透明的各类建筑幕墙的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5.1.2 附着于主体结构上的隔汽层、保温层应在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幕墙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5.1.3 当幕墙节能工程采用隔热型材时,隔热型材生产厂家应提供型材所使用的隔热材料的力学性能和热变形性能试验报告。

 

5.1.4 幕墙节能工程施工中应对下列部位或项目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和保温材料的固定;

    2 幕墙周边与墙体的接缝处保温材料的填充;

    3 构造缝、结构缝;

    4 隔汽层;

    5 热桥部位、断热节点;

    6 单元式幕墙板块间的接缝构造;

    7 冷凝水收集和排放构造;

    8 幕墙的通风换气装置。


5.1.5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在安装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


5.1.6 幕墙节能工程检验批划分,可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规定执行。


5.2 主控项目


5.2.1 用于幕墙节能工程的材料、构件等,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5.2.2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5.2.3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

    2 幕墙玻璃: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

    3 隔热型材: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检验方法:进场时抽样复验,验收时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的同一种产品抽查不少于一组。


5.2.4 幕墙的气密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当幕墙面积大于3000m2或建筑外墙面积50%时,应现场抽取材料和配件,在检测试验室安装制作试件进行气密性能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

    密封条应镶嵌牢固、位置正确、对接严密。单元幕墙板块之间的密封应符合设计要求。开启扇应关闭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及启闭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幕墙气密性能检测报告、见证记录。

    气密性能检测试件应包括幕墙的典型单元、典型拼缝、典型可开启部分。试件应按照幕墙工程施工图进行设计。试件设计应经建筑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确认。气密性能的检测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检查数量:核查全部质量证明文件和性能检测报告。现场观察及启闭检查按检验批抽查30%,并不少于5件(处)。气密性能检测应对一个单位工程中面积超过1000m2的每一种幕墙均抽取一个试件进行检测。


5.2.5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且不得松脱。

检验方法:对保温板或保温层采取针插法或剖开法,尺量厚度;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5.2.6 遮阳设施的安装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遮阳设施的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检查全数的10%,并不少于5处;牢固程度全数检查。


5.2.7 幕墙工程热桥部位的隔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断热节点的连接应牢固。

    检验方法:对照幕墙节能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5.2.8 幕墙隔汽层应完整、严密、位置正确,穿透隔汽层处的节点构造应采取密封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5.2.9 冷凝水的收集和排放应通畅,并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通水试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5.3 一般项目


5.3.1 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位置应正确。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中空玻璃的均压管应密封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件(处)。


5.3.2 单元式幕墙板块组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密封条:规格正确,长度无负偏差,接缝的搭接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材料:固定牢固,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3 隔汽层:密封完整、严密;

    4 冷凝水排水系统通畅,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手扳检查;尺量;通水试验。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件(处)。


5.3.3 幕墙与周边墙体间的接缝处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填充饱满,并应采用耐候密封胶密封。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件(处)。


5.3.4 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的保温或密封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10件(处)。


5.3.5 活动遮阳设施的调节机构应灵活,并应能调节到位。

    检验方法:现场调节试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10件(处)。


6 门窗节能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外门窗节能工程的质量验收,包括金属门窗、塑料门窗、木质门窗、各种复合门窗、特种门窗、天窗以及门窗玻璃安装等节能工程。


6.1.2 建筑门窗进场后,应对其外观、品种、规格及附件等进行检查验收,对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


6.1.3 建筑外门窗工程施工中,应对门窗框与墙体接缝处的保温填充做法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6.1.4 建筑外门窗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类型、规格的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樘也为一个检验批。

    3 对于异形或有特殊要求的门窗,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其特点和数量,由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6.1.5 建筑外门窗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门窗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并不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抽查10%,并不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

    2 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0%,并不少于10樘,不足10樘时应全数检查。


6.2 主控项目


6.2.1 建筑外门窗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6.1.5条执行;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6.2.2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6.2.3 建筑外窗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按地区类别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严寒、寒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和中空玻璃露点;

    2 夏热冬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3 夏热冬暖地区:气密性、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樘(件)。


6.2.4 建筑门窗采用的玻璃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6.1.5条执行。


6.2.5 金属外门窗隔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的规定,金属副框的隔断热桥措施应与门窗框的隔断热桥措施相当。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对照产品设计图纸,剖开或拆开检查。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类型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1樘。金属副框的隔断热桥措施按检验批抽查30%。


6.2.6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建筑外窗,应对其气密性做现场实体检验,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现场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类型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樘。


6.2.7 外门窗框或副框与洞口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填充饱满,并使用密封胶密封;外门窗框与副框之间的缝隙应使用密封胶密封。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8 严寒、寒冷地区的外门安装,应按照设计要求采取保温、密封等节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9 外窗遮阳设施的性能、尺寸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要求;遮阳设施的安装应位置正确、牢固,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尺量、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6.1.5条执行;安装牢固程度全数检查。


6.2.10 特种门的性能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要求;特种门安装中的节能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11 天窗安装的位置、坡度应正确,封闭严密,嵌缝处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淋水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6.1.5条执行。


6.3 一般项目


6.3.1 门窗扇密封条和玻璃镶嵌的密封条,其物理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密封条安装位置应正确,镶嵌牢固,不得脱槽,接头处不得开裂。关闭门窗时密封条应接触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2 门窗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应正确,中空玻璃的均压管应密封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3 外门窗遮阳设施调节应灵活,能调节到位。

    检验方法:现场调节试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 屋面节能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屋面节能工程,包括采用松散保温材料、现浇保温材料、喷涂保温材料、板材、块材等保温隔热材料的屋面节能工程的质量验收。


7.1.2 屋面保温隔热工程的施工,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屋面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7.1.3 屋面保温隔热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基层;

    2 保温层的敷设方式、厚度;板材缝隙填充质量;

    3 屋面热桥部位;

    4 隔汽层。


7.1.4 屋面保温隔热层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找平层和防水层的施工,避免保温隔热层受潮、浸泡或受损。


7.2 主控项目


7.2.1 用于屋面节能工程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7.2.2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2.3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组。


7.2.4 屋面保温隔热层的敷设方式、厚度、缝隙填充质量及屋面热桥部位的保温隔热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10m2,整个屋面抽查不得少于3处。


7.2.5 屋面的通风隔热架空层,其架空高度、安装方式、通风口位置及尺寸应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要求。架空层内不得有杂物。架空面层应完整,不得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10m2,整个屋面抽查不得少于3处。


7.2.6 采光屋面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气密性应符合设计要求。节点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光屋面的可开启部分应按本规范第6章的要求验收。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2.7 采光屋面的安装应牢固,坡度正确,封闭严密,嵌缝处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淋水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2.8 屋面的隔汽层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隔汽层应完整、严密。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10m2,整个屋面抽查不得少于3处。


7.3 一般项目


7.3.1 屋面保温隔热层应按施工方案施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松散材料应分层敷设、按要求压实、表面平整、坡向正确;

    2 现场采用喷、浇、抹等工艺施工的保温层,其配合比应计量准确,搅拌均匀、分层连续施工,表面平整,坡向正确。

    3 板材应粘贴牢固、缝隙严密、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称重检查。

    检查数量: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10m2,整个屋面抽查不得少于3处。

 

7.3.2 金属板保温夹芯屋面应铺装牢固、接口严密、表面洁净、坡向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3.3 坡屋面、内架空屋面当采用敷设于屋面内侧的保温材料做保温隔热层时,保温隔热层应有防潮措施,其表面应有保护层,保护层的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10m2,整个屋面抽查不得少于3处。


8 地面节能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地面节能工程的质量验收。包括底面接触室外空气、土壤或毗邻不采暖空间的地面节能工程。


8.1.2 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应在主体或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地面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8.1.3 地面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基层;

    2 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

    3 保温材料粘结;

    4 隔断热桥部位。


8.1.4 地面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可按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

    2 当面积超过200m2时,每200m2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200m2也为一个检验批;

    3 不同构造做法的地面节能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8.2 主控项目


8.2.1 用于地面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或称重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8.2.2 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8.2.3 地面节能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组。


8.2.4 地面节能工程施工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使其达到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5 地面保温层、隔离层、保护层等各层的设置和构造做法以及保温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施工方案施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6 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板与基层之间、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应牢固,缝隙应严密;

    2 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

    3 穿越地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各种金属管道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桥的保温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2处,每处10m2;穿越地面的金属管道处全数检查。


8.2.7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其节能保温做法不得影响地面排水坡度,保温层面层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用长度500mm水平尺检查;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8 严寒、寒冷地区的建筑首层直接与土壤接触的地面、采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毗邻不采暖空间的地面以及底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地面应按设计要求采取保温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9 保温层的表面防潮层、保护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 一般项目


8.3.1 采用地面辐射采暖的工程,其地面节能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 142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 采暖节能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温度不超过95℃室内集中热水采暖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9.1.2 采暖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可按系统、楼层等进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


9.2 主控项目


9.2.1 采暖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散热设备、阀门、仪表、管材、保温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2.2 采暖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2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的散热器按其数量的1%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但不得少于2组;同一厂家同材质的保温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的次数不得少于2次。


9.2.3 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 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2.4 散热器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组散热器的规格、数量及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散热器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散热器组数抽查5%,不得少于5组。


9.2.5 散热器恒温阀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恒温阀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明装散热器恒温阀不应安装在狭小和封闭空间,其恒温阀阀头应水平安装,且不应被散热器、窗帘或其他障碍物遮挡;

    3 暗装散热器的恒温阀应采用外置式温度传感器,并应安装在空气流通且能正确反映房间温度的位置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5%,不得少于5个。


9.2.6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安装除了应符合本规范第9.2.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潮层和绝热层的做法及绝热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室内温控装置的传感器应安装在避开阳光直射和有发热设备且距地1.4m处的内墙面上。

    检验方法:防潮层和绝热层隐蔽前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绝热层、尺量;观察检查、尺量室内温控装置传感器的安装高度。

    检查数量:防潮层和绝热层按检验批抽查5处,每处检查不少于5点;温控装置按每个检验批抽查10个。

 

9.2.7 采暖系统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力入口装置中各种部件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热计量装置、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观察、维护;

    3 水力平衡装置及各类阀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操作和调试。安装完毕后,应根据系统水力平衡要求进行调试并做出标志。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进场验收记录和调试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2.8 采暖管道保温层和防潮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材质、规格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管壳的粘贴应牢固、铺设应平整;硬质或半硬质的保温管壳每节至少应用防腐金属丝或难腐织带或专用胶带进行捆扎或粘贴2道,其间距为300~350mm,且捆扎、粘贴应紧密,无滑动、松弛及断裂现象;

    3 硬质或半硬质保温管壳的拼接缝隙不应大于5mm,并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

    4 松散或软质保温材料应按规定的密度压缩其体积,疏密应均匀;毡类材料在管道上包扎时,搭接处不应有空隙;

    5 防潮层应紧密粘贴在保温层上,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褶皱、裂缝等缺陷;

    6 防潮层的立管应由管道的低端向高端敷设,环向搭接缝应朝向低端;纵向搭接缝应位于管道的侧面,并顺水;

    7 卷材防潮层采用螺旋形缠绕的方式施工时,卷材的搭接宽度宜为30~50mm;

    8 阀门及法兰部位的保温层结构应严密,且能单独拆卸并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保温层、尺量。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10%,且保温层不得少于10段、防潮层不得少于10m、阀门等配件不得少于5个。


9.2.9 采暖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2.10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采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低于2℃,且不高于1℃。

    检验方法:检查室内采暖系统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3 一般项目


9.3.1 采暖系统过滤器等配件的保温层应密实、无空隙,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类别数量抽查10%,且均不得少于2件。

 

10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1.2 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可按系统、楼层等进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


10.2 主控项目


10.2.1 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所使用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应对下列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进行核查。验收与核查的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有关国家现行标准和规定。

    1 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热回收装置等设备的冷量、热量、风量、风压、功率及额定热回收效率;

    2 风机的风量、风压、功率及其单位风量耗功率;

    3 成品风管的技术性能参数;

    4 自控阀门与仪表的技术性能参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核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0.2.2 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

    2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的风机盘管机组按数量复验2%,但不得少于2台;同一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10.2.3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 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0.2.4 风管的制作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的材质、断面尺寸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风管与部件、风管与土建风道及风管间的连接应严密、牢固;

    3 风管的严密性及风管系统的严密性检验和漏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4 需要绝热的风管与金属支架的接触处、复合风管及需要绝热的非金属风管的连接和内部支撑加固等处,应有防热桥的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风管及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10.2.5 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种空调机组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且与风管、送风静压箱、回风箱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3 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各功能段之间连接应严密,并应做漏风量的检测,其漏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组合式空调机组》GB/T14294的规定;

    4 机组内的空气热交换器翅片和空气过滤器应清洁、完好,且安装位置和方向必须正确,并便于维护和清理。当设计未注明过滤器的阻力时,应满足粗效过滤器的初阻力≤50Pa(粒径≥5.0μm,效率:80%>E≥20%);中效过滤器的初阻力≤80Pa(粒径≥1.0 μm,效率:70%>E≥20%)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漏风量测试记录。

    检查数量:按同类产品的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台。


10.2.6 风机盘管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位置、高度、方向应正确,并便于维护、保养;

    3 机组与风管、回风箱及风口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4 空气过滤器的安装应便于拆卸和清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10%,且不得少于5台。


10.2.7 通风与空调系统中风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位置及进、出口方向应正确,与风管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0.2.8 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和集中排风系统中的排风热回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进、排风管的连接应正确、严密、可靠;

    3 室外进、排风口的安装位置、高度及水平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检20%,且不得少于1台。


10.2.9 空调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风机盘管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空调冷热水系统中的水力平衡阀、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类型数量抽查10%,且均不得少于1个。


10.2.10 空调风管系统及部件的绝热层和防潮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层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材质、规格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绝热层与风管、部件及设备应紧密贴合,无裂缝、空隙等缺陷,且纵、横向的接缝应错开;

    3 绝热层表面应平整,当采用卷材或板材时,其厚度允许偏差为5mm;采用涂抹或其他方式时,其厚度允许偏差为10mm;

    4 风管法兰部位绝热层的厚度,不应低于风管绝热层厚度的80%;

    5 风管穿楼板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间断;

    6 防潮层(包括绝热层的端部)应完整,且封闭良好,其搭接缝应顺水;

    7 带有防潮层隔汽层绝热材料的拼缝处,应用胶带封严,粘胶带的宽度不应小于50mm;

    8 风管系统部件的绝热,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绝热层、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管道按轴线长度抽查10%;风管穿楼板和穿墙处及阀门等配件抽查10%,且不得少于2个。


10.2.11 空调水系统管道及配件的绝热层和防潮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层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材质、规格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绝热管壳的粘贴应牢固、铺设应平整;硬质或半硬质的绝热管壳每节至少应用防腐金属丝或难腐织带或专用胶带进行捆扎或粘贴2道,其间距为300~350mm,且捆扎、粘贴应紧密,无滑动、松弛与断裂现象;

    3 硬质或半硬质绝热管壳的拼接缝隙,保温时不应大于5mm、保冷时不应大于2mm,并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

    4 松散或软质保温材料应按规定的密度压缩其体积,疏密应均匀;毡类材料在管道上包扎时,搭接处不应有空隙;

    5 防潮层与绝热层应结合紧密,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褶皱、裂缝等缺陷;

