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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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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1.总则

2.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主体工程

4.配套工程

5.环境保护与安全

6.建筑标准

7.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于说明


 

前言

    《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六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的安排,由城市建设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严格执行我国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等各项法规和政策,对近几年我国已经完成和正在建设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积极借鉴国外有关建设经验,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后完成送审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召开审查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7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环境保护与安全、建筑标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对于政府投资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号;邮政编码:10002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
    参编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北京中非博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徐文龙 郭祥信 赵树青 王敬民 刘庆丽 廖利 颜廷山 刘继武 葛芳 王松林 余婷 刘青松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规范封场,提高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整个建设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和简易填埋场的封场工程项目。

第四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安全卫生等有关政策。

第五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区域、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六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应在各级城乡规划和各类相关专业规划的指导下统筹建设,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综合比选。

第七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经济合理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鼓励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八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十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应根据该填埋场填埋库区面积、填埋区地形、周边环境等情况,结合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第十一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填埋场封场工程建设规模分类

    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第十二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构成。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工程主要包括:垃圾堆体整治、封场覆盖与防渗系统、填埋气体导排与处理系统、渗沥液导排与处理系统、雨洪水导排系统、绿化与植被恢复等。
    二、配套工程主要包括:场内道路、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和监控等。
    三、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行政办公用房、门房、车库、变配电房、值班宿舍、储物间、卫生间等。
  
第十三条 卫生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设施。简易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应建设完善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


第三章 主体工程


第一节 垃圾堆体整治

第十四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实施前应评估垃圾堆体边坡的稳定性。当垃圾堆体边坡坡度不符合稳定要求、垃圾堆体存在沟壑或裂隙、垃圾表面易存积水、垃圾堆积凌乱或因污染治理需要时,应对垃圾堆体进行整治处理。整治处理应以挖填垃圾量最小并保证边坡稳定为原则。

第十五条 垃圾堆体整治处理后,垃圾堆体顶面坡度与坡向应能有效导排雨水,并应采取防止垃圾堆体沉降后造成坡度不够或形成倒坡的措施。


第二节 封场覆盖与防渗系统

第十六条 填埋场封场覆盖系统结构由垃圾堆体表面至顶表面顺序应为排气层、防渗层、排水层、植被层。封场覆盖系统应进行抗滑稳定性分析,防止因不均匀沉降而造成防渗结构的破坏。

第十七条 对于无场底防渗层的填埋场,宜设置地下水阻隔防护设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三节 填埋气体导排与处理系统

第十八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对填埋场已有的填埋气体导排系统进行全面评估,性能完好的导气设施应保留,性能差的导气设施应在封场时进行改造或重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填埋气体导排和收集系统不影响防渗系统的密封性能。

第十九条 填埋气体回收利用方案应根据填埋场所在地具体情况确定,应采用利用率高的方案。


第四节 渗沥液导排与处理系统

第二十条 对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不完善的填埋场,封场时应设置有效的渗沥液收集导排设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封场前未建渗沥液处理设施而渗沥液又未得到妥善处理和处置的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应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补充完善渗沥液处理设施。
    对于封场前有渗沥液处理设施但处理后未满足环保要求的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应根据环保要求对原有渗沥液处理设施进行改造。
    对于有配套渗沥液处理设施的填埋场,应适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处理系统,保持其连续、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第五节 雨洪水导排系统

第二十二条 填埋场封场雨水导排及防洪系统应在原填埋场雨水导排及防洪系统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形成场外雨、洪水截流和场内雨、洪水导排的复合型雨水导排及防洪系统。

第二十三条 填埋场封场后应保持雨、洪水及地下水导排系统仍能正常运行。地表水和地下水导排设施应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水质定期监测。


第六节 绿化与植被恢复

第二十四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设计应考虑全场的绿化和植被恢复设计。封场绿化应与周围的景观相协调,并根据土层厚度、土壤性质、气候条件等进行植物搭配。

第二十五条 填埋场封场绿化和植被恢复应选择抗逆性强,适宜在垃圾填埋场环境生存的植物,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绿化和植被的成活率。


