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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碳排放计量标准[附条文说明]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建筑碳排放计量标准
Standard for measuring,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of carbon emission from buildings
CECS 374:2014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014年12月1日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
第176号
关于发布《建筑碳排放计量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0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0]91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的《建筑碳排放计量标准》,经本协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CECS 374:2014,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的英文版同时出版发行。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0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0]91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5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清单统计法、信息模型法等。
本标准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归口管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负责解释。在使用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解释单位。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
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住宅实验室
天津大学
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人居专业委员会
主要起草人:何建清 王岩 张鹏 曹颖 靳瑞冬 潘晓东 马欣伯 张巧显 陈群 赵希 翟建宇 王立雄 易国辉 张亚斌
主要审查人:郎四维 胡秀莲 于胜民 胡润青 何涛 班焯 李振山 袁镔 李颖萍
1.0.1 为规范建筑碳排放数据的采集、核算与发布,做到方法科学、数据可靠、流程清晰、操作简便,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的全生命周期碳排放计量。
1.0.3 本标准针对建筑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由于消耗能源、资源和材料所排放的二氧化碳(CO2)进行计量,《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其他温室气体计量也可按本标准执行。
1.0.4 建筑碳排放计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建筑全生命周期 life cycle of buildings
建筑从材料生产至最终拆解、回收的一系列前后衔接的阶段,包括材料生产阶段、施工建造阶段、运行维护阶段、拆解阶段和回收阶段。
2.0.2 建筑碳足迹 carbon footprint of buildings
在建筑全生命周期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总和,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2.0.3 建筑碳排放计量 measuring,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of carbon emission from buildings
对建筑碳足迹数据进行采集、核算与发布的过程。
2.0.4 建筑碳排放单元过程 unit process of carbon emitted from buildings
为量化建筑在全生命周期各阶段消耗的能源、资源和材料而确定的基本活动过程,是构成建筑碳足迹的基本单位。
2.0.5 活动水平数据 activity data
反映人为活动导致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的定量数据,针对建筑碳排放,主要包括材料、能源以及资源的消耗量。
2.0.6 碳排放因子 carbon emission factor
将活动水平数据与碳排放量相对应的系数,用于量化单位活动水平数据的碳排放量。
2.0.7 清单统计法 measuring account by inventory
通过采集建筑碳排放单元过程中的各项活动水平数据及相应的碳排放因子,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统计核算,得到建筑碳足迹的方法。
2.0.8 信息模型法 measuring account by information mod-eling
通过建筑信息模型计算、管理建筑全生命周期各阶段消耗的能源、资源和材料等数据并进行核算,得到建筑碳足迹的方法。
2.0.9 全球变暖潜能值 global warming potential
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将单位质量的温室气体辐射强度影响与等量的二氧化碳辐射强度影响相关联的系数。
2.0.10 二氧化碳当量 carbon dioxide equivalent
用于比较不同温室气体对温室效应影响的量度单位,单位为CO2e,其数值等于温室气体的质量乘以其全球变暖潜能值。
2.0.11 建筑碳汇 carbon sink of buildings
在划定的建筑物范围内,绿化、植被从空气中吸收并存储的二氧化碳量。
3.0.1 建筑碳排放计量应覆盖建筑全生命周期,以碳排放单元过程为基本单位进行数据采集与核算。
3.0.2 建筑碳排放计量应遵守相关性、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和透明性的原则。
3.0.3 建筑碳排放计量方法包括清单统计法和信息模型法,应根据建筑的设计建造及运行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针对以常规方式设计建造及运行管理的建筑的碳排放计量,宜采用清单统计法;针对以信息模型为载体,进行信息采集、阶段信息传递及信息核算的建筑的碳排放计量,宜采用信息模型法。当不具备单独使用条件时,可结合采用两种方法。