    6 防潮层的立管应由管道的低端向高端敷设,环向搭接缝应朝向低端;纵向搭接缝应位于管道的侧面,并顺水;

    7 卷材防潮层采用螺旋形缠绕的方式施工时,卷材的搭接宽度宜为30~50mm;

    8 空调冷热水管穿楼板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间断,且绝热层与穿楼板和穿墙处的套管之间应用不燃材料填实不得有空隙,套管两端应进行密封封堵;

    9 管道阀门、过滤器及法兰部位的绝热结构应能单独拆卸,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绝热层、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10%,且绝热层不得少于10段、防潮层不得少于10m、阀门等配件不得少于5个。


10.2.12 空调水系统的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设置绝热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应大于支、吊架支承面的宽度。衬垫的表面应平整,衬垫与绝热材料之间应填实无空隙。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检5%,且不得少于5处。


10.2.13 通风与空调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0.2.14 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干10%,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干15%。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0.3 一般项目


10.3.1 空气风幕机的规格、数量、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纵向垂直度和横向水平度的偏差均不应大于2/100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总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台。


10.3.2 变风量末端装置与风管连接前宜做动作试验,确认运行正常后再封口。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总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2台。


1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空调与采暖系统中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室外管网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1.1.2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可分别按冷源和热源系统及室外管网进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


11.2 主控项目


11.2.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其类型、规格和外观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对下列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进行核查。验收与核查的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1 锅炉的单台容量及其额定热效率;

    2 热交换器的单台换热量;

    3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额定制冷量(制热量)、输入功率、性能系数(COP)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4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的名义制冷量、输入功率及能效比(EER);

    5 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名义制冷量、供热量、输入功率及性能系数;

    6 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流量、扬程、电机功率及耗电输热比(EHR);

    7 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流量、扬程、电机功率及输送能效比(ER);

    8 冷却塔的流量及电机功率;

    9 自控阀门与仪表的技术性能参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核对。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11.2.2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绝热管道、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等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11.2.3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 供热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2.4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室外管网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2.5 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及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2.6 锅炉、热交换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蒸汽或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等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位置及管道连接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2.7 冷却塔、水泵等辅助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冷却塔设置位置应通风良好,并应远离厨房排风等高温气体;

    3 管道连接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2.8 空调冷热源水系统管道及配件绝热层和防潮层的施工要求,可按照本规范第10.2.11条的规定执行。


11.2.9 当输送介质温度低于周围空气露点温度的管道,采用非闭孔绝热材料作绝热层时,其防潮层和保护层应完整,且封闭良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2.10 冷热源机房、换热站内部空调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绝热衬垫的施工可按照本规范第10.2.12条执行。


11.2.1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系统试运转及调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进行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同建筑物室内空调或采暖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3 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允许偏差或规定值应符合表11.2.11的有关规定。当联合试运转及调试不在制冷期或采暖期时,应先对表11.2.11中序号2、3、5、6四个项目进行检测,并在第一个制冷期或采暖期内,带冷(热)源补做序号1、4两个项目的检测。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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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一般项目


11.3.1 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配件的绝热,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2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建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的施工质量验收。


12.1.2 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执行。当需要重新划分检验批时,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


12.1.3 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已批准的设计图纸、相关技术规定和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12.2 主控项目


12.2.1 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进场验收时应对下列技术性能进行核查,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1 荧光灯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12.2.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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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应不小于表12.2.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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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照明设备谐波含量限值应符合表12.2.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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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λ是电路功率因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核对。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12.2.2 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表12.2.2的规定。


表12.2.2 不同标称截面的电缆、电线每芯导体最大电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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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方法:进场时抽样送检,验收时核查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规格。


12.2.3 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对低压配电系统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应对低压配电电源质量进行检测。其中:

    1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单相220V为十7%、—10%。

    2 公共电网谐波电压限值为:380V的电网标称电压,电压总谐波畸变率(THDu)为5%,奇次(1~25次)谐波含有率为4%,偶次(2~24次)谐波含有率为2%。

    3 谐波电流不应超过表12.2.3中规定的允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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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2%,短时不得超过4%。

    检验方法:在已安装的变频和照明等可产生谐波的用电设备均可投入的情况下,使用三相电能质量分析仪在变压器的低压侧测量。

    检查数量:全部检测。


12.2.4 在通电试运行中,应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

    1 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2 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规定。

    检验方法:在无外界光源的情况下,检测被检区域内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

    检查数量:每种功能区检查不少于2处。


12.3 一般项目


12.3.1 母线与母线或母线与电器接线端子,当采用螺栓搭接连接时,应采用力矩扳手拧紧,制作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标准中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使用力矩扳手对压接螺栓进行力矩检测。

    检查数量:母线按检验批抽查10%。


12.3.2 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宜品字型(三叶型)敷设,且不得形成闭合铁磁回路。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2.3.3 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其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检验方法:在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时开启全部照明负荷,使用三相功率计检测各相负载电流、电压和功率。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13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建筑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施工质量验收。


13.1.2 监测与控制系统施工质量的验收应执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相关章节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规定。


13.1.3 监测与控制系统验收的主要对象应为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和配电与照明所采用的监测与控制系统,能耗计量系统以及建筑能源管理系统。

    建筑节能工程所涉及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冷热电联供系统、能源回收利用以及其他与节能有关的建筑设备监控部分的验收,应参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13.1.4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复核。当复核结果不能满足节能要求时,应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建议,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并经原节能设计审查机构批准。


13.1.5 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制定系统控制流程图和节能工程施工验收大纲。


13.1.6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验收分为工程实施和系统检测两个阶段。


13.1.7 工程实施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随工程实施过程进行,分别对施工质量管理文件、设计符合性、产品质量、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对隐蔽工程和相关接口进行检查,同时,应有详细的文字和图像资料,并对监测与控制系统进行不少于168h的不间断试运行。


13.1.8 系统检测内容应包括对工程实施文件和系统自检文件的复核,对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安装质量、系统节能监控功能、能源计量及建筑能源管理等进行检查和检测。

    系统检测内容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系统检测结果是监测与控制系统的验收依据。


13.1.9 对不具备试运行条件的项目,应在审核调试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模拟检测,以检测监测与控制系统的节能监控功能。

 

13.2 主控项目


13.2.1 监测与控制系统采用的设备、材料及附属产品进场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其品种、规格、型号、外观和性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各种设备、材料和产品附带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检验方法:进行外观检查;对照设计要求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3.2.2 监测与控制系统安装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传感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的有关规定;

    2 阀门型号和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安装位置、阀前后直管段长度、流体方向等应符合产品安装要求;

    3 压力和差压仪表的取压点、仪表配套的阀门安装应符合产品要求;

    4 流量仪表的型号和参数、仪表前后的直管段长度等应符合产品要求;

    5 温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插入深度应符合产品要求;

    6 变频器安装位置、电源回路敷设、控制回路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

    7 智能化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温度设定器安装位置应符合产品要求;

    8 涉及节能控制的关键传感器应预留检测孔或检测位置,管道保温时应做明显标注。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或产品说明书目测和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种仪表按20%抽检,不足10台全部检查。


13.2.3 对经过试运行的项目,其系统的投入情况、监控功能、故障报警连锁控制及数据采集等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调用节能监控系统的历史数据、控制流程图和试运行记录,对数据进行分析。

    检查数量:检查全部进行过试运行的系统。


13.2.4 空调与采暖的冷热源、空调水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应成功运行,控制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在中央工作站使用检测系统软件,或采用在直接数字控制器或冷热源系统自带控制器上改变参数设定值和输入参数值,检测控制系统的投入情况及控制功能;在工作站或现场模拟故障,检测故障监视、记录和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全部检测。


13.2.5 通风与空调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在中央工作站使用检测系统软件,或采用在直接数字控制器或通风与空调系统自带控制器上改变参数设定值和输入参数值,检测控制系统的投入情况及控制功能;在工作站或现场模拟故障,检测故障监视、记录和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按总数的20%抽样检测,不足5台全部检测。


13.2.6 监测与计量装置的检测计量数据应准确,并符合系统对测量准确度的要求。

    检验方法:用标准仪器仪表在现场实测数据,将此数据分别与直接数字控制器和中央工作站显示数据进行比对。

    检查数量:按20%抽样检测,不足10台全部检测。


13.2.7 供配电的监测与数据采集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试运行时,监测供配电系统的运行工况,在中央工作站检查运行数据和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全部检测。


13.2.8 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实现下列控制功能:

    1 大型公共建筑的公用照明区应采用集中控制并应按照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并按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2 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开关;

    3 居住建筑有天然采光的楼梯间、走道的一般照明,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4 房间或场所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应按下列方式控制:

        1)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

        2)电教室、会议室、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检验方法:

    1 现场操作检查控制方式;

    2 依据施工图,按回路分组,在中央工作站上进行被检回路的开关控制,观察相应回路的动作情况;

    3 在中央工作站改变时间表控制程序的设定,观察相应回路的动作情况;

    4 在中央工作站采用改变光照度设定值、室内人员分布等方式,观察相应回路的控制情况。

    5 在中央工作站改变场景控制方式,观察相应的控制情况。

    检查数量:现场操作检查为全数检查,在中央工作站上检查按照明控制箱总数的5%检测,不足5台全部检测。


13.2.9 综合控制系统应对以下项目进行功能检测,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1 建筑能源系统的协调控制;

    2 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优化监控。

    检验方法:采用人为输入数据的方法进行模拟测试,按不同的运行工况检测协调控制和优化监控功能。

    检查数量:全部检测。


13.2.10 建筑能源管理系统的能耗数据采集与分析功能,设备管理和运行管理功能,优化能源调度功能,数据集成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管理软件进行功能检测。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13.3 一般项目


13.3.1 检测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可靠性、实时性、可维护性等系统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控制设备的有效性,执行器动作应与控制系统的指令一致,控制系统性能稳定符合设计要求;

    2 控制系统的采样速度、操作响应时间、报警反应速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冗余设备的故障检测正确性及其切换时间和切换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组态)、参数修改、下载功能、设备及网络故障自检测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控制器的数据存储能力和所占存储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 故障检测与诊断系统的报警和显示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 设备启动和停止功能及状态显示应正确;

    8 被控设备的顺序控制和连锁功能应可靠;

    9 应具备自动控制/远程控制/现场控制模式下的命令冲突检测功能;

    10 人机界面及可视化检查。

    检验方法:分别在中央工作站、现场控制器和现场利用参数设定、程序下载、故障设定、数据修改和事件设定等方法,通过与设定的显示要求对照,进行上述系统的性能检测。

    检查数量:全部检测。


14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


14.1 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


14.1.1 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14.1.2 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C。其检验目的是:

    1 验证墙体保温材料的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验证保温层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检查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


14.1.3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现场实体检测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其检验目的是验证建筑外窗气密性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4.1.4 外墙节能构造和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验,其抽样数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但合同中约定的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要求。当无合同约定时应按照下列规定抽样:

    1 每个单位工程的外墙至少抽查3处,每处一个检查点;当一个单位工程外墙有2种以上节能保温做法时,每种节能做法的外墙应抽查不少于3处;

    2 每个单位工程的外窗至少抽查3樘。当一个单位工程外窗有2种以上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时,每种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的外窗应抽查不少于3樘。


14.1.5 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


14.1.6 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测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抽样,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14.1.7 当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其检测方法、抽样数量、检测部位和合格判定标准等可在合同中约定。


14.1.8 当外墙节能构造或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仍然不符合要求时应给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结论。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围护结构节能构造应查找原因,对因此造成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或评估,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弥补或消除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对于建筑外窗气密性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应查找原因进行修理,使其达到要求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14.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14.2.1 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14.2.2 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主要项目及要求见表14.2.2,其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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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和抽样数量也可以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必要时可增加其他检测项目,但合同中约定的检测项目和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5.0.1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条件后方可进行。


15.0.2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

    2 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

    3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15.0.3 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

    3 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至少应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

    4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15.0.4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合格;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5.0.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

    5 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15.0.6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时应对下列资料核查,并纳入竣工技术档案:

    1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

    2 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必要时应核查检验批验收记录;

    5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记录;

    6 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

    7 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

    8 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漏风量测试记录;

    9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10 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11 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

    12 其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


15.0.7 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表见本规范附录B。

    1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见本规范附录B中表B.0.1;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见本规范附录B中表B.0.2;

    3 检验批质量验收表见本规范附录B中表B.0.3。


附录A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


A.0.1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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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表


B.0.1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表B.0.1的规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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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汇总应按表B.0.2的规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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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3 建筑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表B.0.3的规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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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方法


C.0.1 本方法适用于检验带有保温层的建筑外墙其节能构造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C.0.2 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应在外墙施工完工后、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进行。


C.0.3 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的取样部位和数量,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取样部位应由监理(建设)与施工双方共同确定,不得在外墙施工前预先确定;

    2 取样部位应选取节能构造有代表性的外墙上相对隐蔽的部位,并宜兼顾不同朝向和楼层;取样部位必须确保钻芯操作安全,且应方便操作。

    3 外墙取样数量为一个单位工程每种节能保温做法至少取3个芯样。取样部位宜均匀分布,不宜在同一个房间外墙上取2个或2个以上芯样。


C.0.4 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

C.0.5 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可采用空心钻头,从保温层一侧钻取直径70mm的芯样。钻取芯样深度为钻透保温层到达结构层或基层表面,必要时也可钻透墙体。

    当外墙的表层坚硬不易钻透时,也可局部剔除坚硬的面层后钻取芯样。但钻取芯样后应恢复原有外墙的表面装饰层。


C.0.6 钻取芯样时应尽量避免冷却水流入墙体内及污染墙面。从空心钻头中取出芯样时应谨慎操作,以保持芯样完整。当芯样严重破损难以准确判断节能构造或保温层厚度时,应重新取样检验。


C.0.7 对钻取的芯样,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 对照设计图纸观察、判断保温材料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必要时也可采用其他方法加以判断;

    2 用分度值为1mm的钢尺,在垂直于芯样表面(外墙面)的方向上量取保温层厚度,精确到1mm;

    3 观察或剖开检查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


C.0.8 在垂直于芯样表面(外墙面)的方向上实测芯样保温层厚度,当实测芯样厚度的平均值达到设计厚度的95%及以上且最小值不低于设计厚度的90%时,应判定保温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应判定保温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C.0.9 实施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的机构应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格式可参照表C.0.9样式。检验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抽样方法、抽样数量与抽样部位;

    2 芯样状态的描述;

    3 实测保温层厚度,设计要求厚度;

    4 按照本规范14.1.2条的检验目的给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检验结论;

    5 附有带标尺的芯样照片并在照片上注明每个芯样的取样部位;

    6 监理(建设)单位取样见证人的见证意见;

    7 参加现场检验的人员及现场检验时间;

    8 检测发现的其他情况和相关信息。


C.0.10 当取样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见证检测机构增加一倍数量再次取样检验。仍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判定围护结构节能构造不符合设计要求。此时应根据检验结果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其他有资质的单位重新验算房屋的热工性能,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C.0.11 外墙取样部位的修补,可采用聚苯板或其他保温材料制成的圆柱形塞填充并用建筑密封胶密封。修补后宜在取样部位挂贴注有“外墙节能构造检验点”的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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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标准、规范执行时,采用:“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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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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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墙体节能工程

5、幕墙节能工程

6、门窗节能工程

7、屋面节能工程

8、地面节能工程

9、采暖节能工程

10、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11、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12、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13、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14、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

15、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附录C 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411-2007


