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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点击目录可直接跳转到相应章节 加入收藏 规范号JGJ 82-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石油库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oil depot

GB 50074-2002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3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10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石油库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石油库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74-2002,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3、3.0.4、4.0.3、4.0.4、4.0.5、4.0.7、4.0.8、5.0.3、5.0.5(1)(2)(3)、5.0.9(1)(2)(4)(6)(7)、6.0.2(1)、6.0.3(2)(4)(5)、6.0.4、6.0.5、6.0.7(1)(2)、6.0.8、6.0.9、6.0.11、6.0.12(2)(3)、6.0.21、6.0.22、7.0.5、7.0.6、8.1.2、8.1.5、8.1.10、8.1.11、8.1.13、8.1.14、8.1.16、8.2.8、8.3.3、8.3.4、8.3.5、8.3.6、8.3.9、8.3.10、9.0.2(3)、9.0.4(2)(3)、9.0.5、9.0.6、9.0.7、9.0.8(1)(2)、10.1.4、10.3.3(1)(2)(3)(5)、11.0.1(1)(3)(4)(6)、11.0.2、12.1.1、12.1.2、12.1.3(1)(2)、12.1.5(1)、12.2.1、12.2.3、12.2.7(1)(2)(5)、12.2.8、12.2.10、12.2.11(1)、12.2.14、12.3.4、12.3.5、12.4.1、12.4.3、12.5.1(1)(2)、12.5.2、12.6.1、12.6.3、13.2.1、13.2.2、13.2.3、13.2.4、13.2.5、13.3.1、13.3.4、14.1.4、14.1.6、14.1.7、14.2.1、14.2.3、14.2.4 14.2.10、14.2.11、14.2.13(2)(3)、14.2.15(1)、14.3.1、14.3.3、14.3.5、14.3.6、14.3.7、14.3.8、14.3.9、14.3.13、15.2.2、15.2.6、15.2.7、15.2.1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74-8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1月10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二批)》的要求,对原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74—84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15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石油库设计所涉及的库址选择、平面布置、储运工艺、安全消防、给水排水、环境保护、供电配电、采暖通风等方面的必要规定。由于石油库储存的是易燃和可燃液体,属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所以,本着“安全可靠”的原则,着重对有关安全、消防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本次修订,将原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50156—92中的小型石油库设计方面的内容纳入了《石油库设计规范》。1984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共有条文211条(包括1995年局部修订条文),本次修订保留了91条,修改了100条,取消了20条,增加了73条。与原规范相比,新规范主要有以下三个变化:

1.增大了各级石油库油罐总容量;
2.提高了安全防火标准;
3.内容更为全面、合理。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石油库几十年来的设计、建设、管理经验,借鉴了发达工业国家的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制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款。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授权,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管理,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原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解释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甲67号,邮编:100011。

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以便在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原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

参编单位: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铁道部第三勘察设计院 解放军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机械部设计研究院 国家电力公司西北电力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陆万林 韩 钧 周家祥 欧清礼 张顺德 计鸿谨 吴文革 张建民 王道庆 许文忠 张东明 杨进峰 周东兴 李著萱 肖院花 余鹏飞

1 总则

1.0.1 为在石油库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亦不适用于地下水封式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

1.0.3 石油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石油库 oil depot
收发和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喷气燃料、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整装、散装油品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仓库或设施。

2.0.2 人工洞石油库 man-made cave oil depot
油罐等主要设备设置在人工开挖洞内的石油库。

2.0.3 覆土油罐 buried tank
置于被土覆盖的罐室中的油罐,且罐室顶部和周围的覆土厚度不小于0.5m。

2.0.4 浮顶油罐 floating roof tank
顶盖漂浮在油面上的油罐。

2.0.5 内浮顶油罐 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在油罐内设有浮盘的固定顶油罐。

2.0.6 浅盘式内浮顶油罐 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with shallow plate
钢制浮盘不设浮仓且边缘板高度不大于0.5m的内浮顶油罐。