第二十六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场内道路工程应符合《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规定;供电电源应由当地电网供给,负荷等级应采用二级;全场防雷应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设置防雷与接地装置;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场区消防要求,消防设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通信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络和对外通信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污染控制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填埋场封场后污水的排放,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规定的标准要求。填埋场封场后渗沥液的环境监测,应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价,应配置相应监测仪器与设备。

第三十条 填埋场封场后应对填埋气体进行定期监测,填埋库区内不宜有封闭式建(构)筑物。如因工程需建设建(构)筑物的,应设可燃气体在线监测系统,并设排风系统、自动安全报警系统和防爆措施。在施工期间,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不得建在垃圾堆体上。填埋场臭气的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等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必须设立醒目的安全标牌或标记。

第三十三条 填埋场内机电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减震措施或隔声、防噪措施。


第三十四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建设的总体布局应按照功能分区布置;建设用地应遵守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工程设施应在原填埋场场界范围内进行布置,如因工程需要在原场界范围外设置工程设施的,应提供详细的用地方案,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建设。

第三十六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构筑物与建筑物应按工艺要求,结合当地条件选择适宜的建筑方案和结构形式。

第三十七条 填埋场运行时期有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的,封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填埋场运行时期无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或使用简易临时设施的,封场工程项目可以考虑新建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但其建筑面积和建设标准应以满足封场工程运行管理需要为原则,不得超标准建设。

第三十八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的条件下,宜集中布置。对于需要新建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的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其建筑面积不宜超过表2所列指标。

表2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指标(m2)

    注:渗沥液处理为两班制,有独立渗沥液处理站的取上限;渗沥液处理为单班制或未设渗沥液处理站的取下限。


第三十九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时,应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后使用。

第四十条 填埋库区封场覆盖系统投资估算指标可按照70~160元/m2控制。建设规模大的可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可取上限。

第四十一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应按国家现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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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2.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主体工程

4.配套工程

5.环境保护与安全

6.建筑标准

7.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一条 本条主要说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意义和目的。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直接关系到城乡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由于许多城镇较早建设的填埋场已经填满或达到设计库容,为减少污染源,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应尽快对这些填埋场进行规范封场。本建设标准是在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法令指导下,借鉴、总结国内外填埋场封场工程建设经验,并考虑今后一个时期填埋场封场工程建设发展需要而编制的。本建设标准编制目的在于保护环境,推动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处理技术进步,发挥投资效益与社会效益,为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条 本条阐述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本建设标准是由国家建设和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文件。

第三条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对卫生填埋场和简易填埋场进行了定义,卫生填埋场是指按国家现行卫生填埋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填埋场所,与卫生填埋场相关的标准主要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等。简易填埋场是指不按国家现行卫生填埋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填埋场所,通俗的理解就是垃圾的简易堆放场所,相比卫生填埋场而言,没有配套的处理设施、设备,如没有铺设防渗材料、没有渗沥液导排和处理设施、没有填埋气体导排设施、没有设置截洪沟、没有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简易填埋场是我国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我国20世纪90年代末以前,大多数的城市生活垃圾都采用简易填埋的方式处理。今后的填埋场都要按卫生填埋场的标准建设。
    卫生填埋场和简易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区别较大,卫生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设施、设备;简易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则需要新建较多的设施、设备,具体内容详见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由于历史的原因,全国存在大量的简易填埋场。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在提高,政府正逐步对这些简易填埋场进行严格的封场和治理,以有效控制简易填埋场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因此,在对现有的简易填埋场进行封场处理时,也应当执行本建设标准。在此条中将卫生填埋场和简易填埋场一并列出,目的在于明确和强调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涉及已满容填埋场的后续环境保护和安全问题,且后续影响时间较长,不能因填埋场失去处理垃圾的功能而忽视对其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其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五条 本条规定了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建设水平的确定原则。采用的技术应当是先进的、安全可靠的,并能适应当地的经济条件。

第六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应在相关规划,包括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指导下统筹建设。在工程建设前期应做多方案比较,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本条强调在采用先进工艺与技术设备时,应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提高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工艺技术水平,促进我国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引进国外的技术和装备应满足成熟、适用、可靠的基本条件,并进行细致的技术经济论证。