条文说明


1 总 则


    标准的“总则”一章,通常叙述本项标准编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各项规定的严格程度,以及本标准与其他标准的关系等基本事项。


1.0.1 阐述制定本规范的目的与依据。

    制定节能验收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使其达到设计要求。而制定的依据则是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等。需要理解的是,作为验收标准,是从验收角度对施工质量提出的要求和规定,不能也不应是全面的要求。


1.0.2 界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在一个单位工程中,适用的具体范围是建筑工程中围护结构、设备专业等各个专业的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对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由于可列入改建工程的范畴,故也应遵守本规范的要求。


1.0.3 阐述本规范各项规定的总体“水平”,即“严格程度”。

    由于是适用于全国的验收规范,与其他验收规范一样,本规范各项规定的“水平”是最低要求,即“最起码的要求”。


1.0.4 阐述本规范与其他相关验收规范的关系。这种关系遵守协调一致、互相补充的原则,即无论是本规范还是其他相应规范,在施工和验收中都应遵守,不得违反。


1.0.5 根据国家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节能,节能达不到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因此,规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即建筑节能验收是单位工程验收的先决条件,具有“一票否决权”。


2 术 语


    术语通常为在本标准中出现的其含义需要加以界定、说明或解释的重要词汇。尽管在确定和解释术语时尽可能考虑了习惯和通用性,但是理论上术语只在本标准中有效,列出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出现错误理解。当本标准列出的术语在本规范以外使用时,应注意其可能含有与本规范不同的含义。


3 基本规定


3.1 技术与管理


3.1.1 本条对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提出资质要求。执行中,目前国家尚未制定专门的节能工程施工资质,故应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承包的施工资质。如国家制定专门的节能工程施工资质,则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对施工现场的要求,本规范与统一标准及各专业验收规范一致。

    本条要求施工现场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指与施工有关的各种技术标准,包括工艺标准、验收标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材料标准、检验标准等;不仅包括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也可以包括与工程有关的企业标准、施工方案及作业指导书等。


3.1.2 由于材料供应、工艺改变等原因,建筑工程施工中可能需要改变节能设计。为了避免这些改变影响节能效果,本条对涉及节能的设计变更严格加以限制。

    本条规定有三层含义:第一,任何有关节能的设计变更,均须事前办理设计变更手续;第二,有关节能的设计变更不应降低节能效果;第三,涉及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除应由原设计单位认可外,还应报原负责节能设计审查机构审查方可确定。确定变更后,并应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本条的设定增加了节能设计变更的难度,是为了尽可能维护已经审查确定的节能设计要求,减少不必要的节能设计变更。


3.1.3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通常称为“四新”技术。“四新”技术由于“新”,尚没有标准可作为依据。对于“四新”技术的应用,应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国家鼓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中采用“四新”技术,但为了防止不成熟的技术或材料被应用到工程上,国家同时又规定了对于“四新”技术要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评审或实行备案等措施。具体做法是: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方可采用,节能施工中应遵照执行。

    此外,与“四新”技术类似的,还有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考虑到建筑节能施工中涉及的新材料、新技术较多,对于从未有过的施工工艺,或者其他单位虽已做过但是本施工单位尚未做过的施工工艺,应进行“预演”并进行评价,需要时应调整参数再次演练,直至达到要求。施工前还应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以保证节能效果。


3.1.4 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鉴于建筑节能的重要性,每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均应列明有关本工程与节能施工有关的内容以便规划、组织和指导施工。施工前,施工企业还应专门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没有实行监理的工程则应由建设单位审批。

    从事节能施工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对于节能施工效果影响较大,且许多节能材料和工艺对于某些施工人员可能并不熟悉,故应在节能施工前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技术交底和培训均应留有记录。


3.1.5 建筑节能效果只能通过检测数据来评价,因此检测结论的正确与否十分重要。目前建设部关于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第141号建设部令)中尚未包括节能专项检测资质,故目前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试验的检测机构应具备见证检测资质并通过节能试验项目的计量认证。待国家颁发节能专项检测资质后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2 材料与设备


3.2.1 材料、设备是节能工程的物质基础,通常在设计中规定或在合同中约定。凡设计有要求的应符合设计要求,同时也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此即对它们的质量进行“双控”。对于设计未提出要求或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材料和设备,则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或在施工方案中明确,并且应该得到监理或建设单位的同意或确认。这些材料和设备,虽然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但是应该有地方或企业标准。这些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地方或企业标准中的质量要求。

    执行中应注意,由于采暖、空调系统及其他建筑机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参数对于节能效果影响较大,故更应严格要求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近几年来,国家对于技术指标落后或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材料、设备明令禁止使用,节能工程施工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不得采购和使用。

本条提出的设计要求,是指工程的设计要求,而非设备生产厂家对产品或设备的设计要求。


3.2.2 本条给出了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的具体规定。材料和设备的进场验收是把好材料合格关的重要环节,进场验收通常可分为三个步骤:

    1 首先是对其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可视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核准。进场验收应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材料和设备的可视质量,指那些可以通过目视和简单的尺量、称重、敲击等方法进行检查的质量。

    2 其次是对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由于进场验收时对“可视质量”的检查只能检查材料和设备的外观质量,其内在质量难以判定,需由各种质量证明文件加以证明,故进场验收必须对材料和设备附带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这些质量证明文件通常也称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质量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这些质量证明文件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3 对于建筑节能效果影响较大的部分材料和设备应实施抽样复验,以验证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由于抽样复验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费用,故复验数量、频率和参数应控制到最少,主要针对那些直接影响节能效果的材料、设备的部分参数。

    本规范各章均提出了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为方便查找和使用,本规范将各章提出的材料、设备的复验项目汇总在附录A中,但是执行中仍应对照和满足各章的具体要求。参照建设部建建字[2000]211号文件规定,重要的试验项目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以提高试验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本规范规定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3.2.3 本条对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材料的耐火性能作出规定。耐火性能是建筑工程最重要的性能之一,直接影响用户安全,故有必要加以强调。对材料耐火性能的具体要求,应由设计提出,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3.2.4 为了保护环境,国家制定了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与建筑装饰材料类似,往往附着在结构的表面,容易造成污染,故规定应符合这些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目前判断竣工工程室内环境是否污染通常按照《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要求进行。


3.2.5 现场配制的材料由于现场施工条件的限制,其质量较难保证。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现场配制的随意性,要求必须按设计要求或配合比配制,并规定了应遵守的关于配置要求的关系与顺序。即:首先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进行现场配制。当无上述要求时,可以按照产品说明书配制。执行中应注意上述配制要求,均应具有可追溯性,并应写入施工方案中。不得按照经验或口头通知配制。


3.2.6 多数节能保温材料的含水率对节能效果有明显影响,但是这一情况在施工中未得到足够重视。本条规定了施工中控制节能保温材料含水率的原则。即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标准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通常设计或工艺标准应给出材料的含水率要求,这些要求应该体现在施工技术方案中。但是目前缺少上述含水率要求的情况较多,考虑到施工管理水平的不同,本规范给出了控制含水率的基本原则亦即最低要求:节能保温材料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中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据此,雨季施工、材料受潮或泡水等情形下,应采取适当措施控制保温材料的含水率。


3.3 施工与控制


3.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对节能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方案,是节能工程施工也是所有工程施工均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对于设计文件应当经过设计审查机构的审查;施工技术方案则应通过建设或监理单位的审查。施工中的变更,同样应经过审查,见本规范相关章节。


3.3.2 制作样板间的方法是在长期施工中总结出来行之有效的方法。不仅可以直观地看到和评判其质量与工艺状况,还可以对材料、做法、效果等进行直接检查,相当于验收的实物标准。因此节能工程施工也应当借鉴和采用。样板间方法主要适用于重复采用同样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制作时应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在现场制作,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施工中应注意,样板间或样板件的技术资料(材料、工艺、验收资料)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3.3.3 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往往在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其作业条件各不相同。部分节能材料对环境条件的要求较高,例如保温材料对环境湿度及施工时气候的要求等。这些要求多数在工艺标准或施工技术方案中加以规定,因此本条要求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


3.4 验收的划分


3.4.1 本条给出了建筑节能验收与其他已有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关系,确定了节能验收在总体验收中的定位,故称之为验收的划分。

    建筑节能验收本来属于专业验收的范畴,其许多验收内容与原有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验收有交叉与重复,故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定位有一定困难。为了与已有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各专业验收规范一致,本规范将建筑节能工程作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来进行划分和验收,并规定了其包含的各分项工程划分的原则,主要有四项规定:

    一是直接将节能分部工程划分为10个分项工程,给出了这10个分项工程名称及需要验收的主要内容。划分这些分项工程的原则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原有的划分尽量一致。表3.4.1中的各个分项工程,是指“其节能性能”,这样理解就能够与原有的分部工程划分协调一致。

    二是明确节能工程应按分项工程验收。由于节能工程验收内容复杂,综合性较强,验收内容如果对检验批直接给出易造成分散和混乱。故本规范的各项验收要求均直接对分项工程提出。当分项工程较大时,可以划分成检验批验收,其验收要求不变。

    三是考虑到某些特殊情况下,节能验收的实际内容或情况难以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划分和验收,如遇到某建筑物分期或局部进行节能改造时,不易划分分部、分项工程,此时允许采取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各方协商一致的划分方式进行节能工程的验收。但验收项目、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四是规定有关节能的项目应单独填写检查验收表格,作出节能项目验收记录并单独组卷,以与建设部要求节能审图单列的规定一致。


4 墙体节能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了墙体节能工程的适用范围。本章的适用范围,实际涵盖了目前所有的墙体节能做法。除了所列举的板材、浆料、块材、构件外,采用其他节能材料的墙体也应遵照执行。


4.1.2 本条规定墙体节能验收的程序性要求。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墙体节能工程在主体结构完成后施工,对此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相关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子分部工程验收。大多数墙体节能工程都是在主体结构内侧或外侧表面做保温层,故属于这种情况。

    另一种是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如现浇夹心复合保温墙板等,对此无法分别验收,只能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验收时结构部分应符合相应的结构规范要求,而节能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4.1.3 墙体节能工程采用的外保温成套技术或产品,是由供应方配套提供。对于其生产过程中采用的材料、工艺难以在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耐久性在短期内更是难以判断,因此主要依靠厂方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加以证实。型式检验报告本应包含耐久性能检验,但是由于该项检验较复杂,现实中有部分不规范的型式检验报告不做该项检验。故本条规定型式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耐候性检验。当供应方不能提供耐久性检验参数时,应由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予以补做。


4.1.4 本条列出墙体节能工程通常应该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的具体部位和内容,以规范隐蔽工程验收。当施工中出现本条未列出的内容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对隐蔽工程验收内容加以补充。

    需要注意,本条要求隐蔽工程验收不仅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还应有必要的图像资料,这是为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更好地记录隐蔽工程的真实情况。对于“必要”的理解,可理解为有隐蔽工程全貌和有代表性的局部(部位)照片。其分辨率以能够表达清楚受检部位的情况为准。照片应作为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与文字资料一同归档保存。


4.1.6 节能工程分项工程划分的方法和应遵守的原则已由本规范3.4.1条规定。如果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出现需要划分检验批的情况时,可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本条规定的原则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保持—致。

    应注意墙体节能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并非是惟一或绝对的。当遇到较为特殊的情况时,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4.2 主控项目


4.2.1 本条是对墙体节能工程使用材料、构件的基本规定。要求材料、构件的品种、规格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不能随意改变和替代。在材料、构件进场时通过目视和尺量、秤重等方法检查,并对其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确认。检查数量为每种材料、构件按进场批次每批次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当能够证实多次进场的同种材料属于同一生产批次时,可按该材料的出厂检验批次和抽样数量进行检查。如果发现问题,应扩大抽查数量,最终确定该批材料、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在4.2.1条规定基础上,要求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以及燃烧性能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保温隔热材料的主要热工性能和燃烧性能是否满足本条规定,主要依靠对各种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和进场复验。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包括核查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构件的型式检验报告等。对有进场复验规定的要核查进场复验报告。本条中除材料的燃烧性能外均应进行进场复验,故均应核查复验报告。对材料燃烧性能则应核查其质量证明文件。对于新材料,应检查是否通过技术鉴定,其热工性能和燃烧性能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相关规定。

应该注意,当上述质量证明文件和各种检测报告为复印件时,应加盖证明其真实性的相关单位印章和经手人员签字,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必要时,还应核对原件。


4.2.3 本条列出墙体节能工程保温材料和粘结材料等进场复验的具体项目和参数要求。复验的试验方法应遵守相应产品的试验方法标准。复验指标是否合格应依据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判定。复验抽样频率为:同一厂家的同一种类产品(不考虑规格)应至少抽样复验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 时应抽查6次。不同厂家、不同种类(品种)的材料均应分别抽样进行复验。所谓种类,是指材质或材料品种。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由具备见证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根据建设部141号令第12条规定,见证取样试验应由建设单位委托。


4.2.4 严寒、寒冷地区的外保温粘结材料,由于处在较为严酷的条件下,故对其增加了冻融试验要求。本条所要求进行的冻融试验不是进场复验,是指由材料生产、供应方委托送检的试验。这些试验应按照有关产品标准进行,其结果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冻融试验可由生产或供应方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具备产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试验并提供报告。


4.2.5 为了保证墙体节能工程质量,需要对墙体基层表面进行处理,然后进行保温层施工。基层表面处理对于保证安全和节能效果很重要,由于基层表面处理属于隐蔽工程,施工中容易被忽略,事后无法检查。本条强调对基层表面进行的处理应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以满足保温层施工工艺的需要。并规定施工中应全数检查,验收时则应核查所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2.6 除面层外,墙体节能工程各层构造做法均为隐蔽工程, 完工后难以检查。因此本条给出了施工中实体检查和验收时资料核查两种检查方法和数量。在施工过程中对于隐蔽工程应该随做随验,并做好记录。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墙体节能工程各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施工工艺是否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检验批验收时则应核查这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2.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墙体节能工程施工提出4款基本要求,这些要求主要关系到安全和节能效果,十分重要。本条要求的粘贴强度和锚固拉拔力试验,当施工企业试验室有能力时可由施工企业试验室承担,也可委托给具备见证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采用的试验方法可以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也可选择现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推荐的相关试验方法。


4.2.8 外墙采用预置保温板现场浇筑混凝土墙体时,除了保温材料本身质量外,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是保温板移位的问题。故本条要求施工单位安装保温板时应做到位置正确、接缝严密,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并设专人照看,以保证保温板不移位、不变形、不损坏。


4.2.9 外墙保温层采用保温浆料做法时,由于施工现场的条件所限,保温浆料的配制与施工质量不易控制。为了检验浆料保温层的实际保温效果,本条规定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以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和压缩强度等参数。保温浆料同条件养护试块试验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由建设单位委托给具备见证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4.2.10 本条是对墙体节能工程的各类饰面层施工质量的规定。除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规定外,本条提出了4项要求。提出这些要求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外墙外保温出现安全问题和保温效果失效的问题。

    第2款提出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宜采用粘贴饰面砖做饰面层的要求,是鉴于目前许多外墙外保温工程经常采用饰面砖饰面,而考虑到外墙外保温工程中的保温层强度一般较低,如果表面粘贴较重的饰面砖,使用年限较长后容易变形脱落,故本规范建议不宜采用。当一定要采用时,则规定必须有保证保温层与饰面砖安全性与耐久性的措施。