2.0.7 埋地卧式油罐 underground horizontal 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油罐。

2.0.8 油罐组 a group of tanks
用一组闭合连接的防火堤围起来的一组油罐。

2.0.9 油罐区 tank farm
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组构成的区域。

2.0.10 储油区 oil storage area
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区和为其服务的油泵站、变配电间以及必要的消防设施构成的区域。

2.0.11 油罐容量 nominal volume of tank
经计算并圆整后的油罐公称容量。

2.0.12 油罐操作间 operating room for tank
人工洞石油库油罐阀组的操作间。

2.0.13 易燃油品 inflammable oil
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油品。

2.0.14 可燃油品 combustible oil
闪点高于45℃的油品。

2.0.15 企业附属石油库 oil depot attached to a enterprise
专供本企业用于生产而在厂区内设置的石油库。

2.0.16 安全距离 safe distance
满足防火、环保等要求的距离。

2.0.17 铁路油品装卸线 railway for oil loading and unloading
石油库内用于油品装卸作业的铁路线段。

2.0.18 液化石油气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C3、C4及其混合物。

3 一般规定

3.0.1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图片15.png

3.0.2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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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3.0.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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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石油库储存液化石油气时,液化石油气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油罐总容量的10%,且不应大于1300m3。

3.0.5 石油库内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库址选择

4.0.1 石油库库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要求,且交通方便。

4.0.2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4.0.3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4.0.4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4.0.5 石油库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洪水位0.5m及以上。

2 计算洪水位采用的防洪水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三级石油库洪水重现期应为50年;
2)四、五级石油库洪水重现期应为25年。

3 当库址选定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潮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1m及以上。在无掩护海岸,还应考虑波浪超高。计算水位应采用高潮累积频率10%的潮位。

4 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于计算水位的地段。

4.0.6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

4.0.7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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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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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石油库与飞机场5 总平面布置

5.0.1 石油库内的设施宜分区布置。石油库的分区及各区内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宜按表5.0.1的规定布置。
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图片20.png

5.0.2 石油库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造。

5.0.3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油罐与油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5.0.3的规定。

图片21.png图片22.png

5.0.4 油罐应集中布置。当地形条件允许时,油罐宜布置在比卸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的位置,但当油罐区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必须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5.0.5 人工洞石油库储油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室的布置,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油罐室岩石覆盖层的厚度,应满足防护要求。

2 变配电间、空气压缩机间、发电间等,不应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当布置在单独洞室内或洞外时,其洞口或建筑物、构筑物至油罐室主巷道洞口、油罐室的排风管或油罐的通气管管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3 油泵间、通风机室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时,与油罐室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4 每条主巷道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尽头式巷道除外),洞口宜选择在岩石较完整的陡坡上。

6 油罐区

6.0.1 石油库的油罐设置应采用地上式,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覆土式、人工洞式或埋地式。

6.0.2 石油库的油罐应采用钢制油罐。油罐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油罐设计规范的要求。选用油罐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甲类和乙A类油品的地上立式油罐,应选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浮顶油罐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
2 储存甲类油品的覆土油罐和人工洞油罐,以及储存其他油品的油罐,宜选用固定顶油罐。
3 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的地上油罐,可选用卧式油罐。

6.0.3 石油库的地上油罐和覆土油罐,应按下列规定成组布置:

1 甲、乙和丙A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甲、乙和丙A类油品储罐不宜与丙B类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

2 沸溢性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同组布置。

3 地上立式油罐、高架油罐、卧式油罐、覆土油罐不宜布置在同一个油罐组内。

4 同一个油罐组内油罐的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顶油罐组及固定顶油罐和浮顶、内浮顶油罐的混合罐组不应大于120000m3;
2)浮顶、内浮顶油罐组不应大于600000m3。

5 同一个油罐组内的油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1000m3时,不应多于12座;
2)单罐容量小于1000m3的油罐组和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组内的油罐数量不限。