3.0.4 建筑碳排放计量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界定建筑物的范围和区域;
2 界定建筑碳排放单元过程;
3 采集碳排放单元过程的活动水平数据;
4 采集碳排放单元过程的相关碳排放因子;
5 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核算建筑碳排放量;
6 按照规定对外发布计量结果。
3.0.5 界定建筑碳排放单元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择对建筑碳排放量有明显影响的单元过程进行计量;
2 每个单元过程应保持独立,避免重复计量;
3 对占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比重小、技术上无法量化或量化成本过高的单元过程可不计量,但应说明其对计量结果的影响。
3.0.6 材料生产阶段的主要碳排放单元过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主体结构材料、构件的使用;
2 建筑围护结构材料、构件、部品的使用;
3 建筑填充体材料、构件、部品、设备的使用。
3.0.7 施工建造阶段的主要碳排放单元过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材料、构件、部品、设备的运输;
2 施工机具的运行;
3 施工现场办公。
3.0.8 运行维护阶段的主要碳排放单元过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设备系统的运行;
2 建筑材料、构件、部品、设备的维护与更替;
3 更替的建筑材料、构件、部品、设备的运输。
3.0.9 拆解阶段的主要碳排放单元过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拆解机具的运行;
2 废弃物的运输。
3.0.10 回收阶段的主要碳排放单元过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主体结构可循环材料、构件的回收;
2 建筑围护结构可循环材料、构件的回收;
3 建筑填充体可循环材料、构件的回收。
3.0.11 建筑碳排放计量的相关数据应经过质量审定,并保存相应核查或证明文件。数据的属性信息应被完整记录,具体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时间跨度:数据的年份以及所收集数据的时间跨度;
2 地域范围:数据所适用的地域;
3 代表性:数据集合反映的行业覆盖面的定性描述;
4 完整性:测量或估算所占的比例;
5 数据源:提供数据的机构、产品的碳标识或数据采集的渠道;
6 数据精度:数据来源、模型和假设的局限性。
3.0.12 碳排放计量结果应以吨二氧化碳(tCO2)为单位表示,其他温室气体计量结果应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表示。
4.1 一般规定
4.1.1 清单统计法计量应按碳排放单元过程进行碳排放数据的汇编与量化,得到建筑全生命周期碳足迹。
4.1.2 采用清单统计法进行建筑碳排放计量时,建筑材料及能源的计量单位应符合国际单位制(SI)的要求。对于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应采用单位质量或单位体积;能源应采用单位质量或单位能量。
4 清单统计法
4.1 一般规定
4.1.1 清单统计法计量应按碳排放单元过程进行碳排放数据的汇编与量化,得到建筑全生命周期碳足迹。
4.1.2 采用清单统计法进行建筑碳排放计量时,建筑材料及能源的计量单位应符合国际单位制(SI)的要求。对于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应采用单位质量或单位体积;能源应采用单位质量或单位能量。
4.2 数据采集
4.2.1 数据采集应针对具体碳排放单元过程,采集内容为单元过程中反映能源、资源和材料消耗特征的活动水平数据以及相应的碳排放因子。
4.2.2 采集的活动水平数据应包括下列方面:
1 材料生产阶段:建筑主体结构、围护结构和填充体使用的材料、构件、部品、设备种类及数量;
2 施工建造阶段:材料、构件、部品、设备运输的耗能量,施工机具运行的耗能量、耗水量,施工现场办公的耗能量;
3 运行维护阶段:建筑运行的耗能量、耗水量,可再生能源的种类及使用量,维护更替活动的材料消耗量,维护更替活动的耗能量;
4 拆解阶段:拆解机具运行的耗能量,拆解废弃物运输的耗能量;
5 回收阶段:从建筑主体结构、围护结构和填充体中回收的建材、构件、部品及设备的种类及回收量。
4.2.3 活动水平数据的采集方式包括仪表监测、资料查询和分析测算,应根据活动水平数据的类型、重要性、采集条件等因素,按下列规定合理选用:
1 当活动水平数据具备自动监测条件时,宜采用仪表监测方式进行采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连续性和准确性;
2 当活动水平数据不具备自动连续监测条件时,应通过查询工程建设相关技术资料、备档文件、缴费账单、财务报表等资料进行采集;
3 当活动水平数据无法通过仪表监测和资料查询的方式采集获取时,可按相关公式分析测算得到。
4.2.4 材料生产阶段中,建筑各部位使用的材料、构件、部品、设备种类及数量,应通过查询材料决算清单、施工图纸、采购清单等工程建设相关技术资料确定,并按本标准附录A表A-1进行记录。
4.2.5 施工建造阶段中,各活动水平数据应按下列方式进行采集,并按本标准附录A表A-2进行记录:
1 材料、构件、部品、设备运输的活动水平数据应通过查询能源缴费账单或工程建设财务报表得到;
2 施工机具运行的、耗水量和施工现场办公的活动水平数据宜根据施工现场的监测仪表自动记录确定;当施工现场没有安装监测仪表时,可通过查询缴费账单、财务报表进行采集。
4.2.6 施工建造阶段中,当各活动水平数据记录无法通过仪表监测,且相关资料数据难以获取或不完整时,可按下列规定进行测算,并按本标准附录A表A-2进行记录:
1 材料、构件、部品、设备运输的耗油量:
式中:ADYS——材料、构件、部品、设备运输的总耗油量(t);
Gi——第i种类材料、构件、部品、设备使用量(t);
ZGi——运输第i种材料、构件、部品、设备的交通工具平均载重量(t);
Qsi——运输第i种材料、构件、部品、设备的交通工具单位耗油量(t/km);
Li——第i种材料、构件、部品、设备的运输距离(km);
i——运输的材料、构件、部品、设备的种类代号。
2 施工机具运行的耗电量:
式中:ADJXD——施工机具的总耗电量(kWh);
Pdi——第i种施工机具的电功率(kW);
Tdi——第i种施工机具的运行小时数(h);
Ni——第i种施工机具的数量(台);
i——施工工具的种类代号。
3 施工机具运行的耗油量:
式中:ADJXY——施工机具的总耗油量(t);
Pyi——第i种施工机具每台班的平均耗油量(t/台班);
Tyi——第i种施工机具的运行台班数(次);
Ni——第i种施工机具的数量(台);
i——施工工具的种类代号。
4 施工机具运行的耗水量:
式中:ADJXS——施工机具的总耗水量(t);
Psi——第i种施工机具每台班的平均耗水量(t/台班);
Tsi——第i种施工机具的运行台班数(次);
Ni——第i种施工机具的数量(台);
i——施工工具的种类代号。
5 施工现场办公的耗电量:
式中:ADBGD——现场办公的总耗电量(kW·h);
Pdi——第i种办公电气设备的电功率(kW);
Tdi——第i种办公电气设备的运行小时数(h);
Ni——第i种办公电气设备的数量(台);
i——办公电气设备的种类代号。
4.2.7 运行维护阶段中,建筑运行的耗能量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JGJ/T 154-2007中第5.2.1、5.2.2、5.3.1、5.3.2条的规定进行采集,耗水量应根据建筑冷水量总表数据进行采集,并按本标准附录A表A-3进行记录。
4.2.8 运行维护阶段中,对于没有安装监测仪表的建筑,建筑运行的耗能量可根据能耗设备系统的类型、运行参数、运行时间等信息,按下列规定进行测算,并按本标准附录A表A-3进行记录:
1 建筑运行的耗电量:
式中:ADYXD——建筑运行的耗电量(kW·h);
Pdi——第i类设备系统的电功率(kW);
Tdi——第i类设备系统的年平均运行小时数(h/a);
Ni——第i类设备系统的数量(台);
li——第i类设备系统运行的时间年限(a);
i——设备系统的种类代号。
2 建筑运行的燃油及燃气耗量:
式中:ADYXYQ——建筑运行的燃油量(t)或燃气耗量(Nm3);
Pyqi——第i类设备系统的平均每小时燃油量(t/h)或燃气耗量(Nm3/h);
Tyqi——第i类设备系统的年平均运行小时数(h/a);
Ni——第i类设备系统的数量(台);
li——第i类设备系统运行的时间年限(a);
i——设备系统的种类代号。
3 建筑运行的耗煤量:
式中:ADYXM-——建筑运行的耗煤量(t);
Pmi——第i类设备系统的年平均煤耗量(t/a);
Ni——第i类设备系统的数量(台);
li——第i类设备系统运行的时间年限(a);
i——设备系统的种类代号。
4 建筑运行外购的蒸汽及热水耗能量:
式中:ADYXZR——建筑运行外购的蒸汽量(t)或热水折合的一次能源量(Nm3);
QZR——每年外购的蒸汽或热水量(MJ/a);
η——热力站制备蒸汽或热水的平均热效率(%);
hdw——热力站制备蒸汽或热水所用一次能源的低位发热量(MJ/t或MJ/Nm3);
l——建筑运行的时间年限(a)。
4.2.9 运行维护阶段中,对于没有安装冷水量总表的建筑,耗水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相关规定进行测算后采集。
4.2.10 运行维护阶段中,可再生能源的种类及使用量应优先根据可再生能源系统的监测系统自动记录确定;当没有安装监测系统或系统尚未运行,可通过查询可再生能源系统设计技术文件确定。
4.2.11 运行维护阶段中,维护更替活动产生的材料消耗量和耗能量应通过查询维护更替方案确定,并按本标准附录A表A-3进行记录。
4.2.12 拆解阶段的能源消耗量应根据能源缴费清单确定,当无法获得或记录不全时,可根据建筑拆解方案,按式(4.2.6-1)~式(4.2.6-5)进行计算,并按本标准附录A表A-4进行记录。
4.2.13 回收阶段的采集对象应为建筑在拆解后主体结构、围护结构、填充体中相关材料、构件、部品、设备种类的可回收率或实际回收数量,宜根据建筑设计的材料设备清单或实际回收过程中的记录文件确定,并按本标准附录A表A-5进行记录。
4.2.14 碳排放计量所需的碳排放因子应来自公认的可靠来源,优先采用最新发布的数据,在未有完善的建筑碳排放因子数据库前,碳排放因子可从下列信息源中获取:
1 权威机构连续发布的正式出版文献;
2 经认证的学术机构研究报告;
3 各类统计年鉴和报表;
4 有关基础数据手册;
5 工厂内部的工艺信息;
6 部分能源的碳排放因子可按本标准附录B和附录C选取。
4.3 数据核算
4.3.1 建筑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量应为材料生产阶段、施工建造阶段、运行维护阶段、拆解阶段、回收阶段中各单元过程碳排放量的总和。
4.3.2 每个碳排放单元过程的排放量应为碳排放单元过程的活动水平数据与碳排放因子的乘积,并按本标准附录A中表A-6进行记录。
4.3.3 材料生产阶段建筑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ESC——材料生产阶段建筑碳排放量(tCO2);
ADZT——主体结构材料用量(t);
EFZT——主体结构材料碳排放因子(tCO2/t);
ADWH——围护结构材料用量(t);
EFWH——围护结构材料碳排放因子(tCO2/t);
ADTC——填充体材料用量(t);
EFTC——填充体材料碳排放因子(tCO2/t);
i——材料种类。
4.3.4 施工建造阶段建筑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ESG——施工建造阶段建筑碳排放量(tCO2);
ADSGD——施工建造阶段某单元过程中的耗电量(kW·h);
EFD——电力碳排放因子[tCO2/(kW·h)];
ADSGY——施工建造阶段某单元过程中的耗油量(t);
EFY——燃油碳排放因子(tCO2/t);
ADSGM——施工建造阶段某单元过程中的耗煤量(t);
EFM——燃煤碳排放因子(tCO2/t);
ADSGQ——施工建造阶段某单元过程中的耗燃气量(Nm3);
EFQ——燃气碳排放因子(tCO2/Nm3);
ADSGQT——施工建造阶段某单元过程中的其他能源消耗量(tce);
EFQT——其他能源碳排放因子(tCO2/tce);
ADSGSH——施工建造阶段某单元过程中的耗水量(t);
EFSH——水碳排放因子(tCO2/t);
i——单元过程种类。
4.3.5 运行维护阶段中能耗产生的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EYXNH——运行维护阶段建筑碳排放量(tCO2);
ADYXD——运行维护阶段某单元过程中的耗电量(kW·h);
EFD——电力碳排放因子[tCO2/(kW·h)];
ADYXY——运行维护阶段某单元过程中耗油量(t);
EFY——燃油碳排放因子(tCO2/t);
ADYXM——运行维护阶段某单元过程中耗煤量(t);
EFM——燃煤碳排放因子(tCO2/t);
ADYXQ——运行维护阶段某单元过程中耗燃气量(Nm3);
EFQ——燃气碳排放因子(tCO2/Nm3);
ADYXQT——运行维护阶段某单元过程中其他能源消耗量(tce);
EFQT——其他能源碳排放因子(tCO2/tce);
ADYXSH——运行维护阶段某单元过程中耗水量(t);
EFSH——水碳排放因子(tCO2/t);
EZSHJ——建筑全生命周期中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碳核减量(tCO2);
i——单元过程种类;
ADKZSj——可再生能源年使用量(kW·h/年或kJ/年);
EFKZS——被可再生能源替代的常规能源的碳排放因子;
l——可再生能源供应时长(a);
j——可再生能源的种类。
4.3.6 运行维护阶段中材料构件更替产生的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EYXGT——材料、构件更替的碳排放量(tCO2);