    第3款提出不应渗漏的要求,是保证保温效果的重要规定。特别对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采用饰面板开缝安装时,规定保温层表面应具有防水功能或采取其他相应的防水措施,以防止保温层浸水失效。如果设计无此要求,应提出洽商解决。


4.2.11 保温砌块砌筑的墙体,通常设计均要求采用具有保温功能的砂浆砌筑。由于其灰缝饱满度与密实性对节能效果有一定影响,故对于保温砌体灰缝砂浆饱满度的要求应严于普通灰缝。

本规范要求水平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90%,竖直灰缝不应低于80%,相当于对小砌块的要求,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4.2.12 采用预制保温墙板现场安装组成保温墙体,具有施工进度快、产品质量稳定、保温效果可靠等优点。但是组装过程容易出现连接、渗漏等问题。为此本条规定首先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证明预制保温墙板产品及其安装性能合格,包括保温墙板的结构性能、热工性能等均应合格;其次墙板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墙板的板缝、构造节点及嵌缝做法应与设计一致。检查安装好的保温墙板板缝不得渗漏,可采用现场淋水试验的方法,对墙体板缝部位连续淋水1h不渗漏为合格。


4.2.13 墙体内隔汽层的作用,主要为防止空气中的水分进入保温层造成保温效果下降,进而形成结露等问题。本条针对隔汽层容易出现的破损、透汽等问题,规定隔汽层设置的位置、使用的材料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隔汽层应完整、严密,穿透隔汽层处应采取密封措施。隔汽层冷凝水排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4.2.14 本条所指的门窗洞口四周墙侧面,是指窗洞口的侧面,即与外墙面垂直的4个小面。这些部位容易出现热桥或保温层缺陷。对于外墙和毗邻不采暖空间墙体上的上述部位,以及凸窗外凸部分的四周墙侧面和地面,均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桥或节能保温措施。当设计未对上述部位提出要求时,施工单位应与设计、建设或监理单位联系,确认是否应采取处理措施。


4.2.15 本条特别对严寒、寒冷地区的外墙热桥部位提出要求。这些地区外墙的热桥,对于墙体总体保温效果影响较大。故要求均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桥或节能保温措施。当缺少设计要求时,应提出办理洽商,或按照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处理。完工后采用热工成像设备进行扫描检查,可以辅助了解其处理措施是否有效。本条为主控项目,与4.3.3条列为一般项目的非严寒、寒冷地区的要求在严格程度上有区别。


4.3 一般项目


4.3.1 在出厂运输和装卸过程中,节能保温材料与构件的外观如棱角、表面等容易损坏,其包装容易破损,这些都可能进一步影响到材料和构件的性能。如:包装破损后材料受潮,构件运输中出现裂缝等,这类现象应该引起重视。本条针对这种情况作出规定:要求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保温材料和构件的外观和包装应完整无破损,并符合设计要求和材料产品标准的规定。

4.3.2 本条是对于玻纤网格布的施工要求。玻纤网格布属于隐蔽工程,其质量缺陷完工后难以发现,故施工中应加强管理和严格要求。


4.3.6 从施工工艺角度看,除配制外,保温浆料的抹灰与普通装饰抹灰基本相同。保温浆料层的施工,包括对基层和面层的要求、对接槎的要求、对分层厚度和压实的要求等,均应按照抹灰工艺执行。


4.3.7 本条主要针对容易碰撞、破损的保温层特殊部位要求采取加强措施,防止被损坏。具体防止开裂和破损的加强措施通常由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确定。


4.3.8 有机类保温材料的陈化,也称“熟化”,是该类材料的一个特点。由于有机类保温材料的体积需经过一定时间才趋于稳定,故本条提出了对材料陈化时间的要求。其具体陈化时间可根据不同有机类保温材料的产品说明书确定。


5 幕墙节能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幕墙包括玻璃幕墙(透明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及其他板材幕墙,种类非常繁多。随着建筑的现代化,越来越多的建筑使用建筑幕墙,建筑幕墙以其美观、轻质、耐久、易维修等优良特性被建筑师和业主所亲睐,在建筑中禁止使用建筑幕墙是不现实的。

    虽然建筑幕墙的种类繁多,但作为建筑的围护结构,在建筑节能的要求方面还是有一定的共性,节能标准对其性能指标也有着明确的要求。玻璃幕墙属于透明幕墙,与建筑外窗在节能方面有着共同的要求。但玻璃幕墙的节能要求也与外窗有着很明显的不同,玻璃幕墙往往与其他的非透明幕墙是一体的,不可分离。非透明幕墙虽然与墙体有着一样的节能指标要求,但由于其构造的特殊性,施工与墙体有着很大的不同,所以不适于和墙体的施工验收放在一起。

    另外,由于建筑幕墙的设计施工往往是另外进行专业分包,施工验收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进行,而且也往往是先单独验收,所以将建筑幕墙单列一章。


5.1.2 有些幕墙的非透明部分的隔汽层或保温层附着在建筑主体的实体墙上。对于这类建筑幕墙,保温材料或隔汽层需要在实体墙的墙面质量满足要求后才能进行施工作业,否则保温材料可能粘贴不牢固,隔汽层(或防水层)附着不理想。另外,主体结构往往是土建单位施工,幕墙是专业分包,在施工中若不进行分阶段验收,出现质量问题时容易发生纠纷。


5.1.3 铝合金隔热型材、钢隔热型材在一些幕墙工程中已经得到应用。隔热型材的隔热材料一般是尼龙或发泡的树脂材料等。这些材料是很特殊的,既要保证足够的强度,又要有较小的导热系数,还要满足幕墙型材在尺寸方面的苛刻要求。从安全的角度而言,型材的力学性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有机材料,其热变形性能也非常重要。型材的力学性能主要包括抗剪强度和横向抗拉强度等;热变形性能包括热膨胀系数、热变形温度等。


5.1.4 对建筑幕墙节能工程施工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是非常重要的。这样一方面可以确保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工程质量纠纷。

    在非透明幕墙中,幕墙保温材料的固定是否牢固,可以直接影响到节能的效果。如果固定不牢,保温材料可能会脱离,从而造成部分部位无保温材料。另外,如果采用彩釉玻璃一类的材料作为幕墙的外饰面板,保温材料直接贴到玻璃上很容易使得玻璃的温度不均匀,从而使玻璃更加容易自爆。

    幕墙的隔汽层、冷凝水收集和排放构造等都是为了避免非透明幕墙部位结露,结露的水渗漏到室内,让室内的装饰发霉、变色、腐烂等。一般,如果非透明幕墙保温层的隔汽性好,幕墙与室内侧墙体之间的空间内就不会有凝结水。但为了确保凝结水不破坏室内的装饰,不影响室内环境,许多幕墙设置了冷凝水收集、排放系统。

    幕墙周边与墙体间接缝处的保温填充,幕墙的构造缝、沉降缝、热桥部位、断热节点等,这些部位虽然不是幕墙能耗的主要部位,但处理不好,也会大大影响幕墙的节能。这些部位主要是密封问题和热桥问题。密封问题对于冬季节能非常重要,热桥则容易引起结露和发霉,所以必须将这些部位处理好。

    单元式幕墙板块间的缝隙密封是非常重要的。由于单元缝隙处理不好,修复特别困难,所以应该特别注意施工质量。这里质量不好,不仅会使得气密性能差,还常常引起雨水渗漏。

许多幕墙安装有通风换气装置。通风换气装置能使得建筑室内达到足够的新风量,同时也可以使得房间在空调不启动的情况下达到一定的舒适度。虽然通风换气装置往往耗能,但舒适的室内环境可以使得我们少开空调制冷,因而通风换气装置是非常必要的。

    一般,以上这些部位在幕墙施工完毕后都将隐蔽,为了方便以后的质量验收,应该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5.1.5 幕墙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多是多孔材料,很容易潮湿变质或改变性状。比如岩棉板、玻璃棉板容易受潮而松散,膨胀珍珠岩板受潮后导热系数会增大等。所以在安装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避免上述情况发生。


5.2 主控项目


5.2.1 用于幕墙节能工程的材料、构件等的品种、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这是一般性的要求,应该得到满足。

    比如幕墙玻璃是决定玻璃幕墙节能性能的关键构件,玻璃品种应采用设计的品种。幕墙玻璃的品种信息主要内容包括:结构、单片玻璃品种、中空玻璃的尺寸、气体层、间隔条等。

    再如:隔热型材的隔热条、隔热材料(一般为发泡材料)等,其尺寸和导热系数对框的传热系数影响很大,所以隔热条的类型、尺寸必须满足设计的要求。

    又如:幕墙的密封条是确保幕墙密封性能的关键材料。密封材料要保证足够的弹性(硬度适中、弹性恢复好)、耐久性。密封条的尺寸是幕墙设计时确定下来的,应与型材、安装间隙相配套。如果尺寸不满足要求,要么大了合不拢,要么小了漏风。

    幕墙的遮阳构件种类繁多,如百叶、遮阳板、遮阳挡板、卷帘、花格等。对于遮阳构件,其尺寸直接关系到遮阳效果。如果尺寸不够大,必然不能按照设计的预期遮住阳光。遮阳构件所用的材料也是非常重要的,材料的光学性能、材质、耐久性等均很重要,所以材料应为所设计的材料。遮阳构件的构造关系到其结构安全、灵活性、活动范围等,应该按照设计的构造制作遮阳的构件。

5.2.2 幕墙材料、构配件等的热工性能是保证幕墙节能指标的关键,所以必须满足要求。材料的热工性能主要是导热系数,许多构件也是如此,但复合材料和复合构件的整体性能则主要是热阻。

    比如有些幕墙采用隔热附件(材料)来隔断热桥,而不是采用隔热型材。这些隔热附件往往是垫块、连接件之类。对隔热附件,其导热系数也应该不大于产品标准的要求。

    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对于玻璃幕墙都是主要的节能指标要求,所以应该满足设计要求。中空玻璃露点应满足产品标准要求,以保证产品的密封质量和耐久性。


5.2.3 非透明幕墙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非常重要,而达到设计值往往并不困难,所以应要求不大于设计值。保温材料的密度与导热系数有很大关系,而且密度偏差过大,往往意味着材料的性能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幕墙玻璃是决定玻璃幕墙节能性能的关键构件。玻璃的传热系数越大,对节能越不利;而遮阳系数越大,对空调的节能越不利(严寒地区由于冬季很冷,且采暖期特别长,情况正好相反);可见光透射比对自然采光很重要,可见光透射比越大,对采光越有利。中空玻璃露点是反映中空玻璃产品密封性能的重要指标,露点不满足要求,产品的密封则不合格,其节能性能必然受到很大的影响。

    隔热型材的力学性能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幕墙的安全,所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不能因为节能而影响到幕墙的结构安全,所以要对型材的力学性能进行复验。


5.2.4 幕墙的气密性能指标是幕墙节能的重要指标。一般幕墙设计均规定有气密性能的等级要求,幕墙产品应该符合要求。

    由于幕墙的气密性能与节能关系重大,所以当建筑所设计的幕墙面积超过一定量后,应该对幕墙的气密性能进行检测。但是,由于幕墙是特殊的产品,其性能需要现场的安装工艺来保证,所以一般要求进行建筑幕墙的三个性能(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的检测。然而,多少面积的幕墙需要检测,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一直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本规范规定,当幕墙面积大于建筑外墙面积50%或3000m2 时,应现场抽取材料和配件,在检测试验室安装制作试件进行气密性能检测。这为幕墙检测数量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方便执行。

    由于一栋建筑中的幕墙往往比较复杂,可能由多种幕墙组合成组合幕墙,也可能是多幅不同的幕墙。对于组合幕墙,只需要进行一个试件的检测即可;而对于不同幕墙幅面,则要求分别进行检测。对于面积比较小的幅面,则可以不分开对其进行检测。

    在保证幕墙气密性能的材料中,密封条很重要,所以要求镶嵌牢固、位置正确、对接严密。单元式幕墙板块之间的密封一般采用密封条。单元板块间的缝隙有水平缝和垂直缝,还有水平缝和垂直缝交叉处的十字缝,为了保证这些缝隙的密封,单元式幕墙都有专门的密封设计。施工时应该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安装。第一方面,需要密封条完整,尺寸满足要求;第二方面,单元板块必须安装到位,缝隙的尺寸不能偏大;第三方面,板块之间还需要在少数部位加装一些附件,并进行注胶密封,保证特殊部位的密封。

    幕墙的开启扇是幕墙密封的另一关键部件。开启扇位置到位,密封条压缩合适,开启扇方能关闭严密。由于幕墙的开启扇一般是平开窗或悬窗,气密性能比较好,只要关闭严密,可以保证其设计的密封性能。


5.2.5 在非透明幕墙中,幕墙保温材料的固定是否牢固,可以直接影响到节能的效果。如果固定不牢,容易造成部分部位无保温材料。另外,也可能影响彩釉玻璃一类外饰面板材料的安全。

    保温材料的厚度越厚,保温隔热性能就越好,所以厚度应不小于设计值。由于幕墙保温材料一般比较松散,采取针插法即可检测厚度。有些板材比较硬,可采用剖开法检测厚度。


5.2.6 幕墙的遮阳设施若要满足节能的要求,一般应该安置在室外。由于对太阳光的遮挡是按照太阳的高度和方位角来设计的,所以遮阳设施的安装位置对于遮阳而言非常重要。只有安装在合适位置、尺寸合适的遮阳装置,才能满足节能的设计要求。

    由于遮阳设施一般安装在室外,而且是突出建筑物的构件,很容易受到风荷载的作用。遮阳设施的抗风问题在遮阳设施的应用中一直是热门问题,我国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对这个问题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在工程中,大型遮阳设施的抗风往往需要进行专门的研究。在目前北方普遍采用外墙外保温的情况下,活动外遮阳设施的固定往往成了难以解决的问题。所以,在设计安装遮阳设施的时候应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因素,合理设计,牢固安装。由于遮阳设施的安全问题非常重要,所以要进行全数的检查。


5.2.7 幕墙工程热桥部位的隔断热桥措施是幕墙节能设计的重要内容,在完成了幕墙面板中部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设计的情况下,隔断热桥则成为主要矛盾。这些节点设计如果不理想,首要的问题是容易引起结露。如果大面积的热桥问题处理不当,则会增大幕墙的传热系数,使得通过幕墙的热损耗大大增加。判断隔断热桥措施是否可靠,主要是看固体的传热路径是否被有效隔断,这些路径包括:通过型材截面,通过幕墙的连接件,通过螺丝等紧固件、中空玻璃边缘的间隔条等。

    型材截面的断热节点主要是通过采用隔热型材或隔热垫来实现的,其安全性取决于型材的隔热条、发泡材料或连接紧固件。通过幕墙连接件、螺丝等紧固件的热桥则需要进行转换连接的方式,通过一个尼龙件(或类似材料制作的附件)进行连接的转换,隔断固体的热传递路径。由于这些转换连接都增加了一个连接,其是否牢固则成为安全隐患问题,应进行相关的检查和确认。


5.2.8 非透明幕墙的隔汽层是为了避免幕墙部位内部结露,结露的水很容易使保温材料发生性状的改变,如果结冰,则问题更加严重。如果非透明幕墙保温层的隔汽性好,幕墙与室内侧墙体之间的空间内就不会有凝结水。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隔汽层必须完整,必须设在保温材料靠近水蒸气压较高的一侧(冬季为室内)。如果隔汽层放错了位置,不但起不到隔汽作用,反而有可能使结露加剧。一般冬季比较容易结露,所以隔汽层应放在保温材料靠近室内的一侧。