6.0.4 地上油罐组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小于1000m3的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不应超过4排;其他油罐不应超过2排。
2 立式油罐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卧式油罐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m。

6.0.5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6.0.5的规定。

6.0.6 地上油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并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

2 立式油罐防火堤的计算高度应保证堤内有效容积需要。 防火堤的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的实高不应低于1m(以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计),且不宜高于2.2m(以防火堤外侧道路路面计)。卧式油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0.5m(以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计)。如采用土质防火堤,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m。

3 严禁在防火堤上开洞。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在雨水沟穿越防火堤处,应采取排水阻油措施。

4 油罐组防火堤的人行踏步不应少于两处,且应处于不同的方位上。

6.0.7 覆土油罐的罐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覆土油罐利用罐室墙作围护结构时,罐室墙应采用砖石或混凝土块浆砌,罐室墙应严密不渗漏。罐室应有排水阻油措施。
2 覆土油罐的水平通道应设密闭门。
3 覆土油罐的竖直通道可不设密闭门。

6.0.8 地上立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依山建设的油罐,可利用山体兼作防火堤,油罐的罐壁至山体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6.0.9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固定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量。
2 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容量的一半。
3 当固定顶油罐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时,应取以上两款规定的较大值。
4 覆土油罐的防火堤内有效容量规定同上,但油罐容量应按其高出地面部分的容量计算。

6.0.10 立式油罐罐组内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隔堤:

1 当单罐容量小于5000m3时,隔堤内的油罐数量不应多于6座。
2 当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m3至小于20000m3时,隔堤内油罐的数量不应多于4座。
3 当罐容量等于或大于20000m3时,隔堤内油罐数量不应多于2座。
4 隔堤内沸溢性油品储罐的数量不应多于2座。
5 非沸溢性的丙B类油品储罐,可不设置隔堤。
6 隔堤顶面标高,应比防火堤顶面标高低0.2~0.3m。
7 隔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并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

6.0.11 立式油罐的进油管,应从油罐下部接入;如确需从上部接入时,甲、乙、丙A类油品的进油管应延伸到油罐的底部。卧式油罐的进油管从上部接入时,甲、乙、丙A类油品的进油管应延伸到油罐底部。

6.0.12 油罐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孔、放水阀、人孔、采光孔、量油孔和通气管等基本附件。

2 下列油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
1)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
2)储存甲、乙类油品的卧式油罐;
3)储存丙A类油品的地上卧式油罐。

3 储存甲、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地上卧式油罐的通气管上应装设呼吸阀。

6.0.13 地上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高度大于5m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6.0.14 地上立式油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频繁操作的油罐宜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油装置。等于和大于50000m3的油罐尚应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油装置。有脱水操作要求的油罐宜装设自动脱水器。

6.0.15 地上立式油罐的基础面标高,宜高出油罐周围设计地坪标高0.5m;卧式油罐宜采用双支座。

6.0.16 油品储罐的主要进出口管道宜采用挠性或柔性连接方式。

6.0.17 人工洞石油库油罐总容量和座数应根据巷道形式确定。 同一个贯通式巷道内的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100000m3,油罐不宜多于15座;同一个尽头式巷道内的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40000m3,油罐不宜多于6座。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座数,可不受此限制。

6.0.18 人工洞内罐室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相邻较大罐室毛洞的直径。

6.0.19 人工洞内油罐顶与罐室顶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2m。罐壁与罐室壁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8m。

6.0.20 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衬砌后的净宽,不应小于3m;边墙的高度,不应小于2.2m。主巷道的纵向坡度,不宜小于5‰。

6.0.21 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的口部,应根据抗爆等级设相应的防护门和密闭门。罐室防爆墙上应设密闭门。

6.0.22 人工洞式油罐的通气管管口必须设在洞外。通气管应采用钢管。各种油品应分别设置通气管,其直径应经计算确定并不得小于出油管直径。通气管在油罐操作间处应安装管道式呼吸阀、放液阀;通气管管口处应安装阻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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