ADZTi——主体结构材料用量(t);
EFZT——主体结构材料碳排放因子(tCO2/t);
ADWH——围护结构材料用量(t);
EFWH——围护结构材料碳排放因子(tCO2/t);
ADTC——填充体材料用量(t);
EFTC——填充体材料碳排放因子(tCO2/t);
i——材料种类。
4.3.7 拆解阶段建筑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ECJ——拆解阶段建筑碳排放量(tCO2);
ADCJD——拆解阶段某单元过程中的耗电量(kW·h);
EFD——电力碳排放因子[tCO2/(kW·h)];
ADCJY——拆解阶段某单元过程中的耗油量(t);
EFY——燃油碳排放因子(tCO2/t);
ADCJM——拆解阶段某单元过程中的耗煤量(t);
EFM——燃煤碳排放因子(tCO2/t);
ADCJQ——拆解阶段某单元过程中的耗燃气量(Nm3);
EFQ——燃气碳排放因子(tCO2/Nm3);
ADCJQT——拆解阶段某单元过程中的其他能源消耗量(tce);
EFQT——其他能源碳排放因子(tCO2/tce);
ADCJSH——拆解阶段某单元过程中的耗水量(t);
EFSH——水碳排放因子(tCO2/t);
i——单元过程种类。
4.3.8 回收阶段建筑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EHS——回收阶段建筑碳排放量(tCO2);
ADHS——-材料数量(t);
ηHS——材料的回收比例(%);
EFHS——回收材料的碳排放因子(tCO2/t);
i——材料种类。
4.3.9 建筑全生命周期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ELC——建筑全生命周期碳排放量(tCO2);
ETH——建筑碳汇(tCO2)。
4.3.10 年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EA——建筑年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tCO2/m2);
A——建筑面积(m2);
l——建筑运行使用年限(a)。
4.3.11 建筑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碳排放量比率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φi——建筑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碳排放量比率(%);
Ei——建筑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碳排放量(tCO2);
ELC——建筑全生命周期碳排放量(tCO2)。
4.4 数据发布
4.4.1 建筑碳排放计量结果应以碳排放计量报告的形式对外发布。
4.4.2 建筑碳排放计量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及相应的假设条件和数据来源。
1 计量报告机构信息;
2 建筑的功能及运行情况;
3 单元过程碳排放量的计算过程;
4 建筑的碳排放清单;
5 数据采集方法以及来源渠道。
4.4.3 计量报告机构信息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报告机构的性质;
2 计量报告工作的目的及任务来源;
3 报告机构联系人及计量参与者。
4.4.4 建筑的功能及运行情况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建筑所在地及其范围;
2 建筑的类型及功能用途;
3 碳排放计量覆盖的生命周期阶段;
4 各生命周期阶段包含的单元过程;
5 建筑的运行使用年限。
4.4.5 计量建筑的碳排放清单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建筑各单元过程碳排放量;
2 建筑各生命周期阶段碳排放量;
3 建筑当前生命周期累计碳排放量;
4 建筑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总量;
5 年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
6 建筑各生命周期阶段碳排放量比率。
5.1 一般规定
5.1.1 信息模型法应以信息模型为载体,进行信息采集、阶段信息传递及信息核算,并记录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过程,追踪碳足迹,通过信息管理碳排放活动。
5.1.2 信息模型法应以建筑材料、构件、部品、设备信息等数据库为基础,配以碳排放计量所需的人员分工、操作流程、信息标准,得到计量结果。计量过程中的数据单位标准可按本标准第4.1.2条执行。
5.1.3 在采用信息模型法时,应在合适的软硬件平台条件下,建立、管理信息模型,将信息从建筑材料、构件、部品、设备生产线传递到建设、管理全过程,从开发、竣工、管理阶段信息模型中,采集材料生产阶段、施工建造阶段、运行维护阶段、拆解阶段、回收阶段信息并核算,最后对核算结果进行发布。
表A-1 活动水平数据采集记录表(材料生产阶段)
表A-2 活动水平数据采集记录表(施工建造阶段)
表A-3 活动水平数据采集记录表(运行维护阶段)
表A-4 活动水平数据采集记录表(拆解阶段)
表A-5 活动水平数据采集记录表(回收阶段)
表A-6 建筑物碳排放计算表
表B 常用能源的碳排放因子
注:表中数据应按年份更新,以保持时效性。
表C 常用能源热值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JGJ/T 154-2007
《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原则与框架》ISO 14040:2006
《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和信息交流的要求与指南》ISO/TS 14067:2013
《温室气体-第一部分:体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与指南》ISO 14064-1:2006
建筑碳排放计量标准[附条文说明]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建筑碳排放计量标准
CECS 374:2014
1.0.1 随着国际社会对建筑碳排放的日益关注,如何实现建筑碳排放的科学计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国际上还未形成统一的建筑碳排放计量方法。只有德国、英国及美国等少数西方发达国家,提出或正在制定基于本国建筑设计建造标准及产品材料数据库的建筑碳排放计量或评估方法。我国的建筑立项设计施工运营管理体系与上述发达国家差异显著,需要建立和形成自己的方法和体系,以满足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技术需求。