    幕墙的非透明部分常常有许多需要穿透隔汽层的部件,如连接件等。对这些节点构造采取密封措施很重要,以保证隔汽层的完整。


5.2.9 幕墙的凝结水收集和排放构造是为了避免幕墙结露的水渗漏到室内,让室内的装饰发霉、变色、腐烂等。为了确保凝结水不破坏室内的装饰,不影响室内环境,凝结水收集、排放系统应该发挥有效的作用。为了验证凝结水的收集和排放,可以进行一定的试验。


5.3 一般项目


5.3.1 镀(贴)膜玻璃在节能方面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遮阳,另一方面是降低传热系数。对于遮阳而言,镀膜可以反射阳光或吸收阳光,所以镀膜一般应放在靠近室外的玻璃上。为了避免镀膜层的老化,镀膜面一般在中空玻璃内部,单层玻璃应将镀膜置于室内侧。对于低辐射玻璃(Low-E玻璃),低辐射膜应该置于中空玻璃内部。

    目前制作中空玻璃一般均应采用双道密封。因为一般来说密封胶的水蒸气渗透阻力还不足以保证中空玻璃内部空气干燥,需要再加一道丁基胶密封。有些暖边间隔条将密封和间隔两个功能置于一身,本身的密封效果很好,可以不受此限制,实际上这样的间隔条本身就有双道密封的效果。

    为了保证中空玻璃在长途(尤其是海拔高度、温度相差悬殊)运输过程中不至于损坏,或者保证中空玻璃不至于因生产环境和使用环境相差甚远而出现损坏或变形,许多中空玻璃设有均压管。在玻璃安装完成之后,为了确保中空玻璃的密封,均压管应进行密封处理。


5.3.2 单元式幕墙板块是在工厂内组装完成运送到现场的。运送到现场的单元板块一般都将密封条、保温材料、隔汽层、凝结水收集装置安装好了,所以幕墙板块到现场后应对这些安装好的部分进行检查验收。


5.3.3 幕墙周边与墙体接缝部位虽然不是幕墙能耗的主要部位,但处理不好,也会大大影响幕墙的节能。由于幕墙边缘一般都是金属边框,所以存在热桥问题,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填充饱满。另外,幕墙有水密性要求,所以应采用耐候胶进行密封。


5.3.4 幕墙的构造缝、沉降缝、热桥部位、断热节点等处理不好,也会影响到幕墙的节能和结露。这些部位主要是要解决好密封问题和热桥问题,密封问题对于冬季节能非常重要,热桥则容易引起结露。


5.3.5 活动遮阳设施的调节机构是保证活动遮阳设施发挥作用的重要部件。这些部件应灵活,能够将遮阳板等调节到位。


6 门窗节能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与围护结构节能密切相关的门窗主要是与室外空气接触的门窗,包括普通门窗、凸窗、天窗、倾斜窗以及不封闭阳台的门连窗。这些门窗的保温隔热的节能验收,均在本章作出了明确规定。


6.1.2 门窗的外观、品种、规格及附件等均与节能的相关性能以及门窗的质量有关,所以应进行检查验收,并对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


6.1.3 门窗框与墙体缝隙虽然不是能耗的主要部位,但处理不好,会大大影响门窗的节能。这些部位主要是密封问题和热桥问题。密封问题对于冬季节能非常重要,热桥则容易引起结露和发霉,所以必须将这些部位处理好。


6.2 主控项目


6.2.1 建筑外门窗的品种、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这是一般性的要求,应该得到满足。门窗的品种一般包含了型材、玻璃等主要材料和主要配件、附件的信息,也包含一定的性能信息,规格包含了尺寸、分格信息等。


6.2.2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都是重要的节能指标,所以应符合强制的要求。


6.2.3 为了保证进入工程用的门窗质量达到标准,保证门窗的性能,需要在建筑外窗进入施工现场时进行复验。由于在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对门窗保温节能性能要求更高,门窗容易结露,所以需要对门窗的气密性能、传热系数进行复验;夏热冬暖地区由于夏天阳光强烈,太阳辐射对建筑能耗的影响很大,主要考虑门窗的夏季隔热,所以在此仅对气密性能进行复验。

    玻璃的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以及中空玻璃的露点是建筑玻璃的基本性能,应该进行复验。因为在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遮阳系数是非常重要的。


6.2.4 门窗的节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门窗所用玻璃的形式(如单玻、双玻、三玻等)、种类(普通平板玻璃、浮法玻璃、吸热玻璃、镀膜玻璃、贴膜玻璃)及加工工艺(如单道密封、双道密封等),为了达到节能要求,建筑门窗采用的玻璃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

    中空玻璃一般均应采用双道密封,为保证中空玻璃内部空气不受潮,需要再加一道丁基胶密封。有些暖边间隔条将密封和间隔两个功能置于一身,本身的密封效果很好,可以不受此限制。


6.2.5 金属窗的隔热措施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传热系数的大小。金属框的隔断热桥措施一般采用穿条式隔热型材、注胶式隔热型材,也有部分采用连接点断热措施。验收时应检查金属外门窗隔断热桥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的规定。

    有些金属门窗采用先安装副框的干法安装方法。这种方法因可以在土建基本施工完成后安装门窗,因而门窗的外观质量得到了很好的保护。但金属副框经常会形成新的热桥,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这里要求金属副框的隔热措施隔热效果与门窗型材所采取的措施效果相当。


6.2.6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建筑外窗,为了保证应用到工程的产品质量,本规范要求对外窗的气密性能做现场实体检验。


6.2.7 外门窗框与副框之间以及外门窗框或副框与洞口之间间隙的密封也是影响建筑节能的一个重要因素,控制不好,容易导致渗水、形成热桥,所以应该对缝隙的填充进行检查。


6.2.8 严寒、寒冷地区的外门节能也很重要,设计中一般均会采取保温、密封等节能措施。由于外门一般不多,而往往又不容易做好,因而要求全数检查。


6.2.9 在夏季炎热的地区应用外窗遮阳设施是很好的节能措施。遮阳设施的性能主要是其遮挡阳光的能力,这与其尺寸、颜色、透光性能等均有很大关系,还与其调节能力有关,这些性能均应符合设计要求。为保证达到遮阳设计要求,遮阳设施的安装位置应正确。

    由于遮阳设施安装在室外效果好,而目前在北方普遍采用外墙外保温,活动外遮阳设施的固定往往成了难以解决的问题。所以遮阳设施的牢固问题要引起重视。


6.2.10 特种门与节能有关的性能主要是密封性能和保温性能。对于人员出入频繁的门,其自动启闭、阻挡空气渗透的性能也很重要。另外,安装中采取的相应措施也非常重要,应按照设计要求施工。


6.2.11 天窗与节能有关的性能均与普通门窗类似。天窗的安装位置、坡度等均应正确,并保证封闭严密,不渗漏。


6.3 一般项目


6.3.1 门窗扇和玻璃的密封条的安装及性能对门窗节能有很大影响,使用中经常出现由于断裂、收缩、低温变硬等缺陷造成门窗渗水,气密性能差。密封条质量应符合《塑料门窗密封条》GB/T12002标准的要求。

    密封条安装完整、位置正确、镶嵌牢固对于保证门窗的密封性能均很重要。关闭门窗时应保证密封条的接触严密,不脱槽。


6.3.2 镀(贴)膜玻璃在节能方面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遮阳,另一方面是降低传热系数。膜层位置与节能的性能和中空玻璃的耐久性均有关。

    为了保证中空玻璃在长途运输过程中不至于损坏,或者保证中空玻璃不至于因生产环境和使用环境相差甚远而出现损坏或变形,许多中空玻璃设有均压管。在玻璃安装完成之后,均压管应进行密封处理,从而确保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


6.3.3 活动遮阳设施的调节机构是保证活动遮阳设施发挥作用的重要部件。这些部件应灵活,能够将遮阳构件调节到位。


7 屋面节能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条规定了建筑屋面节能工程验收适用范围,包括采用松散、现浇、喷涂、板材及块材等保温隔热材料施工的平屋面、坡屋面、倒置式屋面、架空屋面、种植屋面、蓄水屋面、采光屋面等。


7.1.2 本条对屋面保温隔热工程施工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敷设保温隔热层的基层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基层的质量不仅影响屋面工程质量,而且对保温隔热层的质量也有直接的影响,基层质量不合格,将无法保证保温隔热层的质量。

7.1.3 本条对影响屋面保温隔热效果的隐蔽部位提出隐蔽验收要求。主要包括:①基层;②保温层的敷设方式、厚度及缝隙填充质量;③屋面热桥部位;④隔汽层。因为这些部位被后道工序隐蔽覆盖后无法检查和处理,因此在被隐蔽覆盖前必须进行验收,只有合格后才能进行后序施工。


7.1.4 屋面保温隔热层施工完成后的防潮处理非常重要,特别是易吸潮的保温隔热材料。因为保温材料受潮后,其孔隙中存在水蒸气和水,而水的导热系数(λ=0.5)比静态空气的导热系数(λ=0.02)要大20多倍,因此材料的导热系数也必然增大。若材料孔隙中的水分受冻成冰,冰的导热系数(λ=2.0)相当于水的导热系数的4倍,则材料的导热系数更大。黑龙江省低温建筑科学研究所对加气混凝土导热系数与含水率的关系进行测试,其结果见表1。

    上述情况说明,当材料的含水率增加1%时,其导热系数则相应增大5%左右;而当材料的含水率从干燥状态(w=0)增加到20%时,其导热系数则几乎增大一倍。还需特别指出的是:材料在干燥状态下,其导热系数是随着温度的降低而减少;而材料在潮湿状态下,当温度降到0℃以下,其中的水分冷却成冰,则材料的导热系数必然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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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水率对导热系数的影响颇大,特别是负温度下更使导热系数增大,为保证建筑物的保温效果,在保温隔热层施工完成后,应尽快进行防水层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防止保温层受潮。


7.2 主控项目


7.2.1 本条规定屋面节能工程所用保温隔热材料的品种、规格应按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选择,不得随意改变其品种和规格。材料进场时通过目视、尺量、称重和核对其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以及型式检验报告等方法进行检查,确保其品种、规格及相关性能参数符合设计要求。


7.2.2 强制性条文。在屋面保温隔热工程中,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或干密度指标直接影响到屋面保温隔热效果,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影响到保温隔热层的施工质量,燃烧性能是防止火灾隐患的重要条件,因此应对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或干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及燃烧性能进行严格的控制,必须符合节能设计要求、产品标准要求以及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应检查保温隔热材料的合格证、有效期内的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所代表的规格、型号和性能参数是否与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相符,并重点检查进场复验报告,复验报告必须是第三方见证取样,检验样品必须是按批量随机抽取。


7.2.3 在屋面保温隔热工程中,保温材料的性能对于屋面保温隔热的效果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为了保证用于屋面保温隔热材料的质量,避免不合格材料用于屋面保温隔热工程,参照常规建筑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办法,对进场的屋面保温隔热材料也由监理人员现场见证随机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复验,复验内容主要包括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复验结果作为屋面保温隔热工程质量验收的一个依据。



7.2.4 影响屋面保温隔热效果的主要因素除了保温隔热材料的性能以外,另一重要因素是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敷设方式以及热桥部位的处理等。在一般情况下,只要保温隔热材料的热工性能(导热系数、密度或干密度)和厚度、敷设方式均达到设计标准要求,其保温隔热效果也基本上能达到设计要求。因此,在本规范第7.2.2条按主控项目对保温隔热材料的热工性能进行控制外,本条要求对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敷设方式以及热桥部位也按主控项目进行验收。

    检查方法:对于保温隔热层的敷设方式、缝隙填充质量和热桥部位采取观察检查,检查敷设的方式、位置、缝隙填充的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保温隔热层的厚度可采取钢针插入后用尺测量,也可采取将保温层切开用尺直接测量。具体采取哪种方法由验收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取。


7.2.5 影响架空隔热效果的主要因素有三个方面:一是架空层的高度、通风口的尺寸和架空通风安装方式;二是架空层材质的品质和架空层的完整性;三是架空层内应畅通,不得有杂物。因此在验收时一是检查架空层的型式,用尺测量架空层的高度及通风口的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二是检查架空层的完整性,不应断裂或损坏。如果使用了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的制品,日久后会使隔热层受到破坏,对隔热效果带来不良的影响。三是检查架空层内不得残留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杂物,确保架空层内气流畅通。


7.2.6 本条是对采光屋面节能方面的基本要求,其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气密性是影响采光屋面节能效果的主要因素,因此必须达到设计要求。通过检查出厂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进场见证取样复检报告等进行验证。


7.2.7 本条对采光屋面的安装质量提出具体要求。安装要牢固是要保证采光屋面的可靠性、安全性,特别是沿海地区,屋面的风荷载非常大,如果不能牢固可靠的安装,在受到负压时会使屋面脱落。封闭要严密,嵌缝处要填充严密,不得渗漏,一方面是减少空气渗透,减少能耗,另一方面是避免雨水渗漏,确保使用功能。采用观察、尺量检查其安装牢固性能和坡度,通过淋水试验检查其严密性能,并核查其隐蔽验收记录。采光屋面主要是公共建筑,数量不多,并且很重要,所以要全数检查。


7.2.8 本条要求在施工过程中要保证屋面隔汽层位置、完整性、严密性应符合设计要求。主要通过观察检查和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验证。


7.3 一般项目


7.3.1 保温层的铺设应按本条文规定检查保温层施工质量,应保证表面平整、坡向正确、铺设牢固、缝隙严密,对现场配料的还要检查配料记录。


7.3.2 本条要求金属保温夹芯屋面板的安装应牢固,接口应严密,坡向应正确。检查方法是观察与尺量,应重点检查其接口的气密性和穿钉处的密封性,不得渗水。


7.3.3 当屋面的保温层敷设于屋面内侧时,如果保温层未进行密闭防潮处理,室内空气中湿气将渗入保温层,并在保温层与屋面基层之间结露,这不仅增大了保温材料导热系数,降低节能效果,而且由于受潮之后还容易产生细菌,最严重的可能会有水溢出,因此必须对保温材料采取有效防潮措施,使之与室内的空气隔绝。


8 地面节能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条明确了本章的适用范围,本条所讲的建筑地面节能工程是指包括采暖空调房间接触土壤的地面、毗邻不采暖空调房间的楼地面、采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不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不采暖车库上面的楼板、接触室外空气或外挑楼板的地面。


8.1.2 本条对地面保温工程施工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敷设保温层的基层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基层的质量不仅影响地面工程质量,而且对保温的质量也有直接的影响,基层质量不合格,必然影响保温的质量。


8.1.3 本条对影响地面保温效果的隐蔽部位提出隐蔽验收要求。主要包括:①基层;②保温层厚度;③保温材料与基层的粘结强度;④地面热桥部位。因为这些部位被后道工序隐蔽覆盖后无法检查和处理,因此在被隐蔽覆盖前必须进行验收,只有合格后才能进行后序施工。

8.1.4 本条参照《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有关规定,给出了地面节能工程检验批划分的原则和方法,并对检验批抽查数量作出基本规定。