第八条 本条规定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建设应充分利用当地有可能提供的协作条件,合理确定项目的内容,不搞大而全,小而全。

第九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仅从加强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建设的宏观管理、工程建设水平及投资控制等主要方面作出规定。在本建设标准执行过程中,会涉及其他国家现行标准和指标等,也应遵照执行。


第十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与垃圾填埋场工程项目不同,其建设规模与日垃圾填埋处理量无关系,而与垃圾填埋库区面积、填埋区地形及周边环境等因素有关,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封场工程项目的投资。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应满足当地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并结合上述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主要与填埋场填埋库区面积有关,故而以填埋库区面积作为填埋场封场工程分类的主要依据。
    根据原建设部2006年对全国380个垃圾填埋场的调查数据显示,填埋库区面积在5hm2以下的约占31.93%,5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的约占到17.94%,10万平方米~20万平方米的约占到30.34%,20万平方米以上的约占到19.79%。为了使封场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分类能较好地覆盖绝大部分填埋场,故采用以上分析数据进行建设规模分类。

第十二条 本条明确规定填埋场封场工程建设项目的构成和建设内容,是为了避免因漏建或多列工程项目内容而导致项目无法运行或人为造成浪费。

第十三条 本条表明卫生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与简易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并不相同。卫生填埋场原有的设施比较规范和完善,如雨洪水导排设施、渗沥液处理设施、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其封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以达到节约资源、节省投资的目的;简易填埋场通常只是简易的垃圾堆场,没有或缺少完善的雨洪水导排、渗沥液处理、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因此,其封场工程项目需要建设完善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和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


第三章 主体工程

第一节 垃圾堆体整治

第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垃圾堆体整治的应用条件与原则。

第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垃圾堆体整治后垃圾堆体顶面的坡度要求,并考虑堆体沉降对坡度的影响,以保证及时排出雨水。


第二节 封场覆盖与防渗系统

第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填埋场封场覆盖系统的结构,其中防渗层是封场覆盖系统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防渗层使渗过封场覆盖系统的水量最少,同时控制填埋气体的无序迁移,收集填埋气体,以防止填埋气体无组织释放。填埋场封场覆盖系统一般由四层组成,各层有不同的功能,在实际工程项目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对某些无场底防渗层的填埋场,填埋场渗沥液易造成地下水的污染,因此,对此类填埋场进行封场时应根据地下水保护的要求和当地经济实力考虑采取地下水阻隔和防护措施。


第三节 填埋气体导排与处理系统

第十八条 填埋气体导排系统是保证填埋场安全的重要设施,在封场工程实施时,若已有的填埋气体导排系统性能差或受损严重,则应进行改造或重建,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填埋气体导排和收集系统对防渗系统的密封性能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填埋气体回收利用方案选择的原则。


第四节 渗沥液导排与处理系统

第二十条 对于场底无渗沥液导排设施或渗沥液导排设施不完善的填埋场,封场时应考虑一些有效的渗沥液导排补救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小渗沥液对地下水的污染。渗沥液导排补救措施方案应根据填埋区地形和垃圾堆体具体情况确定。可选择的方案一般有垃圾堆体下游铺设渗沥液导排盲沟、垃圾堆体上打井抽水、垃圾堆体边坡打横向井引水等。

第二十一条 渗沥液是填埋场的主要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很大。因此,垃圾填埋场的污染控制应重点考虑渗沥液的处理。本条对原来有或无渗沥液处理设施的两种情况提出了不同要求,目的是在节省投资的原则下,解决好渗沥液的处理问题,避免封场后渗沥液对环境造成长期污染。对于有配套渗沥液处理设施的填埋场,在封场工程实施后,其渗沥液产生量会大幅减少,而且渗沥液水质也会发生变化,因此,需适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调整运行时间、运行负荷等,以保证渗沥液处理系统能连续、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第五节 雨洪水导排系统

第二十二条 垃圾填埋场封扬后,雨水导排及防洪系统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对场底无防渗层的填埋场,做好雨水导排及防洪,能够大大降低地下水污染及其他污染事故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卫生填埋场封场后应保持原有的雨、洪水及地下水导排系统正常运行。简易填埋场封场时应新建雨、洪水导排系统,尽量减少地表水进入垃圾堆体。