本标准是基于“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城镇低碳发展关键技术集成研究与示范”(2011BAJ07B00)中的第二课题“城镇建筑碳排放计量标准及低碳设计关键技术集成研究与示范”(2011BAJ07B02)的研究成果,以国际碳排放计量通则为基础,针对建筑全生命周期碳排放的数据采集、数据核算以及数据发布等方面提出相关标准,对于实现我国建筑碳排放的规范化计量,推动建筑领域的节能减排有着重要意义。
1.0.2 对于新建建筑,可对不同建筑方案的全生命周期碳排放量进行分析比较,为选择和优化建筑设计、材料选用、施工、运行维护、拆解及回收方案提供依据;对于改、扩建和既有建筑,可用于报告已经历的生命周期阶段碳排放情况,明确碳排放控制的关键环节,比较不同的建筑运行与改造方案碳排放情况,实现对未来生命周期阶段碳排放的预测及管理,减少建筑碳排放。
1.0.3 根据《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IPCC AR4,2007),不同温室气体对全球温室效应的贡献率不同。其中二氧化碳(CO2)为76%,甲烷(CH4)为14.3%,氧化亚氮(N2O)为7.9%,氟类及其他气体为1.8%,二氧化碳是最主要的温室气体。本标准针对建筑全生命周期中由能源和材料消耗产生二氧化碳(CO2)进行计量。
在建筑碳排放活动过程中,还会涉及其他温室气体。根据《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06),建筑碳排放的活动过程涉及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废弃物处理等多个类别,每个类别需要评估的温室气体如表1所示:
表1 与建筑碳排放相关的活动过程及温室气体名称
注:本表摘选自《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06)第1卷,第4章。
从表1可以看出,除CO2以外,CH4、N2O、HFCs、PFCs等温室气体也与建筑碳排放相关。当需要对上述温室气体排放进行量化及报告时,可参照本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2.0.1 建筑全生命周期是指建筑从材料生产至最终拆解、回收的全过程,这也是建筑碳排放的主要时间范围。
2.0.3 开展建筑碳排放计量,应先对建筑碳足迹的数据进行采集,然后对采集的碳排放数据进行汇编与量化,最终通过碳排放计量报告的形式进行发布以完成碳排放计量过程。
2.0.10 二氧化碳为人类活动最常产生的温室效应气体,为了统一度量整体温室效应的结果,规定以二氧化碳当量为度量温室效应的基本单位。
3.0.1 本条规定了建筑碳排放计量的基本框架。一是要覆盖全生命周期。建筑在材料生产、施工建造、运行维护、拆解直至回收的生命过程中,每个阶段都产生能源及材料的消耗,引起直接或间接的碳排放,对自然环境造成影响,如果只针对部分生命周期阶段的碳排放计量,难以全面了解建筑碳排放行为对自然界产生的影响,也无法对未来碳排放情况进行预判并进行控制。二是要以碳排放单元过程为基本单位开展计量。在每个具体的碳排放单元过程中,每种能源和材料的输入和输出都是相对清晰和独立的,按单元过程进行计量工作,可逐一进行数据的采集与量化核算,实现对建筑碳足迹的全面追踪。
3.0.2 “相关性”、“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和“透明性”是国际上开展碳排放量化和报告的核心要求。针对建筑碳排放计量,“相关性”是指应确保在量化建筑碳排放时所采用的边界、资料、数据以及方法,能适当地反映有关建筑碳排放状况,并满足相关需要;“完整性”是指在选定的建筑和计量边界内,应量化和报告所有的碳排放信息,任何例外均应该说明;“一致性”是指对量化和报告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碳排放,有关计算范围、边界及方法的变化均应采用相同的方法,并记录清楚;“准确性”是指应保证建筑碳排放信息来源和计算过程的可靠和正确;“透明性”是指应充足、充分、透明地发布建筑碳排放信息的支撑材料。
3.0.3 本标准提出了两种可用于建筑碳排放的计量方法,可满足按照常规方式或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设计建造及运行管理的建筑进行碳排放数据采集、核算以及发布的需要。
3.0.4 本条文规定了开展建筑碳排放计量工作的相关步骤。其中界定建筑物的范围和区域、界定建筑碳排放单元过程是开展碳排放计量工作的前提。首先是要明确计量建筑物的范围和区域,在划定区域范围内的能源、资源和材料消耗将进行计量,例如可选择建筑物的红线或是围绕建筑的道路中心线进行划定。界定建筑碳排放单元过程,是为了明确建筑能源、资源和材料消耗的具体活动过程,便于逐项去进行数据的采集与核算。
3.0.5 建筑全生命周期内与碳排放相关的单元过程复杂多样,难以将所有单元过程都纳入计量。应优先对建筑碳排放量贡献率大、比重高的单元过程进行计量,将部分无法量化、碳排放量较少或量化成本过高的单元过程排除在外,减轻工作量,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但是需要对简化单元过程对计量结果的影响进行分析说明。
3.0.6 建筑材料、构件、部品、设备从原料开采、加工制造,直至最终形成成品,各个环节都会消耗能源,因此可认为每一个建材、构件、部品、设备,都是碳排放固化的产物,都有其固化的碳排放量(embodied carbon)。对于建筑,材料生产阶段的碳排放就在于使用了一定数量的材料、构件、部品、设备,因而导致碳排放的产生。
建筑中的材料、构件、部品、设备根据使用功能的不同,通常分为主体结构、围护结构以及填充体三部分。主体结构主要包括基础、梁、板、柱、承重墙体等支撑建筑整体框架的部位,主要起承重作用;围护结构主要包括屋面、墙体、门窗、地面等部位,主要起围合与隔断作用;填充体主要包括建筑内的装饰、厨卫设备、电气设备、通风空调设备、电梯、管线等部分,主要起装饰、建筑功能及室内环境维持作用。
3.0.7 在进行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以及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过程中,建筑材料、构件、部品、设备的运输以及施工机具的运行是产生能耗的主要单元过程,此外在施工现场办公活动也会产生一定量的能耗,也应予以计量。
3.0.8 建筑在竣工投入使用后,为了维持建筑正常运转,空调、照明、电梯、供水、炊事等设备系统的运行,都会产生能耗并产生碳排放,而在运行期内,部分材料或构件达到自然寿命需要对其维护或更换,替换材料的消耗以及安装、维护过程也会产生碳排放。
3.0.9 拆解过程中机具的运行和废弃物的运输是产生碳排放的主要活动,应对其进行计量。
3.0.10 建筑碳排放计量必须将材料的循环利用及可再生性考虑在内。对于可循环材料,虽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碳排放,但在回收并进行循环再利用后,这部分碳排放又进入到了新的建筑生命周期中,没有对环境造成实际影响,应予以核减。由于量小且不易采集,本标准不考虑回收活动(如分拣机械使用)产生的碳排放。