8.2 主控项目


8.2.1 本条规定地面节能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品种、规格应按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选择,不得随意改变其品种和规格。材料进场时通过目视、尺量、称重和核对其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以及型式检验报告等方法进行检查,确保其品种、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8.2.2 强制性条文。在地面保温工程中,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或干密度指标直接影响到地面保温效果,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影响到保温层的施工质量,燃烧性能是防止火灾隐患的重要条件,因此应对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或干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及燃烧性能进行严格的控制,必须符合节能设计要求、产品标准要求以及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应检查材料的合格证、有效期内的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所代表的规格、型号和性能参数是否与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相符,并重点检查进场复验报告,复验报告必须是第三方见证取样,检验样品必须是按批量随机抽取。


8.2.3 在地面保温工程中,保温材料的性能对于地面保温的效果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为了保证用于地面保温材料的质量,避免不合格材料用于地面保温工程,参照常规建筑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办法,对进场的地面保温材料也由监理人员现场见证随机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对有关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作为地面保温工程质量验收的一个依据。复验报告必须是第三方见证取样,检验样品必须是按批量随机抽取。


8.2.4 为了保证施工质量,在进行地面保温施工前,应将基层处理好,基层应平整、清洁,接触土壤地面应将垫层处理好。


8.2.5 影响地面保温效果的主要因素除了保温材料的性能和厚度以外,另一重要因素是保温层、保护层等的设置和构造做法以及热桥部位的处理等。在一般情况下,只要保温材料的热工性能(导热系数、密度或干密度)和厚度、敷设方式均达到设计标准要求,其保温效果也基本上能达到设计要求。因此,在本规范第8.2.2条按主控项目对保温材料的热工性能进行控制外,本条要求对保温层、保护层等的设置和构造做法以及热桥部位也按主控项目进行验收。

    对于保温层的敷设方式、缝隙填充质量和热桥部位采取观察检查,检查敷设的方式、位置、缝隙填充的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保温层厚度可采用钢针插入后用尺测量,也可采用将保温层切开用尺直接测量。


8.2.6 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条的规定。在施工过程中保温层与基层之间粘结牢固、缝隙严密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地下室(或车库)的顶板粘贴XPS板、EPS板或粉刷胶粉聚苯颗粒时,虽然这些部位不同于建筑外墙那样有风荷载的作用,但由于顶板上部有活动荷载,会使其产生振动,从而引发脱落。在楼板下面粉刷浆料保温层时分层施工也是非常重要的,每层的厚度不应超过20mm,如果过厚,由于自重力的作用在粉刷过程中容易产生空鼓和脱落。对于严寒、寒冷地区,穿越接触室外空气地面的各种金属类管道都是传热量很大的热桥,这些热桥部位除了对节能效果有一定的影响外,其热桥部位的周围还可能结露,影响使用功能,因此必须对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8.2.7 本条对有防水要求地面的构造做法和验收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厨卫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进行保温时,应尽可能将保温层设置在防水层下,可避免保温层浸水吸潮影响保温效果。当确实需要将保温层设置在防水层上面时,则必须对保温层进行防水处理,不得使保温层吸水受潮。另外在铺设保温层时,要确保地面排水坡度不受影响,保证地面排水畅通。


8.2.8 在严寒、寒冷地区,冬季室外最低气温在-15℃以下,冻土层厚度在400mm以上,建筑首层直接与土壤接触的周边地面是热桥部位,如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会在建筑室内地面产生结露,影响节能效果,因此必须对这些部位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8.2.9 对保温层表面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其目的之一是防止保温层材料吸潮,保温层吸潮含水率增大后,将显著影响保温效果,其二是提高保温层表面的抗冲击能力,防止保温层受到外力的破坏。


8.3 一般项目


8.3.1 本条规定地面辐射供暖工程应按《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 142规定执行。


9 采暖节能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根据目前国内室内采暖系统的热水温度现状,对本章的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室内集中热水采暖系统包括散热设备、管道、保温、阀门及仪表等。


9.1.2 本条给出了采暖系统节能工程验收的划分原则和方法。

    采暖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本专业特点,分别按系统、楼层等进行。

    采暖系统可以按每个热力入口作为一个检验批进行验收;对于垂直方向分区供暖的高层建筑采暖系统,可按照采暖系统不同的设计分区分别进行验收,对于系统大且层数多的工程,可以按几个楼层作为一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9.2 主控项目


9.2.1 采暖系统中散热设备的散热量、金属热强度和阀门、仪表、管材、保温材料等产品的规格、热工技术性能是采暖系统节能工程中的主要技术参数。为了保证采暖系统节能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对采暖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散热设备、阀门、仪表、管材、保温材料等产品的进场,要按照设计要求对其类别、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逐一核对验收,验收一般应由供货商、监理、施工单位的代表共同参加,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9.2.2 采暖系统中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和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等技术参数,是采暖系统节能工程中的重要性能参数,它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将直接影响采暖系统的运行及节能效果。因此,本条文规定在散热器和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热工等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采取见证取样送检的方式,即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应形成相应的复验报告。


9.2.3 强制性条文。在采暖系统中系统制式也就是管道的系统形式,是经过设计人员周密考虑而设计的,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设备、阀门以及仪表能否安装到位,直接影响采暖系统的节能效果,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减和更换。

    在实际工程中,温控装置经常被遮挡,水力平衡装置因安装空间狭小无法调节,有很多采暖系统的热力入口只有总开关阀门和旁通阀门,没有按照设计要求安装热计量装置、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等入口装置;有的工程虽然安装了入口装置,但空间狭窄,过滤器和阀门无法操作、热计量装置、压力表、温度计等仪表很难观察读取。常常是采暖系统热力入口装置起不到过滤、热能计量及调节水力平衡等功能,从而达不到节能的目的。

    同时,本条还强制性规定设有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的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和分栋热计量及分户或分室(区)热量(费)分摊,这也是国家有关节能标准所要求的。


9.2.4 目前对散热器的安装存在不少误区,常常会出现散热器的规格、数量及安装方式与设计不符等情况。如把散热器全包起来,仅留很少一点点通道,或随意减少散热器的数量,以致每组散热器的散热量不能达到设计要求,而影响采暖系统的运行效果。散热器暗装在罩内时,不但散热器的散热量会大幅度减少,而且由于罩内空气温度远远高于室内空气温度,从而使罩内墙体的温差传热损失大大增加。散热器暗装时,还会影响恒温阀的正常工作。另外,实验证明:散热器外表面涂刷非金属性涂料时,其散热量比涂刷金属性涂料时能增加10%左右。故本条文对此进行了强调和规定。


9.2.5 散热器恒温阀(又称温控阀、恒温器)安装在每组散热器的进水管上,它是一种自力式调节控制阀,用户可根据对室温高低的要求,调节并设定室温。散热器恒温阀阀头如果垂直安装或被散热器、窗帘或其他障碍物遮挡,恒温阀将不能真实反映出室内温度,也就不能及时调节进入散热器的水流量,从而达不到节能的目的。恒温阀应具有人工调节和设定室内温度的功能,并通过感应室温自动调节流经散热器的热水流量,实现室温自动恒定。对于安装在装饰罩内的恒温阀,则必须采用外置式传感器,传感器应设在能正确反映房间温度的位置。


9.2.6 在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施工安装时,对无地下室的一层地面应分别设置防潮层和绝热层,绝热层采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导热系数为≤0.041W/(m·K),密度≥20.0kg/m3]时,其厚度不应小于30mm;直接与室外空气相邻的楼板应设绝热层,绝热层采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导热系数为≤0.041W/(m·K),密度≥20.0kg/m3]时,其厚度不应小于40mm。当采用其他绝热材料时,可根据热阻相当的原则确定厚度。室内温控装置的传感器应安装在距地面1.4m的内墙面上(或与室内照明开关并排设置),并应避开阳光直射和发热设备。


9.2.7 在实际工程中有很多采暖系统的热力入口只有系统阀门和旁通阀门,没有安装热计量装置、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等入口装置;有的工程虽然安装了入口装置,但空间狭窄,过滤器和阀门无法操作,热计量装置、压力表、温度计等仪表很难观察读取。常常是采暖系统热力入口装置起不到过滤、热能计量及调节水力平衡等功能,从而达不到节能的目的。故本条文对此进行了强调,并作出规定。


9.2.8 采暖管道保温厚度是由设计人员依据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和采暖管道允许的温降等条件计算得出的。如果管道保温的厚度等技术性能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者保温层与管道粘贴不紧密牢固,以及设在地沟及潮湿环境内的保温管道不做防潮层或防潮层做得不完整或有缝隙,都将会严重影响采暖管道的保温效果。因此,本条文对采暖管道保温层和防潮层的施工作出了规定。


9.2.9 采暖保温管道及附件,被安装于封闭的部位或直接埋地时,均属于隐蔽工程。在封闭前,必须对该部分将被隐蔽的管道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验收,且必须得到现场监理人员认可的合格签证,否则不得进行封闭作业。必要时,应对隐蔽部位进行录像或照相以便追溯。

9.2.10 强制性条文。采暖系统工程安装完工后,为了使采暖系统达到正常运行和节能的预期目标,规定应在采暖期与热源连接进行系统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室内温度不得低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高于1℃。采暖系统工程竣工如果是在非采暖期或虽然在采暖期却还不具备热源条件时,应对采暖系统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但是,这种水压试验,并不代表系统已进行调试和达到平衡,不能保证采暖房间的室内温度能达到设计要求。因此,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保修)合同中进行约定,在具备热源条件后的第一个采暖期期间再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并补做本规范表14.2.2中序号为1的“室内温度”项的调试。补做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报告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以补充完善验收资料。


9.3 一般项目


9.3.1 采暖系统的过滤器等配件应做好保温,保温层应密实、无空隙,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10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条明确了本章适用的范围。本条文所讲的通风系统是指包括风机、消声器、风口、风管、风阀等部件在内的整个送、排风系统。空调系统包括空调风系统和空调水系统,前者是指包括空调末端设备、消声器、风管、风阀、风口等部件在内的整个空调送、回风系统;后者是指除了空调冷热源和其辅助设备与管道及室外管网以外的空调水系统。


10.1.2 本条给出了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验收的划分原则和方法。

    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本专业特点,分别按系统、楼层等进行。

    空调冷(热)水系统的验收,一般应按系统分区进行;通风与空调的风系统可按风机或空调机组等所各自负担的风系统,分别进行验收。

    对于系统大且层数多的空调冷(热)水系统及通风与空调的风系统工程,可分别按几个楼层作为一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10.2 主控项目


10.2.1 通风与空调系统所使用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是否相互匹配、完好,是决定其节能效果好坏的重要因素。本条是对其进场验收的规定,这种进场验收主要是根据设计要求对有关材料和设备的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可视质量”和技术资料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核准。进场验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事实表明,许多通风与空调工程,由于在产品的采购过程中擅自改变有关设备、绝热材料等的设计类型、材质或规格等,结果造成了设备的外形尺寸偏大、设备重量超重、设备耗电功率大、绝热材料绝热效果差等不良后果,从而给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带来了不便,给建筑物带来了安全隐患,并且降低了通风与空调系统的节能效果。

    由于进场验收只能核查材料和设备的外观质量,其内在质量则需由各种质量证明文件和技术资料加以证明。故进场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材料和设备附带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技术资料进行检查。这些文件和资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并应齐全,主要包括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还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

    为保证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的质量,本条文作出了在有关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进场时,应对其热工等技术性能参数进行核查,并应形成相应的核查记录。对有关设备等的核查,应根据设计要求对其技术资料和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所表示的热工等技术性能参数进行一一核对。事实表明,许多空调工程,由于所选用空调末端设备的冷量、热量、风量、风压及功率高于或低于设计要求,而造成了空调系统能耗高或空调效果差等不良后果。

    风机是空调与通风系统运行的动力,如果选择不当,就有可能加大其动力和单位风量的耗功率,造成能源浪费。为了降低空调与通风系统的能耗,设计人员在进行风机选型时,都要根据具体工程进行详细的计算,以控制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不大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第5.3.26所规定的限值(见表2)。所以,风机在采购过程中,未经设计人员同意,都不应擅自改变风机的技术性能参数,并应保证其单位风量耗功率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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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Ws=P/(3600ηt,),式中Ws为单位风量耗功率,W/(m3/h);P为风机全压值,Pa,ηt为包含风机,电机及传动效率在内的总效率(%)。

           2 普通机械通风系统中不包括厨房等需要特定过滤装置的房间的通风系统。

           3 严寒地区增设预热盘管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增加0.035 [W/(m3/h]。

           4 当空调机组内采用湿膜加湿方法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增加0.053[w/(m3/h]。


10.2.2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的用量较多,且其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功率及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材料密度、吸水率等技术性能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会直接影响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的节能效果和运行的可靠性。因此,本条文规定在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热工等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采取见证取样送检的方式,即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应形成相应的复验报告。


10.2.3 为保证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具有节能效果,首先要求工程设计人员将其设计成具有节能功能的系统;其次要求在各系统中要选用节能设备和设置一些必要的自控阀门与仪表,并安装齐全到位。这些要求,必然会增加工程的初投资。因此,有的工程为了降低工程造价,根本不考虑日后的节能运行和减少运行费用等问题,在产品采购或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了系统的制式并去掉一些节能设备和自控阀门与仪表,或将节能设备及自控阀门更换为不节能的设备及手动阀门,导致了系统无法实现节能运行,能耗及运行费用大大增加。为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保证以上各系统的节能效果,本条做出了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的强制性规定,且各种节能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全部安装到位,不得随意增加、减少和更换。

    水力平衡装置,其作用是可以通过对系统水力分布的调整与设定,保持系统的水力平衡,保证获得预期的空调效果。为使其发挥正常的功能,本条文要求其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调试操作。

    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能实现分室(区)进行温度调控,一方面是为了通过对各空调场所室温的调节达到舒适度要求;另一方面是为了通过调节室温而达到节能的目的。对有分栋、分室(区)冷、热计量要求的建筑物,要求其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后,能够通过冷(热)量计量装置实现冷、热计量,是节约能源的重要手段,按照用冷、热量的多少来计收空调费用,既公平合理,更有利于提高用户的节能意识。


10.2.4 制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通风与空调系统所用风管的质量以及风管系统安装的严密,减少因漏风和热桥作用等带来的能量损失,保证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

    工程实践表明,许多通风与空调工程中的风管并没有严格按照设计和有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去制作和安装,造成了风管品质差、断面积小、厚度薄等不良现象,且安装不严密、缺少防热桥措施,对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和节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防热桥措施一般是在需要绝热的风管与金属支、吊架之间设置绝热衬垫(承压强度能满足管道重量的不燃、难燃硬质绝热材料或经防腐处理的木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应大于支、吊架支承面的宽度。衬垫的表面应平整,衬垫与绝热材料间应填实无空隙;复合风管及需要绝热的非金属风管的连接和内部支撑加固处的热桥,通过外部敷设的符合设计要求的绝热层就可防止产生。


10.2.5 本条文对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安装的验收质量作出了规定。

    1 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是空调系统中的重要末端设备,其规格、台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将直接影响其能耗大小和空调场所的空调效果。事实表明,许多工程在安装过程中擅自更改了空调末端设备的台数,其后果是或因设备台数增多造成设备超重而给建筑物安全带来了隐患及能耗增大,或因设备台数减少及规格与设计不符等而造成了空调效果不佳。因此,本条文对此进行了强调。

    2 本条文对各种空调机组的安装位置和方向的正确性提出了要求,并要求机组与风管、送风静压箱、回风箱的连接应严密可靠,其目的是为了减少管道交叉、方便施工、减少漏风量,进而保证工程质量、满足使用要求、降低能耗。