第六节 绿化与植被恢复

第二十四条 全场绿化和植被恢复是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设计时应详细考虑。封场覆盖系统以有利于填埋场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为目的,保持整个填埋堆体的稳定和美观。

第二十五条 植物的抗逆性是指植物具有的抵抗不利环境的某些性状,如抗寒、抗旱、抗盐、抗病虫害等。在进行填埋场封场绿化和植被恢复时,应选择耐污染能力强、生长能力强、维护费用低、适宜填埋场环境的植物,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植物的成活率。


第二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配套工程建设要求的规定,主要包括场内道路工程、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和监控等。配套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填埋场封场工程是环境保护项目,填埋场封场后产生的污染物处理和排放标准,要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执行,以避免二次污染。

第二十九条 本条是关于渗沥液处理和填埋场封场后渗沥液监测的要求。渗沥液的排放标准应由环境影响评价部门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周围水体类别和排放方式确定。为掌握填埋场封场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要对填埋场进行环境质量监测,监测项目、内容、位置、频率以及监测方法在《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中有规定,应严格执行。

第三十条 填埋气体易引起爆炸,应经常进行监测。在施工期间,为保证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的安全,此类设施不得建在垃圾堆体上。1993年国家环保局颁布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而在《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中没有这部分内容,故补充此要求。

第三十一条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工业企业内作业区的卫生指标作了具体规定,是设计的依据。《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是作业工作安全卫生的总则。上述两项标准都是安全卫生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第三十二条 针对填埋场封场后填埋气体仍有潜在起火、爆炸的危险,必须根据《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的要求设置防火标牌,车辆出入要有行车安全标牌和限速标牌,配电室要有高压警示标牌等。

第三十三条 填埋场内的噪声主要来自渗沥液处理设备如鼓风机、水泵等,应尽量选用噪声符合有关标准的机械设备。填埋场内机械所产生的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规定时,应采取降噪、防噪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总平面布置和建设用地安排的总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是为了控制填埋场封场后再占用土地而提出的。由于大部分封场工程设施可在原填埋场场界范围内建设,不需新征土地。但有的简易填埋场原先就没有相关的设施,如渗沥液处理设施、雨洪水导排设施等,因而简易填埋场封场工程建设时,其污染治理工艺会比较复杂,需要新建设施较多,可能需要占用原场界范围外的土地,这种情况下要对新占用土地的必要性、经济性和工程平立面布置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证,同时要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可以实施,以避免封场工程浪费土地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本条是关于建(构)筑物结构形式的要求。填埋场封场工程构筑物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建筑物宜采用砖混结构。

第三十七条 本条旨在控制封场工程项目超标准建设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由于卫生填埋场建设时就建有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因此对于卫生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的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而简易填埋场原先就没有建设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或者使用临时的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因此对于简易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为了保证封场工程的正常运行,需要新建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

第三十八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指标是本着合理设置、节约投资的原则确定的。附表1是全国部分填埋场工程项目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的调查情况。

附表1 全国部分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调查表(m2

    根据附表1的统计资料,结合封场工程项目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的组成,综合分析确定不同类型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指标,如附表2所示。

附表2 填埋场封场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指标计算表(m2

    目前国内的填埋场封场工程多为Ⅲ类与Ⅳ类项目,Ⅰ类封场工程项目日前尚无工程实例,Ⅱ类的封场工程实例也很少。但从长远看,这两类填埋场目前都处在运行中,将来满容后都需进行封场。由于Ⅰ类与Ⅱ类封场工程项目建设规模较大,故在Ⅲ类与Ⅳ类封场工程项目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了Ⅰ类与Ⅱ类封场工程项目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

 

第三十九条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投资控制原则。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估算应在首先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有关技术要求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现行的编制投资估算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具体工程量和当地实际定额水平确定。

第四十条 本条中所列的投资估算指标是评估和审批新建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填埋库区封场覆盖系统投资估算的参考依据,但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后采用。由于封场覆盖系统各层所使用的材料和厚度不同,因而封场覆盖系统的投资估算指标跨度较大。新建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填埋库区封场覆盖系统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四十一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资效益主要表现为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其经济评价要按照《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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