3.0.11 本条文对碳排放计量相关数据的质量控制进行了规定。数据质量对于碳排放计量结果可靠度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为了确保计量结果客观合理,相关数据必须经过质量审定,验证数据的相关性、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以及透明性,并将数据所包括的属性信息完整记录下来,以分析数据对计量结果的影响。
3.0.12 当参照本标准对《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其他温室气体进行计量时,应将每种气体的排放量乘以各自的全球变暖潜能值(GWP),统一核算至二氧化碳当量(CO2e)进行表示。表2列出了主要温室气体的全球变暖潜能值(GWP)供参考。
表2 主要温室气体的全球变暖潜能值
4.1 一般规定
4.1.1 作为建筑碳排放计量方法之一,清单统计法的特点在于计量过程与建筑碳排放活动顺序一致,输入和输出对象清晰,可以逐一进行汇编及量化,相关数据以建筑项目的工程设计资料及运行管理文件为基础,最大限度地保证计量结果的可靠性,专业技术人员易于掌握。
4.1.2 本条文规定了采用清单统计法时对相关数据计量单位的要求。
4.2 数据采集
4.2.2 本条规定的建筑在材料生产阶段、施工建造阶段、运行维护阶段、拆解阶段和回收阶段中需要采集的活动水平数据,是基于建筑全生命周期阶段通常包括的单元过程(见本标准第3.0.6条~第3.0.10条)。由于建筑的种类及用途差异,纳入计量的碳排放单元过程有可能存在不同,需要根据计量建筑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4.2.3 采集建筑碳排放单元过程的活动水平数据是碳排放计量的重要步骤,活动水平数据的质量与详尽程度对计量结果可靠性有着重要影响。
4.2.6 本条规定施工建造阶段主要的活动水平数据的分析测算公式,以实现在无法通过仪表监测和资料查询获取相关数据的情况下,对该阶段主要活动水平数据的采集。
材料、构件、部品、设备从生产地或销售地运送至施工现场大都采用车辆运输,少部分采用海运或空运,运输能耗均为燃油,可通过采集运输工具的台班数、运输距离以及运输工具单位距离的耗油量来测算整个运输环节的耗油量;对于施工机具的电功率、运行台班数、运行时长、每台班耗水量等主要运行工况参数,与承建商的施工方案、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有着密切关系,可根据施工方案、工程量统计清单或当地建筑工程定额确定。
4.2.8 对于建筑运行消耗的一次能源,根据相应计算公式计算,相关建筑设备系统的电功率、平均每小时燃油或燃气耗量、年平均耗煤量等运行参数应根据建筑设计方案或实际选用设备的技术条件确定。
对于建筑运行期内外部购买蒸汽、热水等二次能源,是由建筑范围之外的集中热力站通过消耗燃煤、燃气、燃油等一次能源转化得到,应根据当地热力站一、二次能源转化热效率以及相关一次能源的低位发热量计算出消耗的一次能源实物量后再进行碳排放计量。
4.2.11 建筑运行期中,部分材料或构件达到自然寿命后,便需要对其进行替换,替换材料产生的碳排放可参照材料生产阶段碳排放数据采集的方法进行。
4.2.13 建筑在拆解后,相当一部分材料、构件、部品以及设备可通过回收再利用进入其他建筑的生命周期循环中,在进行建筑全生命周期碳排放计量时,应当扣除这部分材料所固化的碳排放量。对于尚未实际拆解的建筑,可通过采集主体结构、围护结构、填充体中材料、构件、部品及设备的可回收率,然后根据各部分的材料用量,测算出在回收阶段可扣除的碳排放量;对于已经拆解的建筑,则需要通过记录实际回收的材料用量来确定扣除的碳排放量。
4.2.14 碳排放因子是计量的重要基础数据。碳排放因子包括两方面,一是材料、构件、部品、设备的碳排放因子,即单位数量材料、构件、部品、设备所固化的碳排放量(embodied carbon);二是各种能源所对应的碳排放因子。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能够满足建筑全生命周期碳排放计量的因子数据库(尤其是各种材料、构件、部品、设备的碳排放因子),为了满足碳排放计量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从条文中所规定的信息来源中引用相关因子,但需要对数据来源进行详细记录,以便对计量结果进行评估。
另外,针对材料、构件、部品、设备的碳排放因子的选用,应当注意因子边界的统一。由于数据来源的多样性,各类因子的边界范围可能存在差异,例如,钢材碳排放因子数值的高低,除了与生产全过程能源、资源与材料消耗有关外,也与钢材的可回收率密切相关。在某些数据来源中,钢材碳排放因子就已经将按照可回收比例进行了修正,而某些数据来源则没有考虑回收修正,因此同样是钢材,也因为边界差异,导致碳排放因子数值相差较大。本标准所提出的建筑碳排放计量方法,已经考虑在建筑生命末期,对主体结构、围护结构和填充体中回收的建材、构件、部品及设备碳排放量进行抵扣,因此建议选用材料、构件、部品、设备的碳排放因子不应包括可回收率的修正,以避免重复抵扣。
4.3 数据核算
4.3.3 材料生产阶段建筑的碳排放量包括主体结构材料、围护结构材料和填充体材料的碳排放量,本条给出了相应的计算公式。
4.3.4 施工建造阶段建筑的碳排放量包括施工机具等设备运行消耗的电能、燃油、燃煤、燃气、其他能源和水所产生的碳排放量,本条给出了相应的计算公式。
4.3.5 建筑在运行维护阶段的能耗主要为设备系统运行消耗的电能、燃油、燃煤、燃气等能源以及水资源消耗,另外在建筑全生命周期中,可再生能源替代常规能源的使用从而核减部分碳排放量,本条给出了相应的计算公式。
4.3.6 维护更替所用材料、构件、部品、设备的碳排放量,按照主体结构、围护结构和填充体分别计算,本条给出了相应的计算公式。
4.3.7 拆解阶段建筑的碳排放量包括拆解机具运行消耗的电能、燃油、其他能源和水所产生的碳排放量,本条给出了相应的计算公式。
4.3.8 回收阶段建筑的碳排放量为回收材料所产生的碳排放量,本条给出了相应的计算公式。
4.3.9 建筑碳汇主要来源于建筑物范围内的绿化植被对二氧化碳的吸收,应当在环境排放中减去绿化植被的碳汇量。目前农林业已开发出相关方法学,具体包括国家林业局印发的《竹林项目碳汇计量与监测方法学》、《造林项目碳汇计量与监测指南》等,针对建筑绿化植被碳汇量方法学也正在开发当中。
4.3.10 在碳排放核算时,如果只考虑生命周期碳排放量的绝对数值,是无法比较不同规模建筑的碳排放情况。将生命周期排放总量折合至单位建筑面积,并且将建筑的运行年限纳入计算,从而满足对不同规模建筑的碳排放分析比较的需求。
4.3.11 建筑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碳排放量比率是碳排放核算的重要指标。由于建筑在生命周期内不同阶段的碳排放量差别很大,因此采取比率计算的方法更能快速、准确的对不同阶段碳排放量进行横向比较与量化分析。
4.4 数据发布
4.4.1 为了使数据发布的内容明了清晰,建筑碳排放计量结果的发布形式应为附有图表、文字说明等必要信息的计量报告,而不是单纯的计量结果。
4.4.2 建筑碳排放计量报告是数据发布的核心内容,包括计量报告机构信息、建筑的功能及运行情况和建筑的碳排放清单。除此之外碳计量时的假设条件和碳排放因子等数据的来源都是非常重要的信息,应予以提供。
4.4.3 建筑碳排放计量报告的机构是开展碳排放计量的主体,它开展计量的目的和数据的采集方法等信息与计量的准确度和精度紧密相关,应在计量报告中提供准确的机构信息。