    3 一般大型空调机组由于体积大,不便于整体运输,常采用散装或组装功能段运至现场进行整体拼装的施工方法。由于加工质量和组装水平的不同,组装后机组的密封性能存在较大的差异,严重的漏风量不仅影响系统的使用功能,而且会增加能耗,同时,空调机组的漏风量测试也是工程设备验收的必要步骤之一。因此,现场组装的机组在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漏风量的测试。

    4 空气热交换器翅片在运输与安装过程中被损坏和沾染污物,会增加空气阻力,影响热交换效率,增加系统的能耗。本条文还对粗、中效空气过滤器的阻力参数做出要求,主要目的是对空气过滤器的初阻力有所控制,以保证节能要求。


10.2.6 风机盘管机组是建筑物中最常用的空调末端设备之一,其规格、台数及安装位置和高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将直接影响其能耗和空调场所的空调效果。事实表明,许多工程在安装过程中擅自改变风机盘管的设计台数和安装位置、高度及方向,其后果是所采用的风机盘管机组的耗电功率、风量、风压、冷量、热量等技术性能参数与设计不匹配,能耗增大,房间气流组织不合理,空调效果差,且安装维修不方便。因此,本条文对此进行了强调。

    风机盘管机组与风管、回风箱或风口的连接,在工程施工中常存在不到位、空缝或通过吊顶间接连接风口等不良现象,使直接送入房间的风量减少、风压降低、能耗增大、空气品质下降,最终影响了空调效果,故本条文对此进行了强调。


10.2.7 工程实践表明,空调机组或风机出风口与风管系统不合理的连接,可能会造成风系统阻力的增大,进而引起风机性能急剧地变坏;风机与风管连接时使空气在进出风机时尽可能均匀一致,且不要有方向或速度的突然变化,则可大大减小风系统的阻力,进而减小风机的全压和耗电功率。因此,本条文作出了风机的安装位置及出口方向应正确的规定。


10.2.8 本条文强调双向换气装置和排风热回收装置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是为了保证对系统排风的热回收效率(全热和显热)不低于60%。条文要求其安装和进、排风口位置及接管等应正确,是为了防止功能失效和污浊的排风对系统的新风引起污染。


10.2.9 在空调系统中设置自控阀门和仪表,是实现系统节能运行的必要条件。当空调场所的空调负荷发生变化时,电动两通调节阀和电动两通阀,可以根据已设定的温度通过调节流经空调机组的水流量,使空调冷热水系统实现变流量的节能运行;水力平衡装置,可以通过对系统水力分布的调整与设定,保持系统的水力平衡,保证获得预期的空调效果;冷(热)量计量装置,是实现量化管理、节约能源的重要手段,按照用冷、热量的多少来计收空调费用,既公平合理,更有利于提高用户的节能意识。

    工程实践表明,许多工程为了降低造价,不考虑日后的节能运行和减少运行费用等问题,未经设计人员同意,就擅自去掉一些自控阀门与仪表,或将自控阀门更换为不具备主动节能功能的手动阀门,或将平衡阀、热计量装置去掉;有的工程虽然安装了自控阀门与仪表,但是其进、出口方向和安装位置却不符合产品及设计要求。这些不良做法,导致了空调系统无法进行节能运行和水力平衡及冷(热)量计量,能耗及运行费用大大增加。为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本条文对此进行了强调。


10.2.10、10.2.11 本条文对空调风、水系统管道及其部、配件绝热层和防潮层施工的基本质量要求作出了规定。绝热节能效果的好坏除了与绝热材料的材质、密度、导热系数、热阻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外,还与绝热层的厚度有直接的关系。绝热层的厚度越大,热阻就越大,管道的冷(热)损失也就越小,绝热节能效果就好。工程实践表明,许多空调工程因绝热层的厚度等不符合设计要求,而降低了绝热材料的热阻,导致绝热失败,浪费了大量的能源;另外,从防火的角度出发,绝热材料应尽量采用不燃的材料。但是,从我国目前生产绝热材料品种的构成,以及绝热材料的使用效果、性能等诸多条件来对比,难燃材料还有其相对的长处,在工程中还占有一定的比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发生过空调工程中的绝热材料,因防火性能不符合设计要求被引燃后而造成恶果的案例。因此,本条文明确规定,风管和空调水系统管道的绝热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材质、密度、导热系数、规格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空调风管和冷热水管穿楼板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间断,均是为了保证绝热效果,以防止产生凝结水并导致能量损失;绝热层与穿楼板和穿墙处的套管之间应用不燃材料填实不得有空隙,套管两端应进行密封封堵,是出于防火和防水的考虑;空调风管系统部件的绝热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以及空调水管道的阀门、过滤器及法兰部位的绝热结构应能单独拆卸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均是为了方便维修保养和运行管理。


10.2.12 在空调水系统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设置绝热衬垫(承压强度能满足管道重量的不燃、难燃硬质绝热材料或经防腐处理的木衬垫),是防止产生冷桥作用而造成能量损失的重要措施。工程实践表明,许多空调工程的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由于没有设置绝热衬垫,管道与支、吊架直接接触而形成了冷桥,导致了能量损失并且产生了凝结水。因此,本条对空调水系统的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设置绝热衬垫进行了强调,并对其设置要求和检查方法也作了说明。


10.2.13 通风与空调系统中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位置特殊,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后不易发现和修复。因此,本条文规定应随施工进度对其及时进行验收。通常主要隐蔽部位检查内容有:地沟和吊顶内部的管道、配件安装及绝热、绝热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绝热材料粘结或固定、绝热板材的板缝及构造节点、热桥部位处理等。


10.2.14 强制性条文。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安装完工后,为了达到系统正常运行和节能的预期目标,规定必须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及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各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10.3 一般项目


10.3.1 本条文对空气风幕机的安装验收作出了规定。

    空气风幕机的作用是通过其出风口送出具有一定风速的气流并形成一道风幕屏障,来阻挡由于室内外温差而引起的室内外冷(热)量交换,以此达到节能的目的。带有电热装置或能通过热媒加热送出热风的空气风幕机,被称作热空气幕。公共建筑中的空气风幕机,一般应安装在经常开启且不设门斗及前室外门的上方,并且宜采用由上向下的送风方式,出口风速应通过计算确定,一般不宜大于6m/s。空气风幕机的台数,应保证其总长度略大于或等于外门的宽度。

    实际工程中,经常发现安装的空气风幕机其规格和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和方向也不正确。如:有的设计选型是热空气幕,但安装的却是一般的自然风空气风幕机;有的安装在内门的上方,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有的采用暗装,但却未设置回风口,无法保证出口风速;有的总长度小于外门的宽度,难以阻挡屏障全部的室内外冷(热)量交换,节能效果不明显。为避免上述等不良现象的发生,本条文对此进行了强调。


10.3.2 本条文对变风量末端装置的安装验收作出了规定。

    变风量末端装置是变风量空调系统的重要部件,其规格和技术性能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动作是否可靠,将直接关系到变风量空调系统能否正常运行和节能效果的好坏,最终影响空调效果,故条文对此进行了强调。


1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条文规定了本章适用的范围。


11.1.2 本条给出了采暖与空调系统冷热源、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节能工程验收的划分原则和方法。

    空调的冷源系统,包括冷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含冷却塔、水泵等)和管道;空调与采暖的热源系统,包括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和管道。

    不同的冷源或热源系统,应分别进行验收;室外管网应单独验收,不同的系统应分别进行。


11.2 主控项目


11.2.1 本条是对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验收与核查的规定,其中,对进场验收的具体解析可参见本规范第10.2.1条的有关条文说明。

    空调与采暖系统在建筑物中是能耗大户,而其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又是空调与采暖系统中的主要设备,其能耗量占整个空调与采暖系统总能耗量的大部分,其选型是否合理,热工等技术性能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将直接影响空调与采暖系统的总能耗及使用效果。事实表明,许多工程基于降低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其辅助设备的初投资,在采购过程中,擅自改变了有关设备的类型和规格,使其制冷量、制热量、额定热效率、流量、扬程、输入功率等性能系数不符合设计要求,结果造成空调与采暖系统能耗过大、安全可靠性差、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等不良后果。因此,为保证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质量,本条文作出了在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其辅助设备进场时,应对其热工等技术性能进行核查,并应形成相应的核查记录的规定。对有关设备等的核查,应根据设计要求对其技术资料和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所表示的热工等技术性能参数进行一一核对。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性能系数和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及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的能效比、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性能参数,是反映上述设备节能效果的一个重要参数,其数值越大,节能效果就越好;反之亦然。因此,在上述设备进场时,应核查它们的有关性能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而促进高效、节能产品的市场,淘汰低效、落后产品的使用。表3~7摘录了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有关性能参数的规定值,供采购和验收设备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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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IPLV值是基于单台主机运行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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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循环水泵是集中热水采暖系统和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的动力,其耗电输热比(EHR)和输送能效比(ER),分别反映了集中热水采暖系统和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输送效率,其数值越小,输送效率越高,系统的能耗就越低;反之亦然。在实际工程中,往往把循环水泵的扬程选得过高,导致其耗电输热比和输送能效比过高,使系统因输送效率低下而不节能。因此,在循环水泵进场时,应核查其耗电输热比和输送能效比,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值,以便把这部分经常性的能耗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进而达到节能的目的。表8、表9摘录了国家现行有关节能标准中对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和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的计算公式与限值,供采购和验收水泵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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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EHR=N/Qη,并应满足EHR≤A(20.4+a∑L)/△t。式中N为水泵在设计工况的轴功率(kW);Q为建筑供热负荷(kW);η为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按表8选取;A为与热负荷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8选取;△t为设计供回水温度差(℃),按照设计要求选取;∑L为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α为与∑L有关的计算系数,按如下选取或计算:当∑L≤400m时,α=0.0115;当400<∑L<1000m时,α=0.003833+3.067/∑L;当∑L≥1000m时,α=0.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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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ER=0.002342H/(△T·η)。式中H为水泵设计扬程(m);△T为供回水温差;η为水泵在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2 两管制热水管道系统中的输送能效比值,不适用于采用直燃式冷水机组和热泵冷热水机组作为热源的空调热水系统。


11.2.2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材料密度、吸水率等技术性能参数,是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主要参数,它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将直接影响到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的绝热节能效果。因此,本条文规定在绝热管道和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绝热材料的上述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采取见证取样检测的方式,即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应形成相应的复验报告。


11.2.3 强制性条文。为保证空调与采暖系统具有良好的节能效果,首先要求将冷热源机房、换热站内的管道系统设计成具有节能功能的系统制式;其次要求所选用的省电节能型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均要安装齐全、到位;另外在各系统中要设置一些必要的自控阀门和仪表,是系统实现自动化、节能运行的必要条件。上述要求增加工程的初投资是必然的,但是,有的工程为了降低工程造价,却忽略了日后的节能运行和减少运行费用等重要问题,未经设计单位同意,就擅自改变系统的制式并去掉一些节能设备和自控阀门与仪表,或将节能设备及自控阀门更换为不节能的设备及手动阀门,导致了系统无法实现节能运行,能耗及运行费用大大增加。为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保证以上各系统的节能效果,本条作出了空调与采暖管道系统的制式及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各种设备和自控阀门与仪表应安装齐全且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的强制性规定。

    本条文规定的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以及热水采暖系统应能实现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的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是空调与采暖系统最终达到节能目的有效运行方式。为此,本条文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要求安装完毕的空调与供热工程,应能实现工程设计的节能运行方式。


11.2.4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中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位置特殊,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后不易发现和修复。因此,本条文规定应随施工进度对其及时进行验收。通常主要的隐蔽部位检查内容有:地沟和吊顶内部的管道安装及绝热、绝热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绝热材料粘结或固定、绝热板材的板缝及构造节点、热桥部位处理等。


11.2.5 强制性条文。在冷热源及空调系统中设置自控阀门和仪表,是实现系统节能运行等的必要条件。当空调场所的空调负荷发生变化时,电动两通调节阀和电动两通阀,可以根据已设定的温度通过调节流经空调机组的水流量,使空调冷热水系统实现变流量的节能运行;水力平衡装置,可以通过对系统水力分布的调整与设定,保持系统的水力平衡,保证获得预期的空调和供热效果;冷(热)量计量装置,是实现量化管理、节约能源的重要手段,按照用冷、热量的多少来计收空调和采暖费用,既公平合理,更有利于提高用户的节能意识。

    工程实践表明,许多工程为了降低造价,不考虑日后的节能运行和减少运行费用等问题,未经设计人员同意,就擅自去掉一些自控阀门与仪表,或将自控阀门更换为不具备主动节能功能的手动阀门,或将平衡阀、热计量装置去掉;有的工程虽然安装了自控阀门与仪表,但是其进、出口方向和安装位置却不符合产品及设计要求。这些不良做法,导致了空调与采暖系统无法进行节能运行和水力平衡及冷(热)量计量,能耗及运行费用大大增加。为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本条文对此进行了强调。


11.2.6、11.2.7 空调与采暖系统在建筑物中是能耗大户,而锅炉、热交换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蒸汽或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冷却塔、冷热水循环水泵等设备又是空调与采暖系统中的主要设备,因其能耗量占整个空调与采暖系统总能耗量的大部分,其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及管道连接是否合理、正确,将直接影响空调与采暖系统的总能耗及空调场所的空调效果。工程实践表明,许多工程在安装过程中,未经设计人员同意,擅自改变了有关设备的规格、台数及安装位置,有的甚至将管道接错。其后果是或因设备台数增加而增大了设备的能耗,给设备的安装带来了不便,也给建筑物的安全带来了隐患;或因设备台数减少而降低了系统运行的可靠性,满足不了工程使用要求;或因安装位置及管道连接不符合设计要求,加大了系统阻力,影响了设备的运行效率,增大了系统的能耗。因此,本条文对此进行了强调。


11.2.8 本条文的说明参见本规范第10.2.11条的条文解释。


11.2.9 保冷管道的绝热层外的隔汽层(防潮层)是防止结露、保证绝热效果的有效手段,保护层是用来保护隔汽层的(具有隔汽性的闭孔绝热材料,可认为是隔汽层和保护层)。输送介质温度低于周围空气露点温度的管道,当采用非闭孔绝热材料作绝热层而不设防潮层(隔汽层)和保护层或者虽然设了但不完整、有缝隙时,空气中的水蒸气就极易被暴露的非闭孔性绝热材料吸收或从缝隙中流入绝热层而产生凝结水,使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急剧增大,不但起不到绝热的作用,反而使绝热性能降低、冷量损失加大。因此,本条文要求非闭孔性绝热材料的隔汽层(防潮层)和保护层必须完整,且封闭良好。


11.2.10 本条文的说明参见本规范第10.2.12条的条文解释。


11.2.11 强制性条文。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室外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为了达到系统正常运行和节能的预期目标,规定必须进行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及调试和各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单机试运转及调试,是进行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的先决条件,是一个较容易执行的项目。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是指系统在有冷热负荷和冷热源的实际工况下的试运行和调试。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结果应满足本规范表11.2.11中的相关要求。当建筑物室内空调与采暖系统工程竣工不在空调制冷期或采暖期时,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只能进行表11.2.11中序号为2、3、5、6的四项内容。因此,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保修)合同中进行约定,在具备冷热源条件后的第一个空调期或采暖期期间再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并补做本规范表11.2.1l中序号为1、4的两项内容。补做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报告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后,以补充完善验收资料。