4.4.4 建筑的功能及运行情况规定了建筑碳排放计量覆盖的生命周期阶段和各生命周期阶段所包含的单元过程,是碳排放采集与核算的重要边界基础,应提供详细的信息。
5.1 一般规定
5.1.1 由于制造业等行业信息化水平较高,建筑材料、构件、部品、设备等工业化产品在材料生产阶段的信息比较完整,这些信息能够以信息模型为载体,在建筑全生命周期中传递、管理,达到信息有效利用的目的。
本标准采用信息模型法作为建筑碳排放计量方法之一,其优势在于信息管理的完整性,信息采集、处理的先进性,更能够避免遗漏、重复统计等错误出现。
更进一步地,在信息模型内预先较完整地写入碳排放计量标准算法,即可参照已有的同类项目计算材料量、施工消耗量、运行消耗量、维护消耗量、拆解消耗量、回收材料量等,实现新项目碳排放量估算。在策划阶段就能够预先得到不同建筑设计方案的碳排放计量结果,为选择和优化提供依据。
5.1.2 人员分工指建模人员、计量人员、协调人员及管理人员等的工作内容;数据库包括建筑材料、构件、部品、设备信息数据库、碳排放因子数据库等;信息标准包括制图标准、项目内一致的命名规范、一致的信息交换标准等。
5.1.3 以信息模型法进行碳排放计量,优先采用已有信息模型。对应用信息模型建设的新建建筑,本方法仅对数据类型作出要求;对既有建筑需应用信息模型法的,需在采集前建立信息模型,并参考本方法规范信息模型数据属性。
信息模型法涉及的数据信息及计算方法应与清单统计法保持一致。
根据现行建筑项目建设管理流程,模型可分为设计(开发)模型、竣工模型、管理模型三类,数据应从上述三类模型中取得。但考虑到三类模型信息有不统一的可能性,应在碳排放计量前进行信息整理,以保证数据在传递过程中的一致性,计算出准确的结果。用于碳排放量计算的各项信息模型宜支持执行IFC(Industry Foundation Classes工业基础类标准)中有关信息存储、传递的规定。
应用信息模型法进行信息采集的项目,应使用含有产品基本碳排放量、运输距离、使用寿命等信息的建筑构件、部品、设备,以信息模型的方式传递到项目信息模型中,并遵循一定的标准、规范进行传递、更新,可提高数据采集效率及准确度。在使用信息模型法进行碳排放计量的过程中,如发现信息采集、核算错误或与实际情况存在矛盾处,应及时核对相关图纸和文件,并予以修正,保证信息的正确性和一致性。
5 信息模型法
5.1 一般规定
5.1.1 由于制造业等行业信息化水平较高,建筑材料、构件、部品、设备等工业化产品在材料生产阶段的信息比较完整,这些信息能够以信息模型为载体,在建筑全生命周期中传递、管理,达到信息有效利用的目的。
本标准采用信息模型法作为建筑碳排放计量方法之一,其优势在于信息管理的完整性,信息采集、处理的先进性,更能够避免遗漏、重复统计等错误出现。
更进一步地,在信息模型内预先较完整地写入碳排放计量标准算法,即可参照已有的同类项目计算材料量、施工消耗量、运行消耗量、维护消耗量、拆解消耗量、回收材料量等,实现新项目碳排放量估算。在策划阶段就能够预先得到不同建筑设计方案的碳排放计量结果,为选择和优化提供依据。
5.1.2 人员分工指建模人员、计量人员、协调人员及管理人员等的工作内容;数据库包括建筑材料、构件、部品、设备信息数据库、碳排放因子数据库等;信息标准包括制图标准、项目内一致的命名规范、一致的信息交换标准等。
5.1.3 以信息模型法进行碳排放计量,优先采用已有信息模型。对应用信息模型建设的新建建筑,本方法仅对数据类型作出要求;对既有建筑需应用信息模型法的,需在采集前建立信息模型,并参考本方法规范信息模型数据属性。
信息模型法涉及的数据信息及计算方法应与清单统计法保持一致。
根据现行建筑项目建设管理流程,模型可分为设计(开发)模型、竣工模型、管理模型三类,数据应从上述三类模型中取得。但考虑到三类模型信息有不统一的可能性,应在碳排放计量前进行信息整理,以保证数据在传递过程中的一致性,计算出准确的结果。用于碳排放量计算的各项信息模型宜支持执行IFC(Industry Foundation Classes工业基础类标准)中有关信息存储、传递的规定。
应用信息模型法进行信息采集的项目,应使用含有产品基本碳排放量、运输距离、使用寿命等信息的建筑构件、部品、设备,以信息模型的方式传递到项目信息模型中,并遵循一定的标准、规范进行传递、更新,可提高数据采集效率及准确度。在使用信息模型法进行碳排放计量的过程中,如发现信息采集、核算错误或与实际情况存在矛盾处,应及时核对相关图纸和文件,并予以修正,保证信息的正确性和一致性。
5.2 数据采集
5.2.1 信息模型法与清单统计法有共同的采集对象:单元过程中反映能源及材料消耗特征的活动水平数据以及相应的碳排放因子。但两种采集法对数据、信息的存储、提取、管理方式却不同。信息模型法在建筑全生命周期内均从信息模型中采集信息。按照建筑现行项目建设管理模式,材料生产阶段、施工建造阶段单元过程信息可在设计(开发)、竣工模型中采集,运行维护阶段、拆解阶段、回收阶段单元过程信息可在管理模型中采集。
在有实际产生的活动水平数据的情况下,信息模型可视作建筑全生命周期内的数据信息管理平台,在无法获得实际产生的数据信息的情况下,信息模型可产生模拟信息进行替代计量。
无法获得实际产生的活动水平数据的情况可能包括:既有建筑档案不全或不够详细;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仍处于设计阶段,尚未实施至建造、运行等阶段。
采用的模拟信息可包括:材料量估算值、施工进度模拟结果、施工耗能量估算值、运行能耗模拟结果、维护更替估算值、拆解进度模拟结果、拆解耗能估算值、可再生能源模拟结果、可回收材料估算值等。
5.2.2 本标准第4.2.2条规定,材料生产阶段采集到的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主体结构、围护结构和填充体使用的材料、构件、部品、设备种类及数量。
从理论上说,上述信息在竣工模型建立后,从信息模型中提取到的值应该与实际产生的材料量误差较小,但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施工水平相差大等因素,在信息模型中除了统计建筑材料、构配件信息之外,还应预留实际产生的材料量的信息属性,供数据采集人员在按本标准第4.2.4条规定,采集到实际产生的材料量信息后写入信息模型,以备信息统一管理使用,如产品基本碳排放量、运输距离等信息,使其能够纳入信息统计和计算过程。
另外,考虑到可根据信息模型统计、估算材料量的需求,应在信息模型建立过程中:①对建筑各部分进行定义,区分主体结构、围护结构、填充体;②对材料进行统一命名,命名应按照建材类型规格进行。
5.2.3 在应用信息模型对主体结构材料用量(t)、围护结构材料用量(t)、填充体材料用量(t)进行信息统计时,应对材料体积、材料量等基础信息进行适当处理,得到所需材料用量结果,如:
某类材料用量(t)=此类材料体积(m3)×此类材料容重(t/m3)
某类构配件材料用量(t)=此类构配件单个材料量(t)×此类构配件个数
5.2.4 按本标准第4.2.2条规定,施工建造阶段采集到的基本信息应包括:材料、构件、部品、设备运输的耗能量、施工机具运行的耗能量、耗水量、施工现场办公的耗能量;施工辅助材料的使用量及周转次数。
施工建造阶段材料及构配件运输的耗能量、施工机具运行的耗电量、耗油量、施工现场管理的耗电量等信息可根据施工进度模拟、施工耗能量估算等方式获得,考虑到地域、施工方法、工人素质等差异,不能判断实际工程施工建造过程能源消耗量与估算值差异大小,而施工建造现场管理也是碳排放的重要一环,故应在使用模拟信息的基础上,对施工建造现场有实际能源消耗量记录的情况,优先使用实际能源消耗量值并写入信息模型,供信息统一管理使用。实际施工建造阶段能源消耗量及基本测算方法采集应按照本标准第4.2.5、4.2.6条的规定执行。