    各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受到工程竣工时间、冷热源条件、室内外环境、建筑结构特性、系统设置、设备质量、运行状态、工程质量、调试人员技术水平和调试仪器等诸多条件的影响和制约,是一项技术性较强、很难不折不扣地执行的工作;但是,它又是非常重要、必须完成好的工程施工任务。因此,本条对此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对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及调试和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的具体要求,可详见《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11.3 一般项目


11.3.1 本条文对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配件绝热施工的基本质量要求作出了规定。


12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条文规定了本章适用的范围。


12.1.2 本条给出了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验收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和方法。


12.1.3 本条给出了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验收的依据。


12.2 主控项目


12.2.1 照明耗电在各个国家的总发电量中占有很大的比例。目前,我国照明耗电大体占全国总发电量的10%~12%,2001年我国总发电量为14332.5亿度(kWh),年照明耗电达1433.25~1719.9亿度。为此,照明节电,具有重要意义。1998年1月1日我国颁布了《节约能源法》,其中包括照明节电。选择高效的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直接关系到建筑照明系统的节能效果。如室内灯具效率的检测方法依据《室内灯具光度测试》GB/T 9467进行,道路灯具、投光灯具的检测方法依据其各自标准GB/T 9468和GB/T 7002进行。各种镇流器的谐波含量检测依据《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17625.1进行,各种镇流器的自身功耗检测依据各自的性能标准进行,如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应依据《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性能要求》GB/T15144进行,气体放电灯的整体功率因数检测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厂家应提供以上数据的性能检测报告。


12.2.2 工程中使用伪劣电线电缆会造成发热,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同时增加线路损耗。为加强对建筑电气中使用的电线和电缆的质量控制,工程中使用的电线和电缆进场时均应进行抽样送检。相同材料、截面导体和相同芯数为同规格,如VV3  185与YJV3  185为同规格,BV6.0与BVV6.0为同规格。


12.2.3 此项检测主要是对建筑的低压配电电源质量情况,当建筑内使用了变频器、计算机等用电设备时,可能会造成电源质量下降,谐波含量增加,谐波电流危害较大,当其通过变压器时,会明显增加铁心损耗,使变压器过热;当其通过电机,令电机铁心损耗增加,转子产生振动,影响工作质量;谐波电流还增加线路能耗与压损,尤其增加零线上电流,并对电子设备的正常工作和安全产生危害。


12.2.4 应重点对公共建筑和建筑的公共部分的照明进行检查。考虑到住宅项目(部分)中住户的个性使用情况偏差较大,一般不建议对住宅内的测试结果作为判断的依据。


12.3 一般项目


12.3.1 加强对母线压接头的质量控制,避免由于压接头的加工质量问题而产生局部接触电阻增加,从而造成发热,增加损耗。母线搭接螺栓的拧紧力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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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 交流单相或三相单芯电缆如果并排敷设或用铁制卡箍固定会形成铁磁回路,造成电缆发热,增加损耗并形成安全隐患。

 

12.3.3 电源各相负载不均衡会影响照明器具的发光效率和使用寿命,造成电能损耗和资源浪费。检查方法中的试运行不是带载运行,应该是在所有照明灯具全部投入的情况下用功率表测量。


13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1.1 说明本章的适用范围。


13.1.2 建筑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施工验收应以智能建筑的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为基础进行施工验收。


13.1.3 建筑节能工程涉及很多内容,因建筑类别、自然条件不同,节能重点也应有所差别。在各类建筑能耗中,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供配电及照明系统是主要的建筑耗能大户;建筑节能工程应按不同设备、不同耗能用户设置检测计量系统,便于实施对建筑能耗的计量管理,故列为检测验收的重点内容。建筑能源管理系统(BEMS,building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是指用于建筑能源管理的管理策略和软件系统。建筑冷热电联供系统(BCHP,building cooling heating & power)是为建筑物提供电、冷、热的现场能源系统。


13.1.4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控制流程和软件通常由施工单位完成,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本条规定应对原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进行复核,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化设计和必要的设计变更。对建筑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系统设计施工图进行复核时,具体项目及要求可参考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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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节能工程的设计是工程质量的关键,也是检测验收目标设定的依据,故作此说明。

    1 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核要点:

        1)合理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2)根据总能量系统原理,按能源的品位合理利用能源。

        3)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4)合理配置建筑物的耗能设施。

        5)用智能化系统实现建筑节能工程的优化监控,保证建筑节能系统在优化运行中节省能源。

        6)建立完善的建筑能源(资源)计量系统,加强建筑物的能源管理和设备维护,在保证建筑物功能和性能的前提下,通过计量和管理节约能耗。

        7)综合考虑建筑节能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优化节能工程设计。

    2 审核内容包括:

        1)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计文件、技术文件、设计图纸和变更文件。

        2)节能设计及施工所执行标准和规范要求。

        3)节能设计目标和节能方案。

        4)节能控制策略和节能工艺。

        5)节能工艺要求的系统技术参数指标及设计计算文件。

        6)节能控制流程设计和设备选型及配置。


13.1.5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检测验收是按监测与控制回路进行的。本条要求施工单位按监测与控制回路制定控制流程图和相应的节能工程施工验收大纲,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在检测验收过程中按施工验收大纲实施。


13.1.6 根据13.1.2条的规定,监测与控制系统的验收流程应与《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一致,以免造成重复和混乱。


13.1.7 工程实施过程检查将直接采用智能建筑子分部工程中“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检测结果。


13.1.8 本条列出了与建筑节能关系密切的系统检测项目。


13.1.9 因为空调、采暖为季节性运行设备,有时在工程验收阶段无法进行不间断试运行,只能通过模拟检测对其功能和性能进行测试。具体测试应按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验收大纲进行。


13.2 主控项目


13.2.1 设备材料的进场检查应执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和本规范3.2节的有关规定。


13.2.2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现场仪表安装质量对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功能发挥和系统节能运行影响较大,本条要求对现场仪表的安装质量进行重点检查。


13.2.3 在试运行中,对各监控回路分别进行自动控制投入、自动控制稳定性、监测控制各项功能、系统连锁和各种故障报警试验,调出计算机内的全部试运行历史数据,通过查阅现场试运行记录和对试运行历史数据进行分析,确定监控系统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13.2.4 验收时,冷热源、空调水系统因季节原因无法进行不间断试运行时,按此条规定执行。黑盒法是一种系统检测方法,这种测试方法不涉及内部过程,只要求规定的输入得到预定的输出。


13.2.5 验收时,通风与空调系统因季节原因无法进行不间断试运行时,按此条规定执行。


13.2.6 本条主要适用于与监测与控制系统联网的监测与计量仪表的检测。


13.2.7 当供配电的监测与控制系统联网时,应满足本条所提出的功能要求。


13.2.8 照明控制是建筑节能的主要环节,照明控制应满足本条所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13.2.9 综合控制系统的功能包括建筑能源系统的协调控制,及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优化监控。

    1 建筑能源系统的协调控制是指将整个建筑物看成一个能源系统,综合考虑建筑物中的所有耗能设备和系统,包括建筑物内的人员,以建筑物中的环境要求为目标,实现所有建筑设备的协调控制,使所有设备和系统在不同的运行工况下尽可能高效运行,实现节能的目标。因涉及建筑物内的多种系统之间的协调动作,故称之为协调控制。

    2 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优化监控是根据建筑环境的需求,合理控制系统中的各种设备,使其尽可能运行在设备的高效率区内,实现节能运行。如时间表控制、一次泵变流量控制等控制策略。

    3 人为输入的数据可以是通过仿真模拟系统产生的数据,也可以是同类在运行建筑的历史数据。模拟测试应由施工单位或系统供货厂商提出方案并执行测试。


13.2.10 监测与控制系统应设置建筑能源管理系统,以保证建筑设备通过优化运行、维护、管理实现节能。建筑能源管理系按时间(月或年),根据检测、计量和计算的数据,作出统计分析,绘制成图表;或按建筑物内各分区或用户,或按建筑节能工程的不同系统,绘制能流图;用于指导管理者实现建筑的节能运行。


13.3 一般项目


13.3.1 本条所列系统性能检测是实现节能的重要保证。这部分检测内容一般已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验收中完成,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检测验收时,以复核已有的检测结果为主,故列为一般项目。


14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


14.1 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


14.1.1 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实体检验,是验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之一。通常只有对涉及安全或重要功能的部位采取这种方法验证。围护结构对于建筑节能意义重大,虽然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了多种质量控制手段,但是其节能效果到底如何仍难确认。曾拟议对墙体等进行传热系数检测,但是受到检测条件、检测费用和检测周期的制约,不宜广泛推广。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并在部分工程上试验,决定对围护结构的外墙和建筑外窗进行现场实体检验。据此本条规定了建筑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项目为外墙节能构造和部分地区的外窗气密性。但是当部分工程具备条件时,也可对围护结构直接进行传热系数的检测。此时的检测方法、抽样数量等应在合同中约定或遵守另外的规定。


14.1.2 规定了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目的和方法。规定其检验目的的作用是要求检验报告应该给出相应的检验结果。

    1 验证保温材料的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验证保温层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检查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

    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的方法可采取本规范附录C规定的方法。


14.1.3 外窗气密性的实体检验,是指对已经完成安装的外窗在其使用位置进行的测试。检验方法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检验目的是抽样验证建筑外窗气密性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项检验实际上是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检验外窗的安装(含组装)质量,能够有效防止“送检窗合格、工程用窗不合格”的“挂羊头、卖狗肉”不法行为。当外窗气密性出现不合格时,应当分析原因,进行返工修理,直至达到合格水平。


14.1.4 本条规定了现场实体检验的抽样数量。给出了两种确定抽样数量的方法:一种是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另一种是本规范规定的最低数量。最低数量是一个单位工程每项实体检验最少抽查3个试件(3个点、3樘窗等)。实际上,这样少的抽样数量不足以进行质量评定或工程验收,因此这种实体检验只是一种验证。它建立在过程控制的基础上,以极少的抽样来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这对造假者能够构成威慑,对合格质量则并无影响。由于抽样少,经济负担也相对较轻。


14.1.5 本条规定了承担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任务的实施单位。考虑到围护结构的现场实体检验是采用钻芯法验证其节能保温做法,操作简单,不需要使用试验仪器,为了方便施工,故规定现场实体检验除了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来承担外,也可由施工单位自行实施。但是不论由谁实施均须进行见证,以保证检验的公正性。


14.1.6 本条规定了承担外窗现场实体检验任务的实施单位。考虑到外窗气密性检验操作较复杂,需要使用整套试验仪器,故规定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对“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的理解,可参照3.1.5条的条文说明。本项检验应进行见证,以保证检验的公正性。


14.1.7 本条中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可参见本规范3.1.5条的条文说明。


14.1.8 当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时,显示节能工程质量可能存在问题。此时为了得出更为真实可靠的结论,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再次检验。且为了增加抽样的代表性,规定应扩大一倍数量再次抽样。再次检验只需要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检验,不必对已经符合要求的参数再次检验。如果再次检验仍然不符合要求时,则应给出“不符合要求”的结论。

    考虑到建筑工程的特点,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难以立即拆除返工,通常的做法是首先查找原因,对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或评估,然后采取某些可行的技术措施予以弥补、修理或消除,这些措施有时还需要征得节能设计单位的同意,注意消除隐患后必须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14.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14.2.1~14.2.3 本条给出了采暖、通风与空调及冷热源、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主要项目及要求,并规定对这些项目节能性能的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所有的检测项目可以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必要时可增加其他检测项目。另外,表14.2.2中序号为1~8的检测项目,也是本规范第9~11章中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在室内空调与采暖系统及其冷热源和管网工程竣工验收时所必须进行的试运转及调试内容。为了保证工程的节能效果,对于表14.2.2中所规定的某个检测项目如果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可能会因受某种条件的限制(如采暖工程不在采暖期竣工或竣工时热源和室外管网工程还没有安装完毕等)而不能进行时,那么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事先在工程(保修)合同中对该检测项目作出延期补做试运转及调试的约定。


1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5.0.1 本条提出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这些要求与统一标准完全一致,即共有两个条件:第一,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工程应全部验收合格,第二,应通过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围护结构墙体节能构造实体检验、系统功能检验和无生产负荷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达到可以进行验收的条件。


15.0.2 本条是对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程序和组织的具体规定。其验收的程序和组织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一致,即应由监理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会同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共同进行。


15.0.3 本条是对建筑节能工程检验批验收合格质量条件的基本规定。本条规定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完全一致。应注意对于“一般项目”不能作为可有可无的验收内容,验收时应要求一般项目亦应“全部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情况时,应进行返工修理。只有当难以修复时,对于采用计数检验的验收项目,才允许适当放宽,即至少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即可通过验收,同时规定其余10%的不合格点不得有“严重缺陷”。对“严重缺陷”可理解为明显影响了使用功能,造成功能上的缺陷或降低。


15.0.5 考虑到建筑节能工程的重要性,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除了应在各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技术资料检查外,增加了对主要节能构造、性能和功能的现场实体检验。在分部工程验收之前进行的这些检查,可以更真实地反映工程的节能性能。具体检查内容在各章均有规定。


15.0.7 本规范给出了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格式。该格式系参照其他验收规范的规定并结合节能工程的特点制定,具体见本规范附录B。

    当节能工程按分项工程直接验收时,附录B中给出的表B.0.2可以省略,不必填写。此时使用表B.0.3即可。


附录C 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方法


C.0.1 给出本方法的适用范围。当对围护结构中墙体之外的部位(如屋面、地面等)进行节能构造检验时,也可以参照本附录规定进行。


C.0.2 给出采用本方法检验外墙节能构造的时间。即应在外墙施工完工后、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进行。


C.0.3 给出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的取样部位和数量规定。实施时应事先制定方案,在确定取样部位后在图纸上加以标柱。


C.0.5 给出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的方法。规范建议钻取直径70mm的芯样,是综合考虑了多种直径芯样的实际效果后确定的。实施时如有困难,也可以采取50~100mm范围内的其他直径。由于检验目的是验证墙体节能构造,故钻取芯样深度只需要钻透保温层到达结构层或基层表面即可。


C.0.6 为避免钻取芯样时冷却水流入墙体内或污染墙面,钻芯时应采用内注水冷却方式的钻头。


C.0.7 给出对芯样的检查方法。可分为3个步骤进行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原始记录):

    1 对照设计图纸观察、判断;

    2 量取厚度;

    3 观察或剖开检查构造做法。


C.0.8 给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结论的判断方法。即实测厚度的平均值达到设计厚度的95%及以上时,应判符合;否则应判不符合设计要求。


C.0.9 给出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的检验报告主要内容。这些内容实际上也是对检测报告的基本要求。无论是由检测单位还是由施工单位进行检验,均应按照这些内容和报告格式的要求出具报告,并应保存检验原始记录以备查对。


C.0.10 当出现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时,首先应考虑取点的代表性及偶然性等因素,故应增加一倍数量再次取样检验。当证实确实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照统一标准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此时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其他有资质的单位重新验算房屋的热工性能,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C.0.11 给出对外墙取样部位的修补要求。规范要求采用保温材料填充并用建筑胶密封。实际操作中应注意填塞密实并封闭严密,不允许使用混凝土或碎砖加砂浆等材料填塞,以避免产生热桥。规范建议修补后宜在取样部位挂贴标志牌加以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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