考虑到施工模拟需求,应在信息模型建立过程中,对影响施工进度的结构、构配件、部品、设备进行细化处理,处理后的信息基本单位应对应实际施工建造中的基本单位。
5.2.5 基于信息模型的施工模拟需要从信息模型中读取准确的建筑材料、构件、部品、设备等信息,再利用软件分析平台,分析施工步骤,模拟施工方案,并对施工方案中涉及的耗电、耗油、耗煤、耗气、耗水及其他能源消耗进行模拟估算。
5.2.6 按本标准第4.2.2条规定,运行维护阶段采集到的运行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运行的耗能量、耗水量、可再生能源的种类及使用量。
当建筑碳排放计量从运行维护阶段开始时,早期的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数据有时难以获取,标准提出以模拟或预留的方式,根据本标准第4.2.7~4.2.10条规定分步写入信息。
5.2.7 基于信息模型的运行能耗模拟需要从信息模型中读取准确的建筑围护结构情况、设备系统等信息,再利用软件分析平台,分析设备系统运行要求,模拟运行情况,并以年为单位,在建筑设计使用期限内分季节、使用要求对运行耗电、耗油、耗煤、耗气、耗水及其他能源消耗进行模拟估算。个别不能以年为运行记录周期的特殊建筑类型,可按照该建筑类型运行能耗相似周期对运行耗能量进行模拟、计量。
在现有模拟分析技术水平支撑下,可再生能源系统运行情况宜单独进行模拟分析,并独立存储模拟结果信息。
5.2.8 按本标准第4.2.2条规定,运行维护阶段采集到的维护基本信息应包括:维护更替活动的材料消耗量、更换材料、构件、部品和设备的耗能量估算。
运行维护阶段涉及的建筑构配件、部品、设备系统均有其产品使用寿命规定,这些规定与实际情况基本相符,因此,其在建筑全生命周期内的维护更替次数是可模拟、估算的。运行维护阶段材料消耗量及能源消耗量采集应按本标准第4.2.11条的规定执行。
考虑到运行维护阶段材料消耗量及能源消耗量模拟与估算值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产品信息,因此,在信息模型的建筑构配件、部品、设备中,应包含产品基本碳排放量、运输距离、使用寿命等信息属性。
5.2.9 项目所用产品包含建筑内所有材料、构件、部品、设备信息,应预先写入信息模型。通过信息模型内含有的材料、构件、部品、设备的用量、使用寿命等基本信息,计算维护与更替次数,估算获得建筑维护更替碳排放量。
维护更替材料用量(t)=每次维护与更替所需材料用量(t)×维护与更替次数
5.2.10 按照本标准4.2.2条规定,拆解阶段参与采集的模型信息应包括:拆解机具运行的耗能量、拆解废弃物运输的耗能量等。
与施工阶段类似,拆解阶段能源消耗量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现场施工方案,因此,对拆解施工现场有实际能源消耗量记录的情况,优先使用实际能源消耗量值并写入信息模型,供信息统一管理使用。拆解阶段能源消耗量采集应按照本标准第4.2.12条规定执行。在无实际拆解阶段能源消耗量数据信息记录的情况下,可按照拆解进度模拟结果、拆解耗能估算值等信息进行模拟。
考虑到拆解施工模拟需求,应在信息模型建立过程中,对影响拆解施工进度的结构、构配件、部品、设备进行细化处理,处理后的信息基本单位应对应实际拆解施工建造中的基本单位。
5.2.11 拆解进度模拟结果、拆解耗能估算值信息与施工建造阶段模拟类似,需要从信息模型中读取准确的建筑材料、构件、部品、设备等信息,利用软件分析平台,分析拆解施工步骤,模拟拆解施工方案,并对拆解施工方案中涉及的耗电、耗油、耗水及其他能源消耗进行模拟估算。
5.2.12 按本标准第4.2.2条规定,回收阶段参与采集的模型信息应包括:从建筑主体结构、围护结构和填充体中回收的建材、构件、部品及设备的种类及回收量。
在对已完成回收的案例进行碳排放量计量时,实际回收情况应体现在信息模型的建筑构配件、部品、设备信息中,并在信息模型中按材料类别进行统计。回收阶段实际使用材料量采集应按本标准第4.2.13条的规定执行。在对未进入回收阶段的案例进行碳排放量计量时,可使用信息模型对回收材料量进行模拟、估算。
与材料生产阶段类似,为保证材料量统计、模拟、估算的准确,应在建立信息模型时,对材料、构配件、部品、设备信息按照回收统计类别进行分类定义,并明确回收信息。
5.2.13 在信息模型中对建筑使用状况进行模拟分析,模拟出材料的回收比例,在利用材料的回收比例及材料数量对回收材料数量进行估算。
5.3 数据核算
5.3.1、5.3.2 信息模型法数据核算的计算方法应与清单统计法保持一致,但应充分利用信息模型便捷的信息处理平台,将计算方法信息化,并与信息模型采集的数据建立联系,使得数据采集与数据核算联动,避免重复工作造成的核算误差。
5.4 数据发布
5.4.1 为便于项目间碳排放量比对,信息模型法对于发布格式的要求应同清单统计法保持一致。在进行建筑碳排放计量及校核的过程中,局部信息的修改不可避免,其对计量结果的发布时间造成一定影响。信息模型法进行发布的优势在于信息模型设定完成后,可对结果进行即时发布,局部信息的修改并不会拖延计量结果的发布时间。
5.4.2 公布所采用数据的来源和模拟或估算方法的说明,能有效追溯碳排放量计算过程,使公布的数据具有科学的理论依据和客观的数据基础。建筑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碳排放计量所采用的数据有些是可以从模型直接获取的,如建筑材料、构件、部品、选用产品的型号和使用量等;有些数据是通过模拟或估算获得,如建筑运行时能耗分析等。若采用模拟或估算数据,应报告模拟或估算的方法和说明,包括:采用数据的原因、边界条件设置、数据的计算结果、数据的计算精度和可能产生的偏差等。
另外,由于信息模型的详细程度对模拟结果有很大的影响,在报告模拟的设置方案时,应报告信息模型的LOD(Level of Devel-opment建筑信息模型的完成度分级)水平。
5.4.3 碳排放因子是在建筑碳排放计量过程中交换需求的源数据或核心算法中的参数的一部分,其采集与核算方式应按本标准第4.2.14条和第5.3.1条的规定执行。碳排放因子要在源数据或核心算法参数中进行描述。因为碳排放因子可能是公开发布的数据存在,可能是以数据库的形式存在,它们的调用方式也不相同,碳排放因子的存储和调用方式,有可能会对碳排放计量核算的效率及误差产生影响,故应对碳排放因子的存储和调用方式作出说明,这样整个方法才具有可参考性和可操作性。
5.4.4 建筑碳排放计量过程需要大量的建模、数据录入、核算等人工工作,其中因为存在人为的操作,所以可能产生的误差和疏忽,应报告建筑信息模型的建模、数据录入、核算责任人,保证数据的可追溯性。
5.4.5 在建筑碳排放计量过程中可使用公开发布的软件或自行开发工具软件。公开发布的工具/软件会随着版本的更新,其数据处理过程和算法可能会发生变更,所以应报告工具/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对于自主研发的工具软件,也应报告数据处理过程和软件算法,并论证其合理性,保障数据的可信度、可比较